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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表人 律師考試要改了  

發表日期

2/1/2013 1:50:10 PM
發表內容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1374

第二試好像改成以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
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回覆 有沒有人可以解讀一下 在2/1/2013 1:58:46 PM的回覆:
這樣到底是會增加錄取還是減少錄取?
不太懂??
回覆 律師滿街跑 在2/1/2013 2:09:46 PM的回覆:
錄取變多了
執照不值錢了
回覆 真的不太懂 在2/1/2013 2:09:46 PM的回覆:
1.以第二試成績高低排序
2.以選試科目之全程到考人數之33%為錄取標準

      到底怎麼算?
回覆 QQ 在2/1/2013 2:15:55 PM的回覆:
所以選試科目:智財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是強制三科選一科來考???
不能都不選>"<?
嘖嘖...
又多了要讀的科目了!!!
104年實施...加油吧!!!各位!!!
回覆 不懂不懂好高深 在2/1/2013 2:19:48 PM的回覆:
這樣是不是會有人因為選考科目不同(譬如某選考科考生較多或較少),造成依舊制原本可以錄取,新制卻不能錄取的情形?
回覆 深奧阿 在2/1/2013 2:31:02 PM的回覆:
假如選考某科選考科目的考生群,該組考生其他科目的分數總和大部分都在二試全體考生均標以下,那會發生甚麼樣的狀況?
回覆 選考同樣考科的各自比 在2/1/2013 2:33:16 PM的回覆:
還是以第二試所有科目「總成績」高低排序

只是計算上,是以三種選試科目各自計算
也就是各種選考科目之全程到考人數,各別的最高的33%為錄取標準

那這樣好玩了,選考稅法的跟選考稅法的比,選考勞動法的跟勞動法的比,選考智財的跟智務的比,研究所稅法組、勞動法組、財經法組,同組的同學要自相殘殺了
回覆 這麼簡單還看不懂?? 在2/1/2013 2:36:47 PM的回覆:
簡單的說
現在第二試的33趴
分成三組      看你選哪一科      就相同選科的同一群組錄取前33趴
另外又加一個但書擋
就是選考科目以外的其他科需達到全體全程到考人的前50趴

也就是說      若你在自選科目群體的33趴內   其他考科卻未達全體的50趴
一樣把你刷掉

條文有很難懂嗎???=.=
多花點心看一下吧      連這種規則都不會看      法律怎麼讀得好
也難怪考不上了
回覆 怎算 在2/1/2013 2:38:40 PM的回覆:
哦~大概了解
那這樣錄取人數會增加還是減少?
回覆 這麼簡單還看不懂?? 在2/1/2013 2:41:06 PM的回覆:
所以依我看
跟現在比
錄取率可能相同或降低
降低的可能是因為      那些其他科目無法到達全體前50趴的會被刷掉
回覆 舉例比較 在2/1/2013 2:41:36 PM的回覆:
   有沒有懂統計學的,可以舉例比較新、舊制錄取人數估計?
回覆 這麼簡單還看不懂?? 在2/1/2013 2:46:01 PM的回覆:
我講得這麼清楚還要人家比較錄取人數或錄取率
自己研究一下就知道的事還要上來問????
我是已經考上   無聊幫你算算
虧你還是考生      連自己的終身大事都不會算   只會出一張嘴      
一點思維能力都沒...可以想見法律一定讀不好

回覆 這麼簡單還看不懂?? 在2/1/2013 2:48:33 PM的回覆:
我個人覺得這是好的改革
兼顧多元需求      以及      基本法科
回覆 路過 在2/1/2013 2:53:35 PM的回覆:
若你在自選科目群體的33趴內         其他考科卻未達全體的50趴
一樣把你刷掉
===========================

