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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問題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12/8/2010 10:42:25 PM
發表內容 背書人甲(出質人)設質背書給乙(質權人)      而乙以質權設定權利
抵押權給丙      
如甲乙間的質權消滅      乙將票據返還給背書人甲   那丙的權利抵押權是否也歸於消滅   還是會追擊該張票去呢??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8/2010 11:28:45 PM的回覆:

質權怎麼設定權利抵押權?

回覆 夏雨天 在12/9/2010 5:26:13 PM的回覆:
或許版大想表達的是「權利質權」依民法第900條擔保其「抵押權」吧!
回覆 夏雨天 在12/9/2010 5:38:12 PM的回覆:
依民法763條說明: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混同,原則上為該權利消滅但例外不能混同消滅,所謂的例外為:
1.該權利之存續於「權利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
2.該權利之存續於「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
依照題意乃為存續於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因此不能混同消滅。
以上~我也不知道對否!端看老師講解說明囉。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10 6:16:34 PM的回覆:

擔保物權本身不能再設定負擔

只有擔保物權擔保之債權方能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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