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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與大家一個民法的問題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3/15/2010 5:28:14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一個法律問題
甲與乙就A地與該土地上的B屋成立買賣契約
但雙方僅就B屋完成過戶登記
而A地卻遲遲未辦理過戶登記
30年之後,甲死亡
由丙女繼承A地之所有權
並至戶政機關完成過戶登記
在A地登記於丙女名下之後
丙與丁就A地訂立買賣契約(但丁為惡意,即丁知道A地應過戶給乙一事)
丁向戶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丁即向乙主張民法第179條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問丁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我寫一下我的看法
請您看一下,我是否理解錯誤

(一)本案不適用時效取得
因為A地至始至終均具所有權人登記
(二)我真的不確定乙是否能請求丁返還該A地
因為基於債之相對性
似乎只能向已死亡的甲主張
再者
縱使丁為惡意
但是依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759條之1)
土地登記具有絕對之效力
所以就算是丁為大壞蛋
仍能主張土地之善意取得吧

所以
乙還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嗎?
返還A地?
租金酌減?

(三)乙佔有A地是否具法律上之原因?
所以就算丁已登記為所有權人
但乙佔有A地是具法律上之原因的
也就是與甲之間的買賣契約
但似乎又礙於債之相對性而無法請求
請問有其他辦法嗎?
回覆 123 在3/17/2010 11:12:01 AM的回覆:
能請問老師這個問題嗎???

辛苦老師了


感謝
回覆 差七分 在3/17/2010 11:52:11 AM的回覆:
是有權占有該土地吧...
回覆 在3/17/2010 6:46:43 PM的回覆:
茲提供個人淺見,有點久沒念民法,若有錯誤煩請老師或是先進指教。

一、本題中丁依照民法七五九之一第一項(同參土地法四十三條)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應屬無疑,蓋因不動產之善意取得係依據登記之公示外觀,不過現行民法九四八條還加入主觀之要件,因此縱丁知悉本筆土地應移轉給乙,但一物二賣,並非法所不許,因此無由不構成善意取得該筆土地之所有權。

二、按照民法四二五條之一,乙可向丁主張,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但仍須給付租金給予丁,丁無理主張拆屋還地。

三、丙乃甲之繼承人,依照民法一一四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丙在其所繼承之範圍內負有限責任,因此丙自然受該債權債務關係之約束,因此乙自可向丙主張民法二二七條不完全給付&三四九條及三五三條權利瑕疵擔保。

四、針對原po的疑問,乙無由主張其具有法律上原因,誠如原po所說,債之相對性,因此在這樣複雜的關係,損害賠償或是相關的主張,應該是兩兩關係去討論。

以上卓見,請參酌。
回覆 大頭森 在3/17/2010 7:36:46 PM的回覆:
丙丁間為有權的物權移轉行為,與善意取得無關,丁得有權取得A地
另外權利瑕疵不是應該自始存在嗎?乙丙間依一般
債務不履行處理即可
以上為個人淺見,請大家不吝指教
回覆 在3/17/2010 7:50:19 PM的回覆:
樓上所言甚是,我寫完後,越想越怪,本題利用債務不履行即可,好像沒權利瑕疵可茲適用的空間,感謝樓上替我補充。
回覆 在3/17/2010 7:52:51 PM的回覆:
另外,本題亦無善意取得之適用,感謝樓上的指教,因為本題非無權處分之態樣,充其量頂多係一物二賣,所以無善意取得之問題,再次感謝樓上訂正。
回覆
李俊德 在3/17/2010 8:01:40 PM的回覆:

丁即向乙主張民法第179條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問丁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可以

但是是從丁取得土地權利開始起算


回覆 @@ 在3/17/2010 11:50:06 PM的回覆:
我一直在想
乙可否對丁主張侵權行為(故意侵害債權)
但不敢確定(因為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
回覆 亞洲天團 在3/18/2010 12:03:09 AM的回覆:
接樓上的問題

侵權行為的時效一定要從30年前起算嗎???

不能從丁惡意取得土地時起算嗎???

那乙就能向丁主張侵權行為了

不知是否有錯,還請多多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3/18/2010 12:14:23 AM的回覆:

乙可否對丁主張侵權行為(故意侵害債權)
但不敢確定(因為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
-------------------------------------------------------------------------------
不可以

雖然是故意,但稱不上違背善良風俗。
回覆 @@ 在3/18/2010 12:21:18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這樣就跟一屋二賣沒啥差別吧
(老師課程中一直講這個)
希望我認知沒有錯

只差在不能向丁主張侵權行為
乙也不能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了
(原權利變成救濟權罹於時效ㄌ)

這樣!丁可以對乙訴請拆屋還地了吧!

如果有錯尚祈指導
回覆 @@ 在3/18/2010 12:24:33 AM的回覆:
還是乙可以主張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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