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 ||||||||||||||||||||||||||||||
討論主題 | 請問老師 | |||||||||||||||||||||||||||||
發表人 | 請問老師 |
發表日期 |
10/9/2010 11:00:31 PM | |||||||||||||||||||||||||||
發表內容 | 請問老師 有一問題 如果去購屋時 售屋者一直說2年後這邊就會蓋捷運了 你要快一點買 不然到最後會買不到 是否有民法88條第二項之適用,依物之性質,交易上為重要者,為重要的動機錯誤 如果是聽別人說會蓋,自己跑去買 有不同嗎?? 另外如果有88條第二項之適用,但因民法90條之規定 其已經過2年了 除斥時間已過 是否還能撤銷意思表示 煩請老師指教 |
|||||||||||||||||||||||||||||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