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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動物保護法有沒有問題?
發表人 又見虐待動物  

發表日期

6/27/2012 11:29:16 AM
發表內容 剛剛翻了一下動物保護法

整部法律最重的處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括故意虐待動物致死也是一樣

可是刑法354條的一般毀損罪就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連毀損「文書」都有三年以下徒刑

「動物」比「文書」還不值錢嗎?

為什麼特別法反而比較優待?

是鼓勵大家虐待動物嗎?
回覆 KK 在6/27/2012 3:00:45 PM的回覆:
差在哪裡?
很簡單
重點還是跟人有沒有密切的關係
回覆 動物還是略勝一籌 在6/27/2012 3:32:29 PM的回覆:
虐待文書沒有文書保護法
回覆 .. 在6/27/2012 4:26:31 PM的回覆:
那同樣是刑法,竊盜罪跟過失致人於死如果成立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為何論以竊盜罪(從一重)呢?

難道僅因過失?(我國刑法並無重大過失)

回覆 444 在6/27/2012 4:40:07 PM的回覆:
看清楚

動物保護法是罰得比刑法更「輕」

單單以刑法來看

毀損文書   >   毀損一般物品   =   虐待動物

加上動物保護法來看

毀損文書   >   毀損一般物品   >   虐待動物


當然用想像競合從一重效果也是一樣

問題是這樣動物保護法特別立法有什麼意義呢
回覆 .. 在6/27/2012 4:43:42 PM的回覆:
開版是認為毀損動物比毀損文書應該有較重的罪責(刑罰)。

回覆 mm 在6/27/2012 9:31:43 PM的回覆:
就說跟人有關了嘛
聽不懂喔
回覆 ll 在6/27/2012 11:50:28 PM的回覆:
ㄚ也有人說競合時
跟人有關的過失致人於死
為何要從一重竊盜罪?
回覆 00" 在6/28/2012 12:54:29 AM的回覆:
很無聊耶

怎麼不拿不小心弄壞東西或壓死動物來比
回覆 LSP 在6/28/2012 2:49:27 PM的回覆:
毀損文書保護的是財產權(所以丟棄的文書撕毀也無所謂)
動物保護法是保護動物權本身(所以棄養的動物仍不能虐待)

問題是   
1.我們的憲法根本無動物權的保護規定
卻拿"動物權"的法益受損(動物受虐)為理由
來限制人民的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權(處徒刑)   

2.該法的動物限定為脊椎動物(包括魚類)
那麼漁民都犯法了   因為漁穫很多都是離水窒息而死
都是虐待魚類   (依該法解釋   即使可作肉用動物仍不可虐待)
若我們有絕對的理性   即必須強迫說服自己看到漁夫捕魚時
提醒自己      他們的行為是犯罪的

3.只有狗貓不能作肉用
此法律毫無科學根據      僅有情感根據
但是情感是無法以理性衡量的
因此背離平等原則(因為無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憑什麼屠宰場合法      香肉店違法?(即使假設都用電宰設備)


OK,以下開放鄉民戰文         
動保團體可出來說明我以上的說法
是否存有邏輯上錯誤




回覆 .. 在6/28/2012 5:43:17 PM的回覆:
有需要將動物權上綱到憲法基本權嗎?
(動物權的權跟憲法基本的權有關嗎?)
回覆 .. 在6/29/2012 12:41:11 AM的回覆:
另有說者謂動物權亦為人權的一種。
回覆 鮭頭 在6/29/2012 3:02:34 PM的回覆:
白癡有沒有比動物還不如?
回覆 666 在6/29/2012 4:04:11 PM的回覆:
如果要上綱到憲法層次

動物應該屬於環境權的一種

是憲法保障的其他基本權利   

增修條文也有提到環境保護是國家任務

對虐待動物處以刑罰絕對沒有問題

再説動物也是符合刑法上的「物」

依現行刑法毀損沒有生命的物品都有罪了

何況是毀損有生命的動物呢?