所以有可能會有少數,達到在自選科目的前33%人數裡面,其他科目的總分卻未達全體的前50%裡面,而被刷掉

所以總錄取人數可能會比33%少掉一點點

但是不太可能會差很多
回覆 比人多 在2/1/2013 2:56:52 PM的回覆:
實務上,商事法各科目裡面,案件量最多的票據法,居然在第二試被刷掉

票據法,跟以前被刷掉的強制執行法,有很相像的共通的特點
就是實務上用到很多,但是研究的老師不多

這證明了,學術跟實務果然落差非常大
回覆 比人多 在2/1/2013 3:01:39 PM的回覆:
對照實務上用到很多的票據法被刷掉

憲法的權力分立部分,實務上幾乎用不到,卻仍然要考

除了研究憲法的老師很多以外

想不到什麼理由
回覆 法律系數學真爛 在2/1/2013 3:04:48 PM的回覆:
簡單說,你要同時落在選在下面兩個集合裡
1選考三科加總後的前33%
2去除選考三科後加總的前50%
才能錄取
這兩個條件沒有絕對關係
如果你每科很平均,但書就不會影響你上榜
如果你是選考三科特強,就有可能落榜全體錄取人數也會減少
極端一點,若某年第一條件通過的人都是選考科目一百分其他科目都考很低分的話(仍可假設有達總合的33%),當年甚至可以無人錄取,因為都沒到達去除選考科目的前50%

新的規則下,同學要希望選考科目平均給分越低,這樣兩個條件的集合會越趨近,才不容易被刷下去

我是律師,我覺得改成以後每年定額錄取10個最好^^
回覆 好好把握 在2/1/2013 3:25:15 PM的回覆:
律師考試規則可以在二、三年內,這樣一改再改
表示一有考試委員提案,就有再改的可能性

現在律師錄取率已經多到有人考上找不到實習了

考選部長一下台,換成別人當,我想律師及格人數就很可能會馬上改成下降

所以想考律師的人,好好把握這幾年吧!
回覆 說不出口 在2/1/2013 3:30:27 PM的回覆:
其實董部長現在在搞公職律師
雖然他說不是為了太多的律師找出路
但顯然大家都覺得這是在為錄取太多的律師找出路
回覆 應該要... 在2/1/2013 4:27:04 PM的回覆:
應該要禁止學法律出身的人任政務官或民選首長
因為前者專搞自肥
後者專把國家搞爛
回覆 那在野黨完了 在2/1/2013 4:36:03 PM的回覆:
那一任可能出來選的,蔡英文、蘇貞昌,都是學法律的
回覆 我猜 在2/1/2013 4:40:42 PM的回覆:
以後換新的考選部長
可能律師錄取率會再改回原來的8%
回覆 最高率取時代可能已過 在2/1/2013 4:51:41 PM的回覆:
若司律1試合一,且與司特其他考試一起考的話,律師率取人數會少100至300人。
因為現在律師一考試大約10000人考試,2考試大約3000至3500人,最後率取900多人。

若一起考的話,因為有不少人過去同時準備其他司法特考,保守估計會減少1500至3000人。

若以8500參加第一試,9成到考約7600人,約2500參加二試,大約率取820人(比現在少100人至130人)。

若以7000參加第一試,9成到考約6300人,約2000參加二試,大約率取660人(比現在少快250至300人)。

回覆 眼前的問題才該擔心吧 在2/1/2013 8:44:29 PM的回覆:
聽說現在考試有可能出複選題了,
請問版上大大們,
有沒有人知道今年司、律   的一試,
會不會考複選啊?

謝謝回答。
回覆 宏富 在2/1/2013 9:36:19 PM的回覆:
請問若依目前法律系組在其選考科目三科大約各報考人數或比例約會多少?
回覆 路人 在2/1/2013 11:40:22 PM的回覆:
單選出成複選又不是沒發生過,看看民訴的考題
回覆 跳腳 在2/2/2013 8:33:37 AM的回覆:
宇法和廣設的科法所要跳腳了
回覆 9百太多 在2/2/2013 2:55:02 PM的回覆:
跳什麼腳?
就算因司律一試合併考,且與司特其他考試一起考的關係
律師錄取人數頂多降一些
像前面大大分析的降到6百多至8百多人
還是比以前多很多
回覆 路人甲 在2/3/2013 1:15:31 AM的回覆:
司法官考試規則並未修改考試科目及配分,所以票據法在司法官第二試還是有考...
回覆 kK 在2/3/2013 9:40:35 AM的回覆:
660~820人的算法有誤
因為還需要刷掉選考科目未達前50%的考生
故實際錄取人數會更少
回覆 見解正確 在2/3/2013 9:57:05 AM的回覆:
路人甲   在2013/2/3   上午   01:15:31的回覆:
司法官考試規則並未修改考試科目及配分,所以票據法在司法官第二試還是有考...

..........................

