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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本票見票制度
發表人 KKA  

發表日期

2/3/2013 12:04:14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學生先前看到書上有寫見票制度是本票的特殊制度,因為本票無承兌制度,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如無見票之提示,則到期日將無從確定,是以須有見票提示之制度來作為確定到期日之效果。

但是,按照票據法第4條之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若僅從文義,支票似乎也有見票制度?

還是說支票的見票與本票的見票係屬二事?感覺學生在這裡卡住了,因此請教老師,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3/2013 1:17:03 AM的回覆:

還是說支票的見票與本票的見票係屬二事?
-------------------------------------------------------------------------
是的

匯票及本票設計上是信用工具

支票設計上是支付工具

回覆 醫師/律師 在2/4/2013 2:05:54 PM的回覆:
支票是支付工具,   限於見票即付.   所以根本不必有見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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