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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請問老師民訴問題 | |||||||||||||||||||||||||||||
發表人 | 學員 |
發表日期 |
9/11/2010 3:03:22 AM | |||||||||||||||||||||||||||
發表內容 | 老師好 老師請問 在民訴投影片第三冊136頁 最左下方這個圖有分成兩格 下面這格是 甲將票據應記載事項均已填妥,本欲交付乙 然在未交付前,票據遺失被A撿到(或偷走) A將其背書轉讓予善意的丙 通說認為 因該票據因甲交付要件不具備故票據債務不存在 從而丙無法善取得該票據權利 但通說見解認為此時丙可主張權利外觀理論 老師在錄音的意思似乎也認為下面這格不用討論公示催告 學生問題是 既然丙可主張權利外觀理論 則無辜的甲要對丙負責 但是我看票據法18條19條 都是寫只有票據權利人才能聲請公示催告 甲並非票據權利人可否聲請? 考古題也沒有出現這種案例(考古題都是有效票) 或甲可否聲請票據法施則4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我為既然丙可以主張權利外觀理論,則票據掉了被偷了也應該不是爭執法律關係,丙一定可以請求) 如此狀況應如何處理 懇請老師指導 (難道是甲向A主張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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