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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考試的感想
發表人 c8 123  

發表日期

10/28/2012 6:22:41 PM
發表內容 1.很明顯   要讓律師題目簡單化   有唸就有分
2.律師資格考化      以後應該就是跟考駕照一樣
3.字寫得醜的要吃虧了
         以前某大教授說過   字寫得醜的   先扣5分...

4,這次考完   每個都胸有成竹   認為自己應該很有希望
         嘿嘿嘿

回覆 若簡單就是比誰高分 在10/28/2012 7:50:41 PM的回覆:
律師不論是一試、或二試,就算出的題目簡單,還是能分出高下的
就像大學期中期末考,題目出得再簡單,要考到班上前11%,還是要很強的才行
回覆 我是學分班 在10/28/2012 7:55:29 PM的回覆:
明明覺得爭點多,學說煩,考得很細。
為啥大家都說很簡單?
好吧,反正我是學分班的,給各位牛人陪考了。
回覆 手還在痛 在10/28/2012 7:58:21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許多題目爭點很多,多到寫不完
寫到手痛死了!
回覆 Q 在10/28/2012 8:04:32 PM的回覆:
最後一科
債   可以連結超多條文
物   能說什麼呢   
身   寫了很多   但是   不知道如何
民s1   邱派寫法
民s2   學說做結
綜合
1條文法理   非訟色彩   bababa
2條文法理   其中有第二   三   小題   ?
3條文   期中   二   三   小題   ?

其實這次綜合題   我覺得很雜   真的就是混著出   暈
回覆 542 在10/28/2012 8:14:49 PM的回覆:
物權:1.人保物保分擔的計算題,各請求3百萬。2.債權人已罹於時效,承受其權利也是罹於時效。
身分:
1.婚禮辦完為登記,尚非配偶;母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剩下父一人?
2.1148-1限於贈與繼承人,女友不算、拋棄繼承的也不算(?)、丙父僅就繼承所得財產負清償有線責任....      有啥沒看出的考點嗎?感覺偏基本題?
回覆 阿迪 在10/28/2012 8:44:49 PM的回覆:
第三題我的寫法
(一)
                  1.先鋪陳舊法的繼承人跟比例
                  2.寫新法
                  3.新法與舊法結果上的差異與缺失以及建議
(二)
               也是著重在新舊法的問題      然後父母的部分拋棄繼承的效力以及是受扶養論述甲月收20萬加1119


回覆 答案 在10/28/2012 9:08:16 PM的回覆:
物權:1.人保物保分擔的計算題,各請求3百萬。
++++++++++++++++++++++++++++++++++++++++

首先   人保   物保依照比例
人保範圍只有800萬   (2000/2000+3000)

然後   每個人分擔200萬

丙已經給付3/4了   所以可以跟每個人要求150萬
這才是正解
回覆 ? 在10/28/2012 9:18:54 PM的回覆:
人保物保的分擔比例是1:1
所以就該債務物保分擔1000萬
人保也是1000萬
1000/5=200
一個人分擔兩百萬
回覆 542 在10/28/2012 9:21:53 PM的回覆:
答案   在2012/10/28   下午   09:08:16的回覆:
首先         人保         物保依照比例
人保範圍只有800萬         (2000/2000+3000)
然後         每個人分擔200萬
丙已經給付3/4了         所以可以跟每個人要求150萬
這才是正解

---------
物權:甲向乙借2000萬,由丙以值3000萬房子設抵押權給乙,丙丁戊己為連帶保證人。

1.丙的物保:3000>2000      ,以2000計算。
2.丙丁戊己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所以各付2000責任。
3.丙丁戊己比例:(2000+2000):2000:2000:2000
(丙同時為人保+物保)
4.丙付了1500萬,向丙丁戊各請求300...
我是這麼想的
回覆 DI 在10/28/2012 9:25:02 PM的回覆:
同542
回覆 542 在10/28/2012 9:25:35 PM的回覆:
更正,是向丁戊己各請求300萬。

人保物保不是就簡單地1:1,要依應負擔的責任比例計算,請參照879條第3向
回覆 嗯嗯 在10/28/2012 9:25:50 PM的回覆:
一個人不可能是300
因為丙付款1500   同時平均分給人保和物保了...
回覆 還好 在10/28/2012 9:25:50 PM的回覆:
我只寫算法   不寫錢
就怕中招
回覆 不可能平分 在10/28/2012 9:27:05 PM的回覆:
因為丙用連帶保證人的身分去清償
所以應該還是要回歸一般正常的算法
回覆 gg 在10/28/2012 9:32:42 PM的回覆:
物權那題,我以為他考的是99台上1204號判決,所以4人平均分,每人375萬.是說我數學很差,看到數字題會抖,所以沒想到什麼按比例平均分擔的問題.   (默)
---------------------------------
99台上1204號判決
按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此觀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即明。而就上開第三人即抵押人代為清償之同一債務另有人之保證且為多數時,該代為清償之抵押人依同條第三項所得請求多數保證人各償還其應分擔部分金額之計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不逾債權額之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比例定之。準此,於抵押物之價值超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且多數保證人各應負連帶保證責任時,因各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人所應負之物上擔保責任,均為該主債務之全額,依該條增訂第二項規定所揭櫫之「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原則,自應按抵押人及保證人之人數平均分擔主債務。

