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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致命吸引力/火攻情郎 8旬鄰婦枉死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2/10/2011 12:00:08 PM
發表內容 2011-2-10   自由時報

〔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台南市刻印店老闆施泰安,背著妻子與隔壁的小吃店老闆高雪貞搞多年婚外情,今年過年期間,施男藉口妻子不讓他外出,且拒接高女來電,妹有意而郎卻無情,高女怒火中燒,昨凌晨趁夜點火燒薄情郎的機車洩憤,未料一發不可收拾,延燒整排機車,全棟公寓陷入火海,一樓雜貨店8旬阿嬤逃避不及,被燒成焦骨;當警方半夜敲門告知鬧出人命,睡眼惺忪的高女跌坐在地,痛哭失聲,悔恨不已。

男方想斬斷婚外情

台南市大成路二段177巷一棟5層樓的舊公寓樓房,入夜後,外圍停了一整排機車,昨凌晨2時17分,其中一輛機車突然冒出火苗,因泡綿坐墊易燃,加上油箱難耐高溫,火舌迅速波及鄰近24輛機車,紛紛燃爆,乒乒乓乓作響,聲勢嚇人,不久,62、66號一樓迅速被大火吞沒,一樓的雜貨店老闆吳蔡素貞(82歲)身陷火海,無路可逃,被發現時,已是焦黑骨骸,火勢續往大樓延燒,百餘名住戶緊急疏散,其中,住戶黃錦華、李深標遭嗆傷,簡惠昭、黃培瑄母女從2樓跳下逃生時扭傷腳,火勢造成兩戶全毀,另有多戶半毀。

女洩憤   不料引大火

時值深夜,無人目擊案發經過,警方研判縱火可能性大,立即調閱巷道監視器,查出1名身材微胖的婦人可疑,比對她開的自小客車,查出是高雪貞(54歲),隨即赴高女住處逮人。

出人命   後悔不已

當警方告知闖下大禍,剛從睡夢中驚醒的高女痛哭失聲跌坐在地,懊惱不已;她供稱,離婚後因工作環境關係,與施某交往5、6年,後來施某藉故疏遠,過年期間,一連多天避不見面,昨天她開車到施某住家,連打數十通手機要求對方見面未果,一時氣不過,遂將衛生紙裝在塑膠袋內,塞進施某的機車坐墊,點火後,駕車返回住處睡覺,不知自己的荒唐行為竟引發大禍,警方訊後依公共危險、殺人等罪嫌將高女移送偵辦。

面對高女的「激烈反應」,施某淡淡地說,其實高女已是他的「前女友」,去年2人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就開始疏遠對方,兩人已非男女朋友關係,但對方仍不願放手,還做出如此瘋狂的舉動,他也無奈。
回覆 自由時報 在2/10/2011 12:00:59 PM的回覆:
2011-2-10   自由時報

只想嚇人   卻出人命/一把怒火   恐換來獄中度餘生   
記者黃博郎/特稿

高女原本只想燒機車洩憤,未料卻引發大火,還鬧出人命。法界人士指出,害人被燒死雖非高女原意,但仍造成殺人事實,觸犯的已屬殺人罪,而非外界可能誤解的過失致死,且縱火所涉及的公共危險罪,是最高本刑為無期徒刑的重罪,高女一次魯莽的行為,恐讓她在獄中度完餘生。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表示,依刑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罪部分,高女放火燒毀停放在公寓大樓下方的機車,雖無意燒死人,但應可預見可能引發火災致人於死,並不影響其犯意,屬「不確定故意殺人」之罪。他分析,甲想殺乙卻殺了丙,屬於「客體錯誤」,甲想殺乙卻因槍法太差而誤殺丁,則屬「打擊錯誤」,皆是「構成要件錯誤」的一種,均屬於「不確定故意殺人」,並不影響其犯意。依據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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