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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3/11/2010 5:22:33 PM
發表內容 海商法第59條:「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而運送人或船長尚未交付貨物者,其持有<先受發送或交付之證券>者,得先於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

請問李老師
「先受發送之載貨證券」是專有名詞嗎?
難道載貨證券還有分誰能先行使權利的嗎?誰的載貨證券的次序權利比較後順位的嗎?
回覆
李俊德 在3/11/2010 5:51:48 PM的回覆:

不是專有名詞

純屬字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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