只是毀損動物會比毀損一般物品處罰更輕

就是一件很不可思議的事情

依照我們法律的價值觀   

動物的價值比一般物品更低

回覆 都比 在6/29/2012 4:21:21 PM的回覆:
動保法的保護客體?
回覆 法律老頭 在6/30/2012 12:17:38 AM的回覆:
同意開版者的見解,動物在人類的法律裡基本上事務,
但動物是否只是單純的物,這是個植德論爭的話題,
不過這個點真要討論,鐵定會吵個不停,因此,
我還是先用最保守的碘來做分析,那就是用單純的物來做評價。
以這個角度來看,動物的價值最起碼視與一般的物相同。
因為動物的地位在低,好歹也事務,
但是特別法卻給予更輕的處罰,光憑這一點就是有問題的。
再者,動物雖然事務,但卻是有生命的物種,
因此,你可以把紙剪成豬頭、你生氣的時候可以摔電士燮份,
但你為什麼不可以虐待動物,因為動物也是生命,且由另依角度做觀察,
無生命的物事由人所創造的,但動物卻事由上天所創造的,
光平以上的理由,對於動物的保護至少不能少於一般沒生命的物。
更何況,保障動物權是否指示財產權的概念,前已論及,是個有爭議的點,
有人認為是環境權,甚至有人認為動物與人無異,應蓋附予與人權相當的保障,
但不管怎嚜說,有點我是認同的,那就是動物的確不單只是財產權,
因為動物有生命,所以應該至少還有隱含著其他應受保障的法益在內。
綜上所析,對於動物權的保障,應是大於等於沒生命的物,方屬合理。
回覆 講啥 在6/30/2012 12:51:19 AM的回覆:
上天造物
讓人稱王
王隨心所欲操物之生死
剛剛好   不是嗎?
回覆 殺人王 在6/30/2012 10:37:08 AM的回覆:
天生萬物以養人
人無一德以報天
回覆 豪小 在6/30/2012 1:10:24 PM的回覆:
都說物是給人用的
真這樣無腦的保護動物   
我看克蟑、蟑愛甲、蚤不到...都是違憲產品;除蟲消毒公司都是違憲的公司
回覆 邏輯有問題? 在7/2/2012 3:23:03 PM的回覆:
動物   =   物,
一張紙   =   物

毀損文書   要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才有三年以下...
沒有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就頂多是民事問題...

哪來   毀損動物   比較輕的說法??

明明就比較重!

何況是誰定義貓狗就應該比牛羊重要??
都是物,本就不該區分...

要愛護生命應該是用   道德教育去處理,而非刑罰...

動保法說穿了,不就是一堆偏愛某種類生物的自私者推出來的...

要慈悲,請改吃素,不要扯一堆...
回覆 更扯的邏輯? 在7/2/2012 3:29:00 PM的回覆:
罪比較輕,就是鼓勵虐待動物?

那傷害罪比殺人罪輕,就是鼓勵   打人!

強姦比殺人罪輕,就是鼓勵強姦~~

啥狗屁邏輯...

自己不滿,就可以亂扯,亂誤導...

這不是立法院...
回覆 .. 在7/2/2012 3:34:43 PM的回覆:
呵呵........具體危險犯的刑度最高三年,跟實害犯(侵害動物權事實害犯吧?)最高一年,你的比較法(邏輯)還真的很特別咧!


回覆 .. 在7/2/2012 3:38:05 PM的回覆:
那過失致人於死跟竊盜罪呢?

怎麼比呢?

回覆 腦袋轉不過來? 在7/2/2012 5:37:01 PM的回覆:
跟   實害犯   與   危險犯   無關~~

毀損自己的文書   ->   事實上侵害了   ->   
但無罪   (因為沒有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打死自己的狗   ->   事實上侵害了   ->   
沒動保法之前   =>   無罪!
有動保法之後   =>   1   年以下!

從   無罪   變   有罪   ,沒有比較重??

如果是打死別人的狗,一樣可以用毀損罪,也沒有比較輕~~
何況還有會在判決書上附上死貓照的法官...應該會更重..

結論:      同樣都是   物   ,明顯保護動物...

so   你的比較法才是奇怪!!

p.s.   難道要把殺狗提升到殺人之罪責??
                     到底罪要定多重,動保人士才滿意??

回覆 動物權 在7/2/2012 5:41:10 PM的回覆:
動物權   受承認了嗎??

動不動就提這個...

以後人類都吃素嗎??

誰決定的??
回覆 危險犯 vs 實害犯 在7/2/2012 5:49:56 PM的回覆:
是誰規定   危險犯   就應該比   實害犯   輕?

要看侵害的法益有多大!

現在有了動保法後,明顯使得   動物   地位高於   一般的物!

有刑責又有罰責,還是有人嫌太輕!

去推修憲吧~   
把   狗的地位   提高成   人的地位,以後罵人是狗,就無罪了~~
回覆 .. 在7/2/2012 5:52:10 PM的回覆:
呵呵.........看來跟你的對話可以到此為止了。

同樣是毀損,一個是毀損文書之足生損害之具體危險犯,跟毀損動物之實害犯,顯然法定刑是失衡的,

至於你扯東扯西的,就省省吧!

