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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1司法官民訴第五題第一小題-得否聲請假扣押
發表人 討論求進步  

發表日期

11/15/2012 10:57:59 AM
發表內容 第一小題依實務見解、呂法官看法,「似應」認為1、假扣押、2、假處分、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都可以聲請(是不是有可能?第一小題配15分,寫到一個有5分,少寫一個少5分)

最高法院42台抗字第38號判例:
如為可得易為金錢的請求者,債權人既可聲請假扣押,又可聲請假處分,究以何種方式保全強制執行,債權人可自由選擇。

呂太郎法官看法: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之所謂得易為金錢之請求,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並非以給付金錢為目的,而是請求債務人應交付某物或應為、不為特定行為,但如債務人不履行此義務,債務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解除契約或其他法律上原因,主張債務人為金錢之給付而言。呂法官並對本條在立法論上有提出批判。(詳參呂太郎,假扣押裁定程序之研究,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二),頁234)


回覆 其他看法 在11/15/2012 11:16:52 AM的回覆:
陳榮宗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係指對於特定物之給付請求權或其他財產上之請求權,由於日後不履行債務或解除契約之結果,轉變為金錢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請求之情形。(陳榮宗,民事訴訟法下,頁894)

姚瑞光教授:
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指其請求原非金錢,但得易為金錢請求者而言,例如其請求原為給付黃豆一千公斤,若債務人不給付黃豆時,即得易為金錢之損害賠償者而言。(姚瑞光,民事訴訟法,頁784)

回覆 愚見 在11/15/2012 3:06:22 PM的回覆:
看了保X、高X的擬答
均未解到假扣押
我覺得是開版者想太多了!
愚見
回覆 討論區 在11/15/2012 3:30:35 PM的回覆:
其他人有看法可交流嗎
回覆 請問一下 在11/15/2012 7:26:25 PM的回覆:
在考試時,你無法確定是呂太郎老師出題,有辦法在第一小題就想到要採他獨特的見解,第二小題採他在保全程序對於528的批評嗎?
回覆 路過 在11/16/2012 5:49:09 AM的回覆:
第一小題要寫假扣押啦!
哪是什麼特殊見解
連考試用書賣最好的(其實小弟也不曉得他憑啥賣最好冏)
也是這樣寫的啦
第15-18(八版)就有寫到:「民訴法§522…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如特定物之給付權利,日後得易為損害賠償之金錢請求)」
看到都亂解
真的很想罵一句





























你好強XD
回覆 無奈 在11/16/2012 5:57:49 AM的回覆:
五、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         5         年,若甲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
甫經         3         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友人借支每日         2000         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         分)
(一)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
(二)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         分)


有念書的第一小題都會去解三個:
一、假處分
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三、假扣押
這是送分題,不過兩家竟都解不完整,嘆.........................








回覆 旁觀者 在11/16/2012 12:11:10 PM的回覆:
題目問的是:保全的標的是「房屋返還請求權」,爭執的重點在終止是否合法,假扣押的目的仍是金錢給付債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既不會因時效消滅,何須保全?出題者應是問如何依保全程序遂行房屋返還請求權之實現,與假扣押應無關聯,而應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保全程序解題,始為正解。看清題目,無須強將某人文中見解削足適履的硬套,恐將落入見樹不見林之窠臼。
回覆 偉哉 在11/16/2012 12:17:16 PM的回覆:
旁觀者   在2012/11/16   下午   12:11:10的回覆:
題目問的是:保全的標的是「房屋返還請求權」,爭執的重點在終止是否合法,假扣押的目的仍是金錢給付債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既不會因時效消滅,何須保全?出題者應是問如何依保全程序遂行房屋返還請求權之實現,與假扣押應無關聯,而應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保全程序解題,始為正解。看清題目,無須強將某人文中見解削足適履的硬套,恐將落入見樹不見林之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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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既不會因時效消滅,何須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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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高見,偉哉!那乾脆把「物交之交付、行為不行為請求權」的保全制度全廢了,您覺得如何?反正依您的看法,全部都沒有存在之必要性。哈XD(看您的用字遣詞,您是國文雙修法律還是?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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