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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第一審已陳明為輔佐人效力是否及於第二審?
發表人 LP  

發表日期

10/11/2010 5:05:14 PM
發表內容 依70年台非字第85號判例
被告之直系血親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在法院陳述意見,又審判期日應通知輔佐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在上訴於原法院後,其子何某曾提出聲明狀一件,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乃原法院審判期日,未通知該輔佐人到庭,即行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揆諸前揭說明,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

那第一審已經陳明,上訴第二審是否仍需再度陳明輔佐人身分?

若無陳明而第二審法院也未於審判期日通知輔佐人到庭,是否署判決不適用法則而能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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