回覆 不愛比較! 在7/2/2012 6:05:57 PM的回覆:
沒人喜歡跟你扯~~

明明就不一樣的構成要件,版主硬拿來比較,
然後吵說刑度太輕!

把例子看清楚!   


要比就是拿   同樣   實害犯   來比~~   
但問題就是你找不到,

因為      毀損自己的文書   -->   無罪
     毀損自己的動物   -->   有罪


回覆 .. 在7/2/2012 6:16:11 PM的回覆:
像你這種討論法根本無法雀中核心,真正的核心問題是:
毀損文書之損害公眾或他人之具體危險犯損侵害的法益為何?
毀損動物之實害犯所侵害的法益又為何?

兩者有無交集?

又何以該具體危險犯所侵害的法益較為嚴重因此刑度較高?

兩者顯然有交集,因為同樣是毀損,都是物,但動物終究有生命,文書沒有,因此要考量的是足生損害公眾的危險其嚴重程度可能到哪..............

至於你扯東扯西的,真的,免了!
回覆 如果 在7/2/2012 6:17:29 PM的回覆:
如果   動保法   有

毀損動物   足生損害之具體危險犯   比   毀損文書   的刑輕!

版主的說法才成立!!

另外,   沒有         危險犯         就應該比         實害犯         輕的道理!
要看侵害的法益有多大!
(看下面...)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回覆 .. 在7/2/2012 6:23:23 PM的回覆:
奇怪!我不是說了嗎?

沒人說危險犯一定比實害犯輕,但事實狀況就是系爭具體危險犯比實害犯重,顯然立法者認為系爭具體危險較毀損動物之實害還要嚴重,那麼,情形為何?

系爭法定刑的討論不是沒有意義的,至少可以釐清系爭危險教系爭實害嚴重的程度為何,而後該法定刑我們才說沒有失衡,否則即有失衡之虞!
回覆 真正的爭點 在7/2/2012 6:25:48 PM的回覆:
真正的問題是   

你不願意把      貓狗...   當成      物(財產)

一個是毀損   "物"

一個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會侵害到   "人"

法益的大小很容易判斷!!

是你自己要不要承認罷了!!


我自己家養了2隻狗2隻龜,我不會虐待牠們,
但我知道牠們到目前為止都是   "物"   ...
回覆 .. 在7/2/2012 6:27:05 PM的回覆:
還有,法定刑本來就是立法者訂出來的,拿來檢討,有何不可?!

回覆 .. 在7/2/2012 6:31:05 PM的回覆:
呵呵.......

可惜那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足以生而非已生。

所以你的問題就是我說的:該具體危險所侵害的法益嚴重程度為何?

回覆 .. 在7/2/2012 6:32:47 PM的回覆:
或許立法者認為:
毀損文書+具體危險>毀損動物

who   knows.
回覆 .. 在7/2/2012 6:36:14 PM的回覆:
再或者,是立法者根本沒考量那麼多。
回覆 oo 在7/2/2012 7:09:46 PM的回覆:
..:可惜那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足以生而非已生。
==>   沒錯!   所以才叫   危險犯!


我是寫      =>   「會侵害到         "人"」      不是      「侵害到         "人"」
(不知道又有何誤會?   還是你要執著於   文句上?)


立法者已經給了   動物特別法律   ,   地位已經高於   無生命的物   了!

Q:到底罪要定多重,動保人士才滿意??
A:   應該自己去爭取修法,而非拿不相干之法條亂比較亂誤導...
            
            罪輕就是鼓勵大家虐待動物?
            這是啥理論??   


版主:
「為什麼特別法反而比較優待?
         是鼓勵大家虐待動物嗎?」 



回覆 菸∼ 在7/3/2012 6:37:27 AM的回覆:
剛剛翻了一下動物保護法

整部法律最重的處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括故意虐待動物致死也是一樣

可是刑法354條的一般毀損罪就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連毀損「文書」都有三年以下徒刑

「動物」比「文書」還不值錢嗎?

為什麼特別法反而比較優待?

是鼓勵大家虐待動物嗎? 

