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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6司民訴
發表人 1  

發表日期

7/19/2012 1:12:23 AM
發表內容 妻甲以夫乙為被告提起離婚之訴,並請求兩造所生未成年之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乙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每月給付應分擔丙之扶養費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另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第一審法院判准甲與乙離婚,並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乙應按月給付分擔丙之扶養費二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即其餘扶養分擔額每月四萬元及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部分之請求。請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5%)
(一)甲就其受敗訴判決中關於被駁回其請求乙應分擔其餘扶養費每月四萬元      部分提起上訴時,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僅就其受不利判決中,關於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命乙給付分擔扶養費每月二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廢棄該部分判決,改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乙任之,並駁回甲在第一審分擔扶養費之請求;另反訴請求確認乙與甲之婚姻不成立。第二審法院對於乙所提附帶上訴及反訴應如何處理?

某解題書一段話看不太懂      請老師解說

乙抗告程序中,提起確認甲乙婚姻不存在之反訴,有學者(姜)認為,此將使該訴訟事件喪失上訴最高法院之機會,侵害甲乙之審級利益,不應准許。惟家事法為統合紛爭處理,似採肯定見解,依照家事法107II準用103II,除了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抗告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故乙之反訴合法。


姜世明師認為此將使該訴訟事件喪失上訴最高法院之機會      為啥會喪失最高法院之機會?




回覆 1 在7/19/2012 1:25:30 AM的回覆:
姜老師之見解參考台灣法學198期   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論

沒看到原文      請老師解說   為啥解題書這樣寫         姜老師為啥持這樣看法
回覆
李俊德 在7/19/2012 12:40:48 PM的回覆:

抗告程序主要適用非訟法理

難以想像可以附加訴訟程序

更難以想像再抗告程序可以變成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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