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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終止委任契約的原因之問題
發表人 半瓶水  

發表日期

3/9/2010 1:07:30 PM
發表內容 甲與乙簽定委託銷售契約,由乙代為出售甲所有旅館土地及房屋,期間六個月,售價七千萬元。後甲向乙宣稱,將與丙共同合作經營事業,不欲出賣該土地及房屋並給予乙十二萬元作為賠償,以終止合約;以乃終止合約。二年後乙得知甲事實上甲乃將土地及房屋售予丙,遂向甲主張撤銷前開終止合約,並請求甲依合約條款「銷售期間委託人如自行出售委託標的,委託人仍應支付受委託人售價百分之二之報酬。」給付報酬。甲否認該約款之效力,同時拒絕給付報酬。........請問   乙可以依民法九十二條主張因被甲詐欺而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而撤銷其終止意思表示,使契約回復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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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在ptt國考板看到的問題,我覺得在這個問題中依民法549條1項行使終止權的是甲,而且委任契約會因終止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以已生效的委任關係向將來失其效力,並不需要得到相對人的同意
所以在本題中,雖然甲向乙謊稱其要和丙合作但其實是要賣給丙而行使了民法549條1項行的終止權,因為行使終止權是一個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故只要甲行使終止權的意思表示並沒瑕疵,就算乙被詐欺,因為行使終止權並不需要得到相對人的允許即會發生效力,所以沒有民法92條的問題。最多僅生民法549條2項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的問題,因此乙的主張無理由

不知道上述的看法是否正確,煩請李老師及各位前輩指點我觀念錯物的地方,謝謝


回覆 半瓶水 在3/9/2010 4:15:04 PM的回覆:
回覆 半瓶水 在3/9/2010 8:05:30 PM的回覆:
我簡化一下我的問題好了,我覺得行使民法549條1項終止權是一個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所以並不須要考慮相對人是對於你要跟他終止委任契約的原因認識上有沒有錯誤,只要終止權人一行使終止權,委任契約即向將來失效

就算要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也是要行使終止權的人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終止委任契約的人)被詐欺才可以撤銷

不知道這樣想對不對,煩請老師指教,謝謝


回覆 半瓶水 在3/9/2010 11:23:03 PM的回覆:
我再推
回覆 東東 在3/9/2010 11:46:17 PM的回覆:
我覺得就是你說的這樣吧。跟九二條根本沒有關係。九二條要有表意人。
回覆 半瓶水 在3/10/2010 1:35:47 PM的回覆:
偷偷推
回覆 傑克 在3/10/2010 1:45:45 PM的回覆:
整個想法都沒錯吧。應該不用再推了。難道你覺得還有錯的地方嗎....
回覆 半瓶水 在3/10/2010 2:57:59 PM的回覆:
因為在ptt看到有人回答說可以撤銷,而自己民法很薄弱不知道到底誰說的觀念才是正確的,在樓上前輩回答之前就只有東東   大大有給看法,所以不知道誰說的才是對的,所以才一直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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