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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羈押疑問請教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10/22/2010 9:02:15 PM
發表內容 老師及板上同學大家好,我想請問:
設檢察官於偵查中以甲涉犯A罪,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經訊問後,認不合於羈押之要件(羈押之原因、必要、拘捕前置原則等),予以駁回,則:
一、檢察官事後得否再以甲涉犯A罪為由,再次拘捕某甲,並向法院聲請羈押?亦即駁回羈押之裁定是否有如同民事訴訟法第400條「一事不再理」之效力?
二、如某甲於法院駁回羈押聲請後,新發生其他得為羈押之理由(如甲事後又找人串證),檢察官是否得以甲涉犯A罪,且有得為羈押之新事實為由,再次拘捕某甲,並且向法院聲請羈押?

此二問題法條上似無明文規定,
特此請教大家,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0 9:34:52 PM的回覆:

一、檢察官事後得否再以甲涉犯A罪為由,再次拘捕某甲,並向法院聲請羈押?
----------------------------------------------------------------------------
可以,但是往往是補強新事實及新證據才會再度聲請羈押

因為如果是相同的事實及證據,往往是抗告或是算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0 9:35:48 PM的回覆:

二、如某甲於法院駁回羈押聲請後,新發生其他得為羈押之理由(如甲事後又找人串證),檢察官是否得以甲涉犯A罪,且有得為羈押之新事實為由,再次拘捕某甲,並且向法院聲請羈押?
-----------------------------------------------------------------------
同上

回覆 新同學 在10/22/2010 10:57:42 PM的回覆:
老師抱歉,我的問題應該寫得更明確一點:
一、法院於駁回羈押裁定之後,在其他情形不變的前提之下(如甲沒有事後找人串證等),如果檢察官提不出新事實、新證據,但也不尋求抗告的途徑加以救濟,而是硬要再次拘捕某甲,並且聲請羈押,如果檢察官硬要這樣子幹的話,可以或不可以?
學生的想法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似乎沒有諸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第七款、第400條第一項的規定,所以法院駁回檢察官羈押的聲請之後,檢察官再以相同的事由聲請羈押,法院似乎也無法以本案之前已經裁定、檢察官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為由,直接駁回羈押之聲請,而仍要為本案的羈押訊問。如果實務上檢察官真的這樣子硬幹的話,就法論法,似乎尚沒有違法之虞?

二、第二個問題是,如果被告事後發生的新的事由(如法院於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之後,又去找他人串證等),情形是否有不同?
學生的想法是:如果被告於法院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後,發生諸如於他人串證之其他事由,應構成新的羈押的事由,檢察官應得再為羈押之聲請。至於理由,學生倒是無法想出有力的論據。

以上兩個問題都是某法院法官助理口試時的題目,自覺答得不好,特此請教老師及大家,謝謝。
回覆 相同理由 在10/22/2010 11:04:15 PM的回覆:
如果你是檢察官,你會在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後,再以相同理由聲請羈押嗎?
如果你心裡是想:或許碰到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結果,但你認為新的法官不會受原來的裁定影響嗎?

照理說,提出抗告是合理的,由上級法院審酌。

至於以不同理由重新聲請羈押,邏輯上當然是通的。

法律沒有規定不得以相同理由聲請羈押。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0 11:13:03 PM的回覆:

一、法院於駁回羈押裁定之後,在其他情形不變的前提之下(如甲沒有事後找人串證等),如果檢察官提不出新事實、新證據,但也不尋求抗告的途徑加以救濟,而是硬要再次拘捕某甲,並且聲請羈押,如果檢察官硬要這樣子幹的話,可以或不可以?
----------------------------------------------------------------------------
可以,但是檢察官不會這樣做〈尊重法院〉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0 11:13:36 PM的回覆:

二、第二個問題是,如果被告事後發生的新的事由(如法院於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之後,又去找他人串證等),情形是否有不同?
-----------------------------------------------------------------------------
情形當然不同

新事實及新證據都可以於不起訴處分後再行偵查〈260〉或再審了,何況是再聲請羈押

回覆 新同學 在10/22/2010 11:31:24 PM的回覆:
那有沒有可能作這樣的解釋,而認檢察官聲請不合法:
「既然刑事訴訟法在第404條、第416條已經分別就羈押裁定、羈押處分設了救濟的制度及規定,
檢察官如果不服法院羈押的處分或是裁定的話,
應該依循法律設立之制度,
而為抗告及準抗告,
由上級審加以審酌,
而不是再以相同的事由再行聲請羈押。
檢察官以相同事由再行聲請羈押,
本法因無禁止之明文
就形式上而言雖沒有違法,
但是實質上迴避了本法救濟制度設立之旨趣及目的,
且被告因為相同的事由,
遭到檢察官二次的拘捕、聲請羈押,
如認檢察官得就相同事由再行聲請羈押,
對於被告人權的保障,
將有莫大的戕害。」

以上的理由作為否定檢察官再行聲請羈押的論據,是否可採?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23/2010 12:04:41 AM的回覆:

對於一個法條沒有禁止的情形,你當然可以有你自己的看法

你可以採肯定

也可以採否定

但是不要好像肯定也可以,否定也可以,東搖西擺

回覆 看來 在10/23/2010 11:35:09 AM的回覆:
以上兩個問題都是某法院法官助理口試時的題目
=====================================

法院或許已經遇到這樣的問題
回覆 新同學 在10/23/2010 11:45:4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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