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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5/29/2013 8:14:44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預備合併之先備位聲明,是否需不能併存?就此,邱聯恭老師採否定說。
管見以為,可否將此處邱老師之見解,等同於「類次預備合併」爭點之討論(2013版,第98頁及第100頁)。換言之,學生想請問老師此二者之差異何在?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9/2013 8:52:07 PM的回覆:

預備合併之先備位聲明,是否需不能併存?就此,邱聯恭老師採否定說。
管見以為,可否將此處邱老師之見解,等同於「類次預備合併」爭點之討論(2013版,第98頁及第100頁)。
-------------------------------------------------------------------------------
可以

換言之,學生想請問老師此二者之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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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個問題在於「承不承認」〈學理上探討〉?

2.第二個問題在於「撇開承不承認的探討」「真有人這樣做要怎麼辦」〈實際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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