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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請教老師 | |||||||||||||||||||||||||||||
發表人 | 豆腐 |
發表日期 |
11/23/2010 7:56:03 PM | |||||||||||||||||||||||||||
發表內容 | 民法425-1 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 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 ,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條說推定有租賃關係存在 是否也可以法他們推定有地上權呢 民法876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建築物分別賣給不同人 把他們視為有地上權存在 這些情形大致上算是一樣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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