至抵押人兼為連帶保證人者,因連帶保證人係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負人的無限責任,已包含為同一債務設定抵押權之抵押物,故僅須負單一之分擔責任,始為公平。

本件上訴人為擔保足○公司對第○商銀之借款債務,除以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外,另與被上訴人等三人及黃○仁共同擔任同一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多於該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且連帶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與主債務同,上訴人並已代為清償主債務九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十六元(即系爭代償款)等情,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
則上訴人所應負之擔保責任,與五位連帶保證人所應負之履行責任,皆為債務人尚未清償債務之全額即該九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十六元,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抵押人及保證人之人數並扣除上訴人兼具二者身分後,平均計算各連帶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金額,則各連帶保證人應分擔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三百二十三元(9,316,616元÷5=1,863,32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即得請求各被上訴人給付上開分擔額。
回覆 542 在10/28/2012 9:33:07 PM的回覆:
以下是879條修法理由裡頭的例子,請參照。人保物保不是簡單地1:1啊。
---------------------------------
例如甲對乙負有六十萬元之債務,由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價值三十萬元之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予乙。
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聲請拍賣丁之土地而受償三十萬元。
依本條規定,乙對甲之原有債權中之三十萬元部分,由丁承受;
保證人丙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部分為四十萬元(   =60   ×   [60   ÷(30+60)]),
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部分則為二十萬元(=60×[30÷(30+60)]),
丁已清償三十萬元,故僅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部分對丙求償十萬元。
----------------------------------
回覆 的確 在10/28/2012 9:36:07 PM的回覆:
不過本題剛好是1:1
因為物保的價值是3000萬
所以他最高只有2000萬的責任
連保的責任最高也是兩千萬
所以應該是1:1
回覆 542 在10/28/2012 9:38:06 PM的回覆:
「因連帶保證人係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負人的無限責任,已包含為同一債務設定抵押權之抵押物,故僅須負單一之分擔責任,始為公平。」.................................................

沒注意過這個見解,唉
謝謝了
回覆 看過還寫錯最難過.. 在10/28/2012 9:51:15 PM的回覆:
這題是考   最高法院99年1204號的見解   對半分再分配是被廢棄的原審見解
回覆 C8 C8 在10/28/2012 10:04:36 PM的回覆:
這題應該99%的人都會算錯

還有人大言不慚說這次題目簡單阿....
回覆 嗯嗯 在10/28/2012 10:05:58 PM的回覆:
主要爭點是

有個人同時是人保和物保
要怎麼計算

絕對不是上面算的那麼簡單
不過別擔心
這題幾乎沒人會寫
回覆 ㄧ堆 在10/28/2012 10:14:34 PM的回覆:
屁話
最後你們這些人   放榜時再來看看幾人考?
回覆 542 在10/28/2012 10:35:35 PM的回覆:
那身分法的爭點在哪呢?
乙女受贈時非繼承人,後來結婚未登記也尚非配偶。
母拋棄繼承,溯自繼承開始時,故非1148-1所稱繼承人。(?)
父就100+300限度內負責。

只有這樣寫,寫完感覺有點虛不知道啥漏掉了?


----------------------------------
題目簡述:
甲獨子,100.07認識乙女,追求送1000萬
100.11甲感謝父母養育,各送100萬
100.12甲乙舉辦婚禮
翌日            旅遊車禍,甲身亡。
留下銀行存款300萬,欠b500萬。
母拋棄繼承。
問:1.何人繼承?比例?         2.b主張乙、父、母   受贈金額都是遺產。
回覆 亂寫 在10/28/2012 10:49:03 PM的回覆:
1148_12的贈與   繼承人資格以本條保護債權人及避免債權人蓄意脫產之立法意旨而論   應以受贈時為判斷之依據         即   丙雖其後拋棄繼承而喪失繼承人資格      惟因其受贈100萬時扔具有繼承人資格      故b銀行得依據1148_1條規定主張該丙受贈之100萬屬於甲之遺產範圍
回覆 PP 在10/28/2012 11:01:30 PM的回覆:
真好   國家這種德政   是繼開放人人有大學念政策後   再度推出"人人可當律師"   這種讓大家只要有唸書   就能考上律師資格   方向是正確的!   只可惜應該學美國一樣   錄取率應有1/3以上才對   讓有心要當律師的   通通可以拿到資格!   GOOD
回覆 陷阱題 在10/29/2012 12:51:07 PM的回覆:
一、公司法第一題修法由「前一日」改為「二日前」,5.20日股東   會,依新法「股東會二日前」,好像是否為文義上解釋,股東會該日不算,二日前,是否應為二日前(18、19日前)之17日,為至遲應為撤銷之日,可以幫忙解一下疑惑?
回覆 的確 在10/29/2012 12:54:10 PM的回覆:
樓上說對了
他跟股東會的算法是一樣的
回覆 gg 在10/29/2012 1:00:56 PM的回覆:
經濟部實務見解有說

始日不計入   所以是17沒錯
回覆 亂寫 在10/29/2012 1:02:57 PM的回覆:
依據經濟部函      就股東會開會20日前通知      適用民法規定起始日不算入   於開會日回溯   20日前      故本條2日前   開會日20日   起始日不算入回溯2日前   應為17日24時前      17日之次日即18日已逾期撤銷
回覆 經過兩星期 在11/9/2012 2:38:56 PM的回覆:
您真的覺得考題好簡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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