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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寫一通
在10/23/2010 11:07:02 PM的回覆:
我認為首先要釐清這各車庫,在法律上的性質,若是EX:水泥磚頭砌成的車庫,應是獨立的不動產。(民法811、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民法第66條第1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以下略)若是EX:搭各棚罩、弄各鐵捲門而已,可以拆卸、搬運,那就只是動產
車庫算民法68的從物嗎?我覺得若是那種水泥磚頭砌成位於一樓的車庫,總不會無權占有,在人家的土地上蓋車庫吧!這種車庫有自己的經濟價值,我認為這不是從物。至於前述那種陽春的車庫,說是從物還過得去
假如這各車庫是獨立的不動產、不是從物,就不會被抵押權的效力所及(民法862第1項、第3項)。此外,應無須檢討是否適用877一併鑑價拍賣,877的情況是「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你講的車庫既然在對面,根本不是877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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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3/2010 11:56:06 PM的回覆:
從物有其規範要件,符合即屬從物
唯獨沒有要求主物須與從物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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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在10/24/2010 10:37:07 AM的回覆:
有些人買房子,若該棟沒有車位,會另外再別的地方買車庫,可能就選比較近的社區,我認識的朋友有幾位都是這樣,車位有獨立的產權,雖然從物不必跟主物連接,但像這種車位,怎樣也不可能算是從物吧!
開版講的那種車庫,真的一定可以算是從物嗎?如固定附著於土地之上,具構造及使用上的獨立性,應就是不動產,雖車庫旨在供屋主停車之用,常在補助房屋之經濟目的,且同屬於一人,要認為是房子的從物也可以,但在目前的交易情形,這種車位絕對是獨立計價,銀行來鑑價也會拉高該建物的價值,真的會被認定為從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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