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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3/11/2010 10:15:11 A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有關於民法第254條之爭議問題

他方當事人解約之方式,是否得採取以下之方式:
「催告他方履約之書面通知中,同時在書面中表示,本書面通知不止為催告函,若您不履約時,於期限屆滿時,立即解除契約,不再另行通知。」

以具體例子說明

甲以存證信函(假設1月5日寄出,已定有相當期間)通知乙應於1月10日下午1點
至甲處所履行契約
若甲若未前往
則1月10日下午1點契約即解除
不再發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老師您辛苦了
回覆
李俊德 在3/11/2010 2:30:10 PM的回覆:

如果可以這樣的話【催告,終止同時為之】

法條也不會規定要催告後終止

回覆 123 在3/11/2010 2:40:51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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