..............................................................................
才疏學淺   沒學過動保法
小弟猜測是   毀損畢竟是他人之物
動保法   應該都是自己之物      
所以一般來說   也不會有競合問題
......................................................         
附帶一提   小弟常覺版上一堆人   講話很咄咄逼人   
即使網路上大家都看不到彼此      應該也沒有必要吧
希冀大家保持一些素養  
                     
回覆 再抓啊 在7/3/2012 12:09:12 PM的回覆:
........2生做研究狂抓蟲   未報備警沒收
   2012年7月3日   上午2:44.

....劉姓大學生及李姓研究生昨天上午在南庄鄉鹿場部落產業道路旁的樹上,大量採集昆蟲,被警方發現,起出51隻鍬型蟲,經縣府農業處派員鑑定,雖都非屬保育類,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沒入、野放。

縣府農業處林務課長陳樹義說,將行文給兩名學生的學校,希望加強向學生宣導,勿在野外大量採集昆蟲等非保育類野生動物,以維護自然生態,如果因研究用需要大量採集,也需向主管機關報備,縣府也行文林務局,對大量採集非保育類的昆蟲也應有所規範。

經清查共有51隻鍬形蟲,並確定非保育類動物,兩名學生才鬆一口氣,李姓學生表示,本想帶回台北養殖、研究,如今他直呼「再也不敢了」。   
回覆 .. 在7/3/2012 3:00:04 PM的回覆:
小弟猜測是         毀損畢竟是他人之物
動保法         應該都是自己之物      

----------------
Are   you   sure?

果如斯,那麼何以毀損「他人」之文書(致生損害於他人)其法定刑就一定要比毀損「自己」之動物為高?(或者說:毀損自己的動物不能跟毀損他人之文書依樣的法定刑呢?)
回覆 要比來比 在7/3/2012 3:15:11 PM的回覆:
要比較就要在同樣的基準上

一、故意虐待他人動物致死

                     沒有動保法:2年(刑法)

                     有動保法:1年

                     這裡就出現問題,變成要用想像競合回去適用刑法。

二、故意虐待他人動物至死

  故意破壞他人門窗

  刑法:兩者一樣
   
  動保法:虐待動物處罰較輕

                     這裡也會出現問題

   三、過失虐待、虐待自己動物、虐待無人動物...

                     這些是刑法沒有規定的   動物保護法有其貢獻存在


結論:動物保護法沒有處理好和刑法競合時的問題

           理論上   動保法和刑法競合   

           應該要採比刑法更重或至少一樣的處罰才合理

           所以故意虐待「他人」動物至死   應該要處2年才對

           另外   站在動物保護的立場   

                  虐待「他人」動物至死和虐待「自己」動物至死並沒有不同
                     
        所以   最合理的規定是

  故意虐待動物至死   處2年以下徒刑   

  這樣法理上就完全沒有問題            

  當然政策上可以特別加重   是比較符合特別法的意旨

                     如果不能特別加重   至少也不能特別優待   
      
                     這是法律一致性的問題   


回覆 LSP 在7/4/2012 8:14:42 AM的回覆:
樓上你的問題只是想像競合而已
回覆 LSP 在7/4/2012 8:18:11 AM的回覆:
易言之   應該先想競再比較
故兩者刑度一樣
回覆 想像競合萬能? 在7/4/2012 1:21:31 PM的回覆:
用想像競合來解決當然也可以

問題是   想像競合不是萬能,如果想像競合無限上綱

那刑法一堆罪名都沒必要了

全部都用想像競合就可以啦

強盜罪:(竊盜罪)   和   (強制罪)   想像競合就好

酒醉駕車致死:(過失致死)   和   (酒醉駕車)   想像競合就好

強姦殺人:(強制性交)   和   (殺人罪)   想像競合就好

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呢?


回到主題

為什麼故意虐待動物致死不宜採想像競合?

傳統刑法以財產法益的觀點來規範虐待動物

光是「財產法益」就有2年的「行情」

如今動保法認為虐待動物不只有財產法益而已

還有其他法益(動物權或是環境權之類的)

二個法益合起來   不但沒有「更重」   居然還「更輕」

還要用想像競合去適用原來的刑法

這種立法根本就是看不起動物法益


我知道很多人討厭動物      反正動物也死不完

但是換個例子來說明

如果今天「強盜罪」刑度比「竊盜罪」輕

「強姦殺人罪」刑度比「殺人罪」輕

有人會覺得這樣的立法沒問題      用想像競合去處理就好嗎?


回覆 LSP 在7/6/2012 11:34:11 AM的回覆:
看不起動物法益?
根本不該有純粹動物法益這種東西
只有財產法益

否則      你吃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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