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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問題
發表人 1  

發表日期

9/5/2012 5:12:38 PM
發表內容
100三等書記官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授與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
之特別代理權限,而向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丙返還借款。嗣第一審
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試問:
(一)乙律師收受第一審判決後,其代理權限是否即已消滅?
(二)本件訴訟,如甲聲明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第一審法院命甲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可否向乙律師為送達?

我要問第二小題部分   兩家知名補習班有兩種答案

A:
(二)乙律師之訴訟代理權已消滅,法院不得向乙為送達
1.   當事人若委有訴訟代理人,則依第132   條之文義解釋,除審判長認有送達當事人之必要外,送達應向訴訟代理人為之,否則自屬不合法,業經最高法院90   年第7   次民事庭決議闡釋甚明。
2.   惟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自以該訴訟代理之權限存在為前提。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其代理權於審級代理制下,於提起上訴或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告消滅,業如前述。該訴訟代理人如欲在上訴審代為訴訟行為,尚須另受委任,方得為之。
3.   於本題,乙律師之訴訟代理權,業於甲自行提起上訴時消滅,則甲自行聲明上訴後,第一審法院若命甲補繳上訴費用,自應向當事人甲為送達,尚不得向乙律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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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高點第二小題答案不同1.最高法院94   年台抗字第981   號民事裁定意旨茲可參照:「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上訴之權。所謂「上訴」,係指包括使上訴程序合法範圍內之一切必要行為而言,包含受領補繳上訴裁判費裁定之送達。」
2.   本題乙律師受有特別委任而有上訴權限,解釋上乙律師有受領第一審法院命補繳裁判費裁定送達之權限。循此,第一審法院命甲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仍可向乙律師為送達。


個人以為後者答案較妥      不知道老師看法如何
回覆 1 在9/5/2012 5:14:46 PM的回覆:
(二)乙律師之訴訟代理權已消滅,法院不得向乙為送達:
1.   當事人若委有訴訟代理人,則依第132   條之文義解釋,除審判長認有送達當事人之必要外,送達應向訴訟代理人為之,否則自屬不合法,業經最高法院90   年第7   次民事庭決議闡釋甚明。
2.   惟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自以該訴訟代理之權限存在為前提。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其代理權於審級代理制下,於提起上訴或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告消滅,業如前述。該訴訟代理人如欲在上訴審代為訴訟行為,尚須另受委任,方得為之。
3.   於本題,乙律師之訴訟代理權,業於甲自行提起上訴時消滅,則甲自行聲明上訴後,第一審法院若命甲補繳上訴費用,自應向當事人甲為送達,尚不得向乙律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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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高點第二小題答案不同
1.最高法院94   年台抗字第981   號民事裁定意旨茲可參照:「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上訴之權。所謂「上訴」,係指包括使上訴程序合法範圍內之一切必要行為而言,包含受領補繳上訴裁判費裁定之送達。」
2.   本題乙律師受有特別委任而有上訴權限,解釋上乙律師有受領第一審法院命補繳裁判費裁定送達之權限。循此,第一審法院命甲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仍可向乙律師為送達。


吾人以為後者較妥         老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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