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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行政程序法的問題 | |||||||||||||||||||||||||||||
發表人 | 請問老師、各位前輩 |
發表日期 |
4/15/2010 11:54:03 AM | |||||||||||||||||||||||||||
發表內容 | 老師好,學生想請問行政程序法128條第一項的三款: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賴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於相對人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已影響行政處分者。 學生的問題:行政程序法128條第2款跟第3款是不是一樣?有需要重複規定嗎? (行政訴訟法的273再審事由第一項第13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再審事由273條第1項的第14款:原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學生無法掌握重點,請老師指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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