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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修正(100/01/10)
發表人 jeffi  

發表日期

1/12/2011 8:55:32 PM
發表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

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下為修正前條文: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
  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覆 - 在1/12/2011 8:59:46 PM的回覆:
為什麼要刪除夜間???
回覆 jeffi 在1/12/2011 9:01:28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排版有點亂,我也不知道為何會變成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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