修正草案已標明是律師考試
所以

無關司法官考試

也就是說
兩樣都考

考科增加
錄取人數稍減


這樣應該比較正確的解讀
回覆 416513 在2/4/2013 1:54:59 PM的回覆:
以上計算錄取人數的討論....................全錯

你們要不要把條文看清楚

連條文都看不懂∼怎當律師?

可憐!!!
回覆 別只會批評別人 在2/4/2013 2:23:17 PM的回覆:
樓上請說出你認為對的解讀
請不要只出一張嘴
回覆 願聽樓上高見 在2/4/2013 2:24:55 PM的回覆:
So,樓上的高見為何?
回覆 偏袒大班欺負小班 在2/4/2013 7:42:37 PM的回覆:
「宇法和廣設的科法所要跳腳了」這種選考的改法的確有偏袒財力龐大的補習班之嫌,但科法所還是可以押智財法呀?

回覆 小美 在2/5/2013 12:37:27 PM的回覆:
剛剛拜讀完該草案      真的很變態      加考的選考科目一科就100分      
回覆 416513 在2/5/2013 3:43:58 PM的回覆:
為何要跟你講......

你有付我學費嗎???
回覆 p 在2/8/2013 5:18:12 PM的回覆:
我有些質疑想請教

   

●   司法官性質為公職考試,律師高考為證照考試,兩者性質不同,何來合併的實益?

         重覆報考重覆錄取,只要當事人擇其一而職業,當然也不生衝突,若強行合併,只見剝奪當事人應考證照的權利,除非法律明文規   定報考司法官者,不得報考律師,惟縱使有該法明文規定,也有違憲之虞。

         另司法官考試與律師高考於第一試合併,也剝奪司法特考其它類科考生報考律師證照權利。
   
   ●   性質相同的考試,合併為一,始有減輕負擔的考量;性質不相同的考試僅因考科相當就逕行合併,以減輕考生負擔為由,恐生「見   他   人吃麵,自己喊燙」,是否構成考生負擔應由考生自我決定,若生負擔,考生自我判斷考量擇一報考。

●   律師增加考科,配合所謂的多元需求,或許應該支持,惟律師執照應考資格為一個普通大學學生畢業皆可以報考的應考科目,最基本最基礎的考科應為過去式的應試科目,若細分財稅、勞工、智財等,是否會有過度規劃?一個本欲在市場競爭,自我應當具備ˋ的財稅勞工智財智識,皆係一個律師自我在市場上的要求,若無這方面的能力資格,將被市場淘汰而已,若認為有過ˋ度規劃的必要,也是在取得律師高考後,擬辦一個所謂的財稅證照、勞公證照、智財證照或許可以比擬所謂的信託證照......。若認為過於繁雜,只能說,本質上,考選部所做的制度性設計考量本是管得過多,撈過界。
   
   

余見以為仍然回歸舊制度,重點是:不能剝奪考生應考律師高考的權利。
回覆 kK 在2/8/2013 6:55:48 PM的回覆:
"另司法官考試與律師高考於第一試合併,也剝奪司法特考其它類科考生報考律師證照權利。"

司律第一試已經確定是跟司法特考其他類科考試同時間考了嗎?
還是只是樓上的推測?
回覆 推測 在2/8/2013 7:01:35 PM的回覆:

所有合併的最新規定就在發文者所貼的網址
回覆 一切都是推測的 在2/8/2013 7:03:41 PM的回覆:
如果有異議,應該要在相當的時間表達自己的意思給考選部
考選部公告的意思應該也是在此
回覆 在2/8/2013 7:07:17 PM的回覆:
董保城一向一言九鼎
已經說出口的事,要改,有可能嗎?
回覆 在2/8/2013 7:08:09 PM的回覆:
開心過年比較實在
回覆 在2/8/2013 7:10:46 PM的回覆:
他是皇帝嗎?
行政本來就朝夕令改
制度設計幾個大頭開開會就算數,這是學公法的氣魄嗎?
回覆 pop 在2/8/2013 11:22:48 PM的回覆:
能夠讓律師變成流浪一族的人
絕非等閒之輩
回覆 對吧 在2/9/2013 12:24:07 AM的回覆:
關於司法官律師合併考試,應指第一試合併,第二試還是分開考試,就無所謂的剝奪考生應考權益。而司法官律師第一試合併考試必須與司法特考司法人員考試錯開,始不至於使司法特考司法人員考試應考人無法參加律師第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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