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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辜仲諒)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6/3/2013 11:03:40 AM
發表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5號之新聞稿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辜仲諒等及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今(31)日下午公告判決主文:「原判決撤銷。辜仲諒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利益,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張明田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利益,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鄧彥敦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利益,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林祥曦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利益,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

一、事實概要
   (一)   本案結構債原係為規避主管機關之規範,使中信金控得以隱匿其事實上另持有兆豐金控股票所用:
(二)嗣後因中信金控內部顧慮,乃於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前,轉為利用紅火公司持有此部分兆豐金控股票:
(三)紅火公司實際上並無資力買入結構債,全賴回贖結構債之方式籌款。辜仲諒等人需藉拉抬兆豐金控股價,確保紅火公司回贖系爭結構債之獲利,同時因紅火公司回贖系爭結構債,使大量兆豐金控股票進入市場,中信金控亦獲得控制取得兆豐金控股票價格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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