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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仲丘案最大「被告」是司法院(錢建榮)
發表人 馬迷震怒  

發表日期

8/6/2013 11:21:57 AM
發表內容 公民1985行動聯盟發起的「還仲丘公道」活動,引發空前的25萬人響應,迫使立法院朝野全力推動修正《軍事審判法》,讓承平時期軍法案件全面回歸司法審判。
我現行法制下,軍人觸犯普通《刑法》之罪本來就歸司法審判,只有犯軍刑法始歸軍事審判。2001年10月,為配合《國安法》第8條第2項停止適用,軍人僅有犯軍刑法始受軍事審判,《陸海空軍刑法》同步大幅修正,國防部為了繼續「強佔」軍人的軍事審判權,遊說立委臨時增列軍刑法第76條多達十款,硬是將《刑法》上的大部分犯罪,轉變為軍刑法上的犯罪。其中藏在細節裡最大的魔鬼就是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人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全數歸軍事審判。只要透過《刑法》第134條的「媒介」,在軍中觸犯《刑法》上其他犯罪,就全部「淪陷」為軍刑法上之罪,而仍歸軍事審判。

若此次修法不是先刪除軍刑法第76條,而只是修正其他幾個條文或限縮76條各罪範圍,此仍是讓軍人被包山包海的軍刑法「圍繞」,成為次等司法公民!舉個例子,行政院說要優先廢除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但只要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還在,軍人「在軍中」犯殺人罪或妨害性自主罪,就仍然歸軍事審判!結果幾乎等同「軍人在軍中的犯罪一律歸軍事審判」,軍事審判若真是萬惡淵藪,軍刑法第76條的「助紂為虐」絕對脫不了關係!   
根本之道還是在全面廢除軍事審判,限縮軍刑法範圍,明定軍人的犯罪一律歸司法審判。《憲法》第77條規定,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為「司法院」,可從來不會是「行政院國防部」。但是司法院卻長期容許他所掌理的「審判權」有一部分割據給行政院國防部所屬軍事法院,還讓最高法院之下有個最高軍事法院,並全由「穿著軍服」擁有軍階的軍事審判官審理。   
軍事審判權道道地地是「司法權」,可不是總統管得到的「三軍統帥權」。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讓國防部「無權佔有」其司法權數十年,導致軍中人權案件頻傳,國軍10年來死了1392人,卻不見有人究責。洪仲丘案最該負責,卻躲在制度背後的最大被告難道不是司法院?如今行政院終於表明願意歸還,司法院更不能再置身事外!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30806/35201859/
回覆 不管啦 在8/6/2013 4:16:58 PM的回覆:
反馬政府=民粹
這是簡單的邏輯
也是信仰
回覆 移給民審真正好 在8/6/2013 4:24:00 PM的回覆:
移給民審
相關人員刑度必比軍審輕      甚至無罪
這就是洪姐為洪仲秋爭的公道
哈哈~~`
回覆 原來是民進黨該負責 在8/6/2013 5:24:43 PM的回覆:
2001年10月,為配合《國安法》第8條第2項停止適用,軍人僅有犯軍刑法始受軍事審判,《陸海空軍刑法》同步大幅修正,國防部為了繼續「強佔」軍人的軍事審判權,遊說立委臨時增列軍刑法第76條多達十款,硬是將《刑法》上的大部分犯罪,轉變為軍刑法上的犯罪。其中藏在細節裡最大的魔鬼就是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人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全數歸軍事審判。只要透過《刑法》第134條的「媒介」,在軍中觸犯《刑法》上其他犯罪,就全部「淪陷」為軍刑法上之罪,而仍歸軍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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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那不正是民進黨執政的時候???



了解了,原來惡法是民進黨執政的時候修的!!
回覆 笑死人了 在8/6/2013 6:35:16 PM的回覆:
即便是2001年12月1日立委選舉
國民黨68席+親民黨46
總共114席仍然過半數

氣急敗壞地給1985染色前
還是先查查資料吧
省的打自己臉
回覆 樓上還沒搞清楚 在8/6/2013 6:37:05 PM的回覆:
國防部為了繼續「強佔」軍人的軍事審判權,遊說立委臨時增列軍刑法第76條多達十款,硬是將《刑法》上的大部分犯罪,轉變為軍刑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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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搞清楚

是民進黨政府提的法案!
回覆 廝法院 在8/6/2013 6:53:46 PM的回覆:
軍事檢、軍法院若不受信賴

軍事審判權還給司法院,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例如,關鍵影帶消失80分鐘

任憑軍方如何解釋,天天挨罵

而桃檢調查後,不起訴,就無人聞問

不過,在台灣司法似乎也不受人民信賴

我想,所有的管轄權,都應該回歸美國。
回覆 我是軍人 在8/6/2013 6:57:40 PM的回覆:
回歸司法
以後沒有軍檢和軍法官兩個門神了

崩潰QQ
回覆 無言 在8/6/2013 10:39:57 PM的回覆:
短短一星期
ROC兵痞鬥走了一個文人部長
回覆 一群白癡 在3/7/2014 10:07:48 PM的回覆:
移給民審真正好   在2013/8/6   下午   04:24:00的回覆:
移給民審
相關人員刑度必比軍審輕                  甚至無罪
這就是洪姐為洪仲秋爭的公道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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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命中
回覆 聲援洪家 在3/8/2014 1:53:18 AM的回覆:
2001年?那不正是民進黨執政的時候???



   了解了,原來惡法是民進黨執政的時候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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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的腦袋不知道裝的是什麼...

這是原PO文章的重點嗎?

真是低X兒

替你爸媽感到擔心

回覆 在3/8/2014 2:03:48 AM的回覆:
又開始作人身攻擊了

台灣是言論自由的國家
是有哪條法律或規定
發言,一定必須要討論“原po文章的重點”啊???
回覆 在3/8/2014 2:04:23 AM的回覆:
又開始作人身攻擊了

台灣是言論自由的國家
是有哪條法律或規定
發言,一定必須要討論“原po文章的重點”啊???
回覆 可笑 在3/8/2014 6:16:29 PM的回覆:
唸法律唸到憲法明文保障言論自由都不知道
才比較像低X兒吧
回覆 可笑 在3/8/2014 6:17:06 PM的回覆:
唸法律唸到憲法明文保障言論自由都不知道
才比較像低X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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