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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證交法
發表人 心虛&虛心  

發表日期

2/24/2011 12:06:52 PM
發表內容 老師,
不好意思,我是學員,但是不是證交法的學員,不知道你還願不願意撥冗為我解答,
真的沒空的話,我也會了解的,你不需要勉強.......

老師,
我剛好讀到金管會95年一個函釋,
上禮拜四(2/17)的一個新聞說到變更見解,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90094.00
我一直找不到金管會的網站上有這麼一個函釋,
不知這是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還是只是政策宣示,今年考試時還是以95年的函釋來答題
老師,請問這個新聞說的金管會的說法是函釋嗎?字號是?

為了避免網址無法連結,我把新聞內容貼在以下:


資本額達百億上市公司   金管會:強制設立獨立董事
   
法源編輯室/   2011-02-18   


為強化公司治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昨(十七)日表示,將研擬擴大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把設立獨董的資本額門檻自新臺幣五百億元降低至一百億元,而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參照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而依該項但書規定,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而金管會在民國九十五年時,曾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6號令,要求實收資本額達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依該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畢竟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第1項規定,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相關事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也是避免董事會專權的一個方法。

但金管會表示,目前我國資本額在五百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僅二十九家,即使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立獨董以加強公司治理,也只有加強二十九家公司,實質效用並不大,因此,才會將強制設立獨董的資本額門檻自五百億元降低至一百億元,以有效維護證券投資市場的穩定,進而保護廣大投資人權益。此外,金管會指出,此次不但降低強制設立獨董的公司資本額門檻,另外也將把已公開發行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都納入適用範圍,以後這些行業的業者,只要公司資本額規模在一百億元以上,都必須強制設置獨立董事。

金管會指出,考量到公司應先修正章程後,在下次股東會方可選任獨立董事,以及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依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規定,董事、監察人應當然解任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因此,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若於民國一百年屆滿者,得自民國一百年選任的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而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若是在民國一百零一年屆滿者,公司應於今(一百)年修正章程,於一百零一年時選任獨立董事。
回覆
李俊德 在2/24/2011 12:36:48 PM的回覆:

將研擬擴大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
------------------------------------------------------------------------
還沒定案         你當然找不到

回覆 原PO 在2/24/2011 1:15:4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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