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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消滅時效抗辯逾補辦所有權登記時之適用
發表人 前客  

發表日期

3/15/2010 3:09:2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乙無權占有使用甲未經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已逾15年,今甲補辦所有權登記完畢,得否對乙主張767,要求返還其土地之占有?
依物權講義60頁77律師考題解答,認乙得時效抗辨。然依釋107解釋:「…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況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列名於登記簿上,必須依法負擔稅捐,而其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倘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似乎認為,於此題示情形,甲已補辦登記,若乙仍能時效抗辯,則甲不就如解釋書所言: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
不知老師意見如何?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15/2010 3:40:27 PM的回覆: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4850&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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