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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之變更、追加
發表人 小呆  

發表日期

3/19/2010 2:12:28 AM
發表內容 想請問老師一個觀念的問題,自己以經想很久想不通
就是,如果一審中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50萬,嗣後於一審程序中,擴張訴之聲明(255第1項第3款)為請求100萬元,法院並認為該聲明合法時,此時是會認為原訴視為撤回,法院僅需要就新訴為審理,換言之,僅需要就100萬的部分為審理,50萬的部分就視為撤回對嗎?
那如果是這樣,若一審判決原告甲全部敗訴,原告甲為全部上訴後,本案進行到二審中,原告又主張,損害已經擴大所以又擴張訴之聲明(446第1項但書)為請求150萬元,這時候,法院並認為該聲明合法時,此時是還是會認為原訴視為撤回,法院僅需要就新訴為審理嗎?也就是說,原訴(100萬)的部分視為撤回,然後就150萬的部分為審理嗎?但是看楊建華的書上,他卻又是說,該100萬的部分是不服原判決之上訴聲明,只有50萬的部分才是所謂擴張訴之聲明的情形,那如果是這樣,不就跟訴之變更的效力不合,因為訴之變更的效力不是應該是「原訴視為撤回,僅就新訴為審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3/19/2010 2:52:58 PM的回覆:

就是,如果一審中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50萬,嗣後於一審程序中,擴張訴之聲明(255第1項第3款)為請求100萬元,法院並認為該聲明合法時,此時是會認為原訴視為撤回,法院僅需要就新訴為審理,換言之,僅需要就100萬的部分為審理,50萬的部分就視為撤回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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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擴張訴之聲明:50萬變成100萬

這是原來基礎的50萬再加上50萬

為什麼會有「原訴視為撤回」?

很奇怪





回覆 小呆 在3/19/2010 3:19:07 PM的回覆:
我想我大概知道我的問題在哪裡了
我一直認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這個行為的性質就是在做「訴之變更」,那既然是訴之變更,就應該要發生訴之變更的效力,就是原訴視為撤回,僅就新訴為審理。
所以老師的意思就是指如果在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他的效果應該是訴之追加,所以直接合併原訴辯論裁判即可,不知道這樣的理解,對嗎?
那如果是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呢?這個行為的性質是「訴之變更」嗎?應該不是訴之追加吧?
回覆
李俊德 在3/19/2010 3:38:45 PM的回覆:

所以老師的意思就是指如果在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他的效果應該是訴之追加,所以直接合併原訴辯論裁判即可,不知道這樣的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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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變更:原訴視為撤回

大體上都是針對訴訟標的所為之描述

你要這樣去理解勉強可以



那如果是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呢?這個行為的性質是「訴之變更」嗎?應該不是訴之追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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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一部訴求肯定說及否定說,有關。



單純的訴之聲明擴張或減縮,只是與訴訟程序無太大影響下所為特許之規定,你不要一直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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