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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問題
發表人 小明  

發表日期

12/16/2010 11:24:40 PM
發表內容 在老師的2010民訴PPT第一冊P.104有提到

48年台再5      想請問這個判例是在表示

更審不在法官迴避的範圍之內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6/2010 11:51:51 PM的回覆:

重點是:審級之利益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定,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裁判者之迴避,係用以保障當事人審級之利益,如參與一審判決之推事復參二審判決,或參與二審判決之推事復參與三審判決,則當事人對於審級之利益即有欠缺,但如某判決業經上級法院廢棄,則該判決已失其存在,為該判決之推事更無迴避之可言。


回覆 歸雲 在12/17/2010 9:55:07 AM的回覆:
有關前審之認定:
(一)審級說:係指下級審(著重於審級利益)(釋178)
(二)拘束說:前次審判(釋256)
(三)有學者採視本案是否進入證據調查階段,此時心證逐漸形成,基於公平法院預防偏見影響本案判決,故須迴避。
本文以為實務見解容有討論空間,若謂更審係原判決已遭撤銷不復存在,已無迴避之必要,實是自欺欺人,一者在於迴避應是針對案件而不是針對判決,再者法官曾就同一案件為實質審理,欲期待其變更原心證之形成不若緣木求魚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仍宜認為參與更審前裁判之法官,若無事實上困難性,仍須迴避,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接受公平法院之審判。
回覆 那......... 在12/17/2010 2:17:16 PM的回覆:
為什麼要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審級對當事人而言究竟有甚麼「利益」?
如果當事人的審級確實保障了,但發回更審遇到了同樣的法官,形式上有審級,實質上當事人有何利益?

還是有審級=有利益?
回覆
李俊德 在12/17/2010 2:55:08 PM的回覆:

你的看法稱為「拘束說」

刑訴學者採「拘束說」

民訴修法採「審級說」〈2003年刪除更審為迴避原因〉

回覆 喔!這樣阿? 在12/17/2010 4:30:20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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