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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身分法-新修正民法1059
發表人 美樂蒂  

發表日期

5/25/2010 6:39:24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新修正民法   1059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從文義上來看,想改姓,
一種要走法院,一種不用走法院,但只限一次.

請問如果有成年人,
直接以第五項向法院聲請改姓,
法院會以原告本可依第三項改姓(免跑法院),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駁回嗎?

還請李老師賜答
回覆
李俊德 在5/25/2010 8:34:23 PM的回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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