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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超商打工少年吃過期食品 店長怒告業務侵占求償3萬元
發表人 有趣的新聞  

發表日期

11/6/2012 6:34:42 PM
發表內容 http://www.nownews.com/2012/11/06/138-2870181.htm

刑事責任
違法性,可以主張24
有責性可以主張限制責任能力人
是不是會被起訴   起訴後會不會成罪
還有得討論

民事責任
損害105元要求賠3萬,超過105元之部分敗訴

道德層次
大家覺得呢
回覆 畢業生 在11/7/2012 5:41:38 PM的回覆:
我不覺得可以主張刑法第24條

而且所有權人如果為公司者
其原意是指食品過期即處理掉
並非指該少年之原處理方式

在本案如果該少年已取得所有權人之允許
淺見認為不應成立竊盜罪

唯該少年並非取得任何允許
且亦以買賣或贈與之方式
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因此有可能成刑法第320條之罪

在民事責任上
應以民法第188條之規定

另一個想法
總不能我走到大賣場
看到架上的食品
我就主張刑法第24條把食品吃掉

亦不可能走在路上看到長相很糟糕的人
怕人家以後沒人要把人家帶回家當配偶吧
沒有取得許可或同意還想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之前我看到很多舊大樓拆掉
有時候會有些人去原地去取一些房子拆掉之鋼條變賣
我就在想似乎應該取得許可否則可能會產生爭議
說不定原建商亦想要將鋼條變賣之
而且很多人大概因為沒有考慮到而誤觸法網

以上我的淺見加上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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