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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轉貼:法官彈劾全票過
發表人 WOO  

發表日期

10/7/2010 1:25:54 PM
發表內容 終於有不肖法官被彈劾了!監察院今(7)日上午審查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楊炳禎召妓彈劾案,監委林鉅鋃等13人認為楊炳禎違反法官守則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投票全數通過彈劾。   

監委黃煌雄與沈美真日前提案彈劾楊炳禎,今日上午進行審查。監委一致認為,楊炳禎多年來有召妓行為,甚至在上班時間召妓,長期經營古董交易買賣,經常賭博,甚至不顧法官身分,與有案在身的被告共賭,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崇高形,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監委表示,楊炳禎的行為有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回覆 woo 在10/7/2010 1:27:44 PM的回覆:
補充:轉貼自電子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0/10/07/11490-2652905.htm
回覆 還是一樣是法官嗎 在10/7/2010 1:33:38 PM的回覆:
彈劾的法律效果是免職嗎?還是轉任非審判職務??
回覆 WOO 在10/7/2010 1:55:05 PM的回覆: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沒免職這處分
回覆 憲法保障,怕什麼 在10/7/2010 2:13:27 PM的回覆:
頂多記個過就了事

作秀罷了
回覆 a 在10/7/2010 5:19:28 PM的回覆:
憲法可以吃嗎?

回覆 要就修憲~不要作秀 在10/7/2010 5:40:05 PM的回覆:
沒修憲都一樣啦
回覆 Janet 在10/12/2010 6:52:56 AM的回覆:
首先澄清我非指稱這個報導中的法官有什麼不法情事,   因為他是誰或是相關新聞我是剛才看到上版內容才首度知曉此人.      我對他的人格或作為完全不清楚,   下文純粹是給檢調單位對所有有開設賭場或涉賭的法官應嚴格進行調查是否涉及貪瀆,   所作的建議.

我看到上文提到   "甚至不顧法官身分,與有案在身的被告共賭,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崇高形,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一文   

-----   這個情節,   突然讓我聯想到以前好像看過一個類似的電影或小說情節,   

主角身分應該是公務人員或其他類,   不是法官,   

要收錢或是洗錢,   就讓送錢的人去他的賭場賭博,   輸一大筆錢,   以達成目的.      這是一種可能性,   

咱政府的檢調單位是否也應該朝此方向對所有開設賭場及涉賭的法官詳加調查呢?      

還有為什麼監察院只針對召妓行為彈劾呢?      比較重要的是開賭場或是參與賭博的行為吧?      

任何法官若與案主共賭,   那麼如果案主是嬴了法官一筆錢,   這個會不會影響被同賭法官不利之判決結果呢?

而各位案主們也太大胆了,   竟敢與審判法官共賭,   就不怕不小心嬴了法官太多錢,   自己的案子會死得很慘嗎?      我覺得應該修法明文禁止這種情形發生,   該法官即為不適任.      以免利用賭桌做利益輸送之可能性,   因為要證明其中有何利益輸送情事實在很難去證明,   所以法律應明文禁止相關行為之法官,   應予免職   .



回覆 李由 在10/12/2010 8:37:36 AM的回覆:
涉及諸多地下利益,擋人財路,恐動搖國本啊!

其他暴力犯罪你可以拿人,但唯獨斷我財路,沒幾個執法人員願意冒此風險,

我寧願調憲兵來執行,因為曾看到管區跟相對人的熱絡程度,不知道明天

分局的員警到現場,配合度如何,但確定的是如未能完成,我再定期日一定

發憲兵隊!

在台灣的執法人員為何不能久任一職,因為太重人情,不能像黃檢察總長

一樣清高,家中不待客,   不赴宴,不收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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