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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欠稅管收問題
發表人 WW  

發表日期

1/19/2013 11:21:14 PM
發表內容 第   24   條      (管收之期限及次數)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請問上列"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是指倘若91年被管收,後100年又被管收一次,則若之後又有管收原因發生時,可以再管收嗎?還是一生只能管收2次?
回覆 有力 在1/21/2013 2:05:37 AM的回覆:
你認為實務上常用管收嗎?
連第一次管收都很少再用,還用道第二次?

你一年聽過幾個管收實例?五個手指頭算得出!
回覆 有力 在1/21/2013 2:09:55 AM的回覆:
十年來,有管收的就是那幾個,黃任中、孫道存、賀一航、某眼科名醫,會管收這幾個是因為這幾個太招搖了,又鬧得媒體一再播報,不得不管收,除此之外,你還聽過誰被管收的?
回覆 應該不止 在1/21/2013 8:18:15 AM的回覆:
台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抗字第1310號、101年度抗字第1101號、101年度抗字第444號、101年度抗字第345號、101年度抗字第261號、100年度抗字第1587號、100年度抗字第836號、100年度抗字第276號、100年度抗字第394號、99年度抗字第1206號、99年度抗字第1174號、99年度抗字第1072號、99年度抗字第780號、97年度抗字第2046號、97年度抗字第1024號、96年度抗字第1362號、96年度抗字第1400號、96年度抗字第1428號……(其他高分院可自行搜尋)

除欠稅名人外
行政執行署目前對於特專案件之義務人
如符合法定管收事由且有必要
即會向法院聲請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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