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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程序判決如何行使闡明權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8/13/2010 12:01:13 PM
發表內容 97律2:原告甲向轄區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其積欠之借款新臺幣1   千萬元。於訴訟繫屬中,該債權依法移轉於第三人丙,惟丙始終不知道其受讓之債權1   千萬元涉訟中,迨債權讓與人甲收受該地方法院本件敗訴判決之翌日,將同判決書轉交與債權受讓人丙處理時,始知之。丙乃於法定不變其間內,以自己的名義列名為上訴人,並以被告乙列名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在訴訟法上的效果如何?試附理由簡答之

網路上看高X的解答結論(論述過程都在講254),丙以自己的名義列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欠缺當事人適格而上訴不合法。惟為避免造成當事人因不諳法律而受程序上之不利益,法院應向當事人闡明,令其提起代當事人承當訴訟,以取得當事人適格而補正瑕疵。

我的疑問是,丙的上訴應該在程序上就會被駁回了吧??法院怎麼對丙闡明呢?難道可以在駁回的裁定裡面曉諭他依254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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