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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殺2童關6年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2/22/2011 12:53:20 PM
發表內容 殺2童關6年   再奪命求死刑
判矯治2年   4個月就出院   外界痛批:司法殺人

2011年   02月22日   蘋果日報   

【黃哲民、孫友廉╱新北報導】有精神疾病的陳姓男子七年前掐死一對八歲、九歲姊妹花,判刑十二年減刑為六年,原本判他另須接受監護矯治二年,卻只治療四個月就讓他出院。陳出獄後,去年十月又拿棍棒把一名應徵檳榔西施的林姓女子打死,板橋地檢署認定他一再殺人且手段兇殘,昨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死刑。

針對此案,立委邱毅曾痛批:「根本是司法制度殺人,讓殺人魔橫行,司法改革是什麼碗糕?」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則說:「此案顯示減刑、治療與觀護制度出現缺失。」   

徵西施謀害面試女
判決指出,罹患精神分裂的陳姓男子(二十八歲)七年多前誘騙一對八歲、九歲姊妹花出門,在飲料中摻安眠藥,再掐死兩人棄屍新店溪,法院因他自首等因素,判處十二年確定,後來又因《減刑條例》減刑為六年。前年陳男出獄,由國軍北投醫院監護矯治,但醫院認為陳男精神病已經改善,可改以門診追蹤治療,板橋地檢署則聲請保護管束陳男獲准。
去年十月,陳男登報徵求檳榔西施,同月十九日,一名林姓女子來應徵,陳面試後要她隔天再來,隔天陳男用安眠藥摻入飲料給林女喝,等她昏迷後持鋁棒、木棒猛K林女頭臉致死。   

木棒打斷毫不猶豫
陳男落網後辯稱是「心魔」指使他行兇,因為不滿被林女嘲笑怎麼有錢開店當老闆,且林女講話侮辱他從事資源回收的母親,氣憤之餘,「腦中有個聲音叫我殺人」,於是把林女打死。
但是檢察官調查認定,陳男如果被「心魔」控制而行兇,應該在面試當天就下手,不會忍到隔天才行兇,且陳男行兇之前還跟鄰居打籃球,心魔之說顯然是藉口,而林女命案現場留下四支染血木棒,兩支被打斷或打裂,可見陳男下手狠毒毫無一絲憐憫、猶豫,因此依殺人罪起訴陳,且向法院求處極刑。   

陳姓精障男子   犯案事件簿
2003/04誘拐板橋一對年僅8、9歲的劉姓姊妹,掐死兩人棄屍新店溪。
2004/05板橋地院認為陳男雖精神分裂,但未達心神喪失,判無期徒刑。
2008/04高院更五審考量陳男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250萬元和解,且屬自首,改判12年定讞。
2009/07陳男獲減刑為6年,執行完畢出獄。
2010/10/19陳男拿棍棒將應徵檳榔西施的林女打死。
2011/02/21板橋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陳男,求處死刑。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回覆 失望 在2/22/2011 1:13:27 PM的回覆:

起訴求死刑
到時候還不是被奶嘴法官判輕又減刑
幾年後就出來了
也是白搭
回覆 夏雨天 在2/22/2011 2:42:26 PM的回覆:
殺2人關6年:
以一般國人男生平均壽命72歲,殺手職業生涯下似乎未來還有很多無辜受害者...
公益與人權間之真相:
關太久有違公益(米飯要稅收支付管理需人手)、被告關太久亦有違人權(被告也有人權呀)。

分析:
刑罰之意義與目的除了在於公正地報應犯罪之外,尚在於威嚇社會大眾,以及教化犯罪人,因此原因自行為之處罰裁量是否真正達到國家刑罰權合理且正確之伸展,對於介於放與不放之間之模糊地帶確實有其討論之價值空間...
回覆 國賠? 在2/22/2011 3:37:08 PM的回覆:
之前報導說被害家屬要提國賠
我比較好奇的是
會成立嗎
回覆 夏雨天 在2/22/2011 4:33:14 PM的回覆: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賠償責任(一))
1.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3.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國家賠償責任(二))
1.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臨北市分隔線-------------------
就本新聞之意旨而言:
1.似乎不符合國賠法立法之意旨,法官無故意、法官無過失(進入國賠首先得先讓法官進入刑法124條之範疇)。
2.如為監獄亂放人可能得追究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囉!
以上約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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