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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
在8/14/2010 10:21:30 PM的回覆:
他或許是榜首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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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他考不考
在8/14/2010 10:29:01 PM的回覆:
除非他是神人,此刻應該沒心情應考吧!反正還年輕,過陣子風頭過了再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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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年輕的司法官21歲
在8/14/2010 10:30:24 PM的回覆:
30多幾歲了吧??還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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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說他26
在8/14/2010 10:42:46 PM的回覆:
高明哲真的很倒楣,跟他沒屁瓜葛,為他被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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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在8/14/2010 10:55:51 PM的回覆:
當司法官,將由公務人員任用法條規範,至於外界認為,蕭賢綸參加司法官考試,除了筆試,還有口試一關要過,因與父親捲入關說案,可能影響口試成績,考選部人員說,口試部分,變數多,但應試者是否會因本案受影響,很難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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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來,會這麼計較,應該是知道就算筆試考高,有前科也會被刷下來.....這是不能說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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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費周章
在8/15/2010 11:05:16 AM的回覆:
偶突然覺得高明哲和蕭仰歸有點笨耶,既然評議是多數決,蕭跟高好朋友講好,高再打通另外一個啥都說不知道沒聽說的林陪席法官,不就得了,幹嘛大費周章去喬高玉舜呢??就裝作啥都不知,討論後就兩人堅持無罪,高玉舜寫的判決,兩人都不要簽,然後高在自己寫一份,給林簽,這不就得了嗎????何必繞那麼一大圈,而且高身為審判長,庭員哪個好擺布哪個難搞定,自己會不知道嗎???還是非得通通三票拼無罪,蕭家父子才滿意啊???不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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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在8/15/2010 11:41:16 AM的回覆:
關於有無前科是否可當司法官一事
個人認為請國家把遊戲規則訂好
目前限制人民任公職的權利~法律明文規定有~
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9項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
和公務員體檢規定~等等
如果曾有前科而不能任司法官的話~
那麼為何不乾脆修法訂定呢~
就拿警察特考來說好了~
考試簡章裡就有加註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
曾犯那些前科~考上依法無法任用警察~
如果你有前科還來考警察的話~到時無法任用~
那麼責任在於你本身~不在於國家~
就算打行政訴訟~國家也有條理來依據~
再來各項考試簡章`也都有加註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
如果你有以上限制資格~考上公務員~當然無法任用~
人民如果還要考的話~後果當然自負~
但是司法官有前科無法任用的話~
為何不明文規定~司法官有前科不得任用~
卻讓人民考了之後~
然後在口試這關調人身家資料再技術性把人給幹掉~
這樣未免太依法無據了吧`~
要嗎就修法明文規定~遊戲規則訂好~
不然就不要搞口試這關把人給技術性幹掉~
這樣那叫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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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父子怎不想想被波
在8/17/2010 12:15:57 PM的回覆:
自認罪不及死 蕭仰歸不解:為何眾人皆曰殺
更新日期:2010/08/17 04:11
「以前 頂多記一大過」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被指為兒子駕車肇事案關說,遭到停職,他昨天首度談到停職後心情,他說,法官不是聖人,難免有愛護自己小孩的心,但他自覺在這件事上沒有不法,以前這種關說案,沒有人被停職的,同事翻案例給他看,最多記一個大過,但在輿論強大壓力下,他被停職了,搞不好以後被彈劾,甚至撤職查辦。
有準備可能當不成法官了
他表示,他現在是過街老鼠,眾人皆曰可殺!輿論已經對他宣判了,監察院其實也不必約談他,直接彈劾算了,他已做最壞打算,就是30幾年的司法官生涯就此結束。
蕭仰歸說,兒子每天掉眼淚,還問:「為什麼會這樣子?」兒子有肇事沒錯,但究竟是不是逃逸,法官有專業的判斷。他自己也已經兩三天沒辦法入睡,一方面擔心自己,一方面也擔心小孩,兒子蕭賢綸也未報考上週六起一連3天的司法官特考。
心疼兒子「小事變大事」
蕭仰歸表示,最近都不敢看新聞,因為看了就很難過,一個小孩子(指其子蕭賢綸)的小事(指車禍案),竟變成全國大事,自己也變成像是槍擊要犯,比殺人放火的人還凶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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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EE
在8/19/2010 1:10:23 PM的回覆:
發生什麼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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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有前科紀錄法
在8/19/2010 1:19:35 PM的回覆:
關於前科,之前有說過我國除了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出現前科二字以外,關於前科紀錄的規範,付諸闕如!
至於何謂前科?大概也很少人去深究。
依我國刑法關於緩刑的規定,我國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指「罪刑均消滅」,亦即「等同無」罪。此時是否是「有前科」?
前科紀錄影響人民權利至鉅應該沒人會否認,但是關於前科紀錄的規範,包括塗銷(目前只有少年)均無規範。
但是我們卻常常可以從新聞看到誰誰誰有甚麼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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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的~
在8/20/2010 4:22:16 PM的回覆:
不要跟我說考試院長也可以關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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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
在8/20/2010 4:38:26 PM的回覆:
蕭仰歸表示,最近都不敢看新聞,因為看了就很難過,一個小孩子(指其子蕭賢綸)的小事(指車禍案),竟變成全國大事,自己也變成像是槍擊要犯,比殺人放火的人還凶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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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本來就該比一般人民有更高的自我期許,
要學學黃總長,不參加機關單位以外之宴會,家中不待客,不與敏感人物接觸,除執行職務外,不任意表明自己之職位,低調才是王道,也才有資格從事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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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依杭
在8/20/2010 10:17:54 PM的回覆:
看來蕭大法官好像認為關說不怎樣ㄟ
今天如果是職位事務上的關說當然是小事情
這樣的行政責任當然記過就差不多了
但是他今天的關說已經影響到司法公正性了
已經侵害整個國家的司法權的獨立運作了
還能等閒事之嗎???
一個國家如果司法權運作不彰
大家如果有紛爭不會去相信國家司法
就動刀動槍的私了
社會豈不是大亂了麻???
所以這樣干擾司法權的關說已經不是行政責任
是屬於刑事責任了
耳且他這樣身為最高法院的法官知法犯法
更是大大的不應該
他今天受到停職處分
我絕得合情合理
請蕭大法官不要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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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說的人以前頂多
在8/21/2010 8:33:11 AM的回覆:
我覺得若真如前面所po的報導的話
那倒應該請檢察官通知那個拿出以前案例給蕭法官看的人
看看還有哪些司法官涉嫌關說
順便一起清一清辦一下
不知道檢察官看到這則報導有無主動分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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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在9/9/2010 10:05:49 AM的回覆:
刑法有考到15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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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考185-4肇事逃
在9/9/2010 10:10:27 AM的回覆:
樓上若寫158-4?!那就.......應該也滿高分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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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了
在9/9/2010 10:14:34 AM的回覆:
刑158-4,嗯.......那應該是考「立法程序與技術」,可能是增訂僭行公務員職務罪的亞型,恭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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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寫了就給他加分吧
在9/9/2010 10:22:12 AM的回覆:
管他那麼多185-4或是158-4,都一樣啦
沒寫成刑訴158-4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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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宏捷
在9/9/2010 10:24:18 AM的回覆:
說的也是,法條引錯不重要啦,而且搞不好那題有特殊見解,該當158-4?!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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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
在9/9/2010 10:24:37 AM的回覆:
有時補習班的老師口誤,聽久了,我就寫成158-4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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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盛
在9/9/2010 10:41:28 AM的回覆:
是哪位大大口誤?好奇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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