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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阿咪  

發表日期

1/23/2011 2:49:0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若有一尋找遺失物的懸賞廣告,登廣告人已給付給第一位通知該失物下落者,但而後該失物又再度走失,於是有第二位通知登廣告人該失物之訊息,廣告人可不可以拒絕給付給第二位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11 2:58:53 PM的回覆:

可以,但是你要證明已為給付,債之關係已消滅。

回覆 阿咪 在1/23/2011 4:30:0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答!   想再請問,   為何登廣告人可以對第二位通知者主張已給付,債之關係消滅?   該遺失物又再度走失,   第二位也因信賴懸賞廣告通知廣告人,為何第二位不能依完成廣告所為行為而請求?   另,可否依遺失物拾得主張10分之三之報酬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11 8:36:16 PM的回覆:

為何登廣告人可以對第二位通知者主張已給付,債之關係消滅?         該遺失物又再度走失,         第二位也因信賴懸賞廣告通知廣告人,為何第二位不能依完成廣告所為行為而請求?         另,可否依遺失物拾得主張10分之三之報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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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廣告人,你一開始登廣告,是怎麼預設的?

回覆 阿咪 在1/23/2011 9:40:12 PM的回覆:
先謝謝老師.   如果我是登廣告的人,是希望能找到我丟掉的東西.   第一次我找回來了,但後來又丟掉了,而我又沒撤掉廣告,如果今天有第二個人告知東西在哪裡,我還是會給報酬.   這也是學生想不通的地方...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11 10:30:38 PM的回覆:

如果你願意再給報酬,那會發生紛爭嗎?

問題是,如果我只想給第1次,而且我也給了。我不想給第2次呢?

甲狗自己溜出門,我很傷心,99,10,1在網路上留言「找到甲狗給1萬」,99,11,1有人找到了,我也給1萬了。

99,10,1的懸賞廣告之債務就已經因99,11,1之清償而消滅

99,11,2甲狗又自己溜出門,我不傷心了,也不在網路上留言,又買了乙貓陪自己,如果有人看到99,10,1的網路留言99,11,10又帶著甲狗來要錢呢?你說怎麼處理?



回覆 阿咪 在1/23/2011 11:27:15 PM的回覆:
明白老師的意思.   想再請問老師:
1.   10.1的懸賞廣告並未說明何時失效,他人並不知道登廣告人另買乙貓陪伴之情事.   想問登廣告人是否有撤銷廣告之義務?      
2.   若此第二人已因尋找甲狗花費五千元,可以向登廣告人請求此費用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11 11:53:13 PM的回覆:

看法條,不要一直問。自己試著解決。

回覆 夏雨天 在1/24/2011 9:26:02 AM的回覆:
老師說提問題是好事!
倘若能將魷魚先嚼過後,將嚼不爛的魷魚絲再吐出來給老師嚼,相信對自己吃魷魚絲之邏輯推理上會較具有長足之發展,以上淺見。
回覆 衛生局 在1/24/2011 3:04:55 PM的回覆:
可以用衛生一點的比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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