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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問海商法司77
發表人 差七分  

發表日期

3/9/2010 1:47:20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在海商法載貨證券效力這裡(PPT165)

77司法官
就載貨證券效力之物權效力採單純相對肯定說時
老師有講到第(二)小題
案例中因為運送人將木材交給路人丁後
才交付載貨證券給受貨人

老師有講
這邊頂多是構成民法225條2項或218之1
(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
但在解答文字中又說
丁善意取得所以受貨人不能向丁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我在想是否事實為丁是竊取時
才有225條2項的適用

如果是運送人自己要把木材給路人丁
就沒有225條第2項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3/9/2010 6:08:45 PM的回覆:

故甲公司無法依侵權行為(無所有權)向丁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

無所有權

複習184第1項前段及後段:要件的差異


回覆 原PO 在3/10/2010 12:50:53 A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
剛剛我看了一下講義

老師您的回覆是甲(運送人)跟丁(局外人)之間的關係

我要請教的是甲(受貨人)對丙(運送人)的關係
(依老師的說法甲是利益第三人)
我很肯定老師在錄音是說
丙對甲頂多構成225第2項或218之1(講義沒寫出來)

是不是:
如果木材是丁偷走
則丙(運送人)係因無法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對甲(受貨人)構成給付不能,所以是225第2項?

註:
77司,只說木材被丁領走(運送人有過失)
那跟225第2項有什麼關係



回覆 在3/10/2010 12:51:49 AM的回覆:
甲是受貨人,一開始打錯成運送人
不好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10 1:15:52 PM的回覆:

我要請教的是甲(受貨人)對丙(運送人)的關係
(依老師的說法甲是利益第三人)
我很肯定老師在錄音是說
丙對甲頂多構成225第2項或218之1(講義沒寫出來)
--------------------------------------------------------------------------------
去查一下225與218-1的適用

這裡又不是在講民法

這二個條文的適用都跟債務不履行有關


另外被偷走就算不可歸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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