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2010物權修法問題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4/18/2010 5:39:31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學生想請問新法第838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而第877-1本文又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二者應如何調和及運用?意即,於他人土地設定地上權興建房屋,前者說具處分上的不可分性,後者說仍得單獨設定房屋,只是應併付拍賣?
回覆
李俊德 在4/18/2010 6:33:22 PM的回覆:

這二個法條修訂的時間分別為何?


回覆 初學者 在4/19/2010 5:37:52 PM的回覆:
老師的意思是(後法優先於前法),是這個意思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19/2010 8:31:16 PM的回覆:

可以這樣理解

既有的權利設定:併付拍賣

將來的權利設定:不得分離

回覆 初學者 在4/20/2010 5:31:4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指導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