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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拚績效 女法官複製他案判決充數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0/17/2013 7:19:13 PM
發表內容 拚績效   女法官複製他案判決充數   

〔記者項程鎮、張文川/台北報導〕

擔任王金平假處分案陪席法官的台北地院女法官陳靜茹,因趕不出一件判決書,把與案情無關的判決書,交給書記官充數,假裝結案,當事人收到錯誤判決書後向書記官反映,陳靜茹連忙把正確判決書寄出,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情節嚴重,議決請司法院將陳移送監察院審查。

陳靜茹這件判決書已是3年前的案子,係兩家公司對承包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工程及施作爭議糾紛。上月13日,王金平的「確認國民黨籍存在」假處分案,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王勝訴,才隔12天,即上月25日,陳靜茹就因3年前此案,被移送監察院,時機相當巧合。

司法官訓練所35期結業的陳靜茹,是王金平案的陪席法官,記者昨聯繫不上她,台北地院則說尊重決議。

王金平假處分案陪席法官   送監院調查

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陳靜茹利用電腦複製他案判決內容,轉貼給當事人,已嚴重失職並違反法官倫理,損害當事人對判決書的信賴,故依法官法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表示,本案當事人向司改會檢舉,司改會肯定評鑑結果。
回覆 這不是第一件了 在10/17/2013 10:19:59 PM的回覆:
攤在陽光下後,
才發現深宮大院內的神人們也不過如此!
回覆 999 在10/17/2013 11:55:48 PM的回覆:
奇怪
現在不是都是法助寫判決了嗎?
法官開完庭就放假了不是?
還會搞成這樣?
把法助的擬判拿過來簽上名字上傳不就好了
這位法官配屬的法助很混喔
回覆 回樓上 在10/18/2013 12:10:58 AM的回覆:
會不會剛好那個時間點在考試前,她的法助要拚考試
回覆 路過 在10/18/2013 2:14:33 AM的回覆:
法官是很會讀書和考試的法匠
回覆 好笑 在10/18/2013 9:57:51 AM的回覆:
法助寫的判決再差,也不可能完全不改啊!那完全與法助無關,應該是該件沒交辦法助處理,卻又要結案才會如此
回覆 .. 在4/30/2014 12:09:27 PM的回覆:
司法院職務法庭新聞稿
發稿日期:   103年4月28日
發稿單位:   職務法庭

一、被付懲戒人陳靜茹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於民國99年間審理臺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41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該事件於99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16日宣判,惟被付懲戒人尚未完成判決原本製作,其為免遲延交付判決原本,於宣示判決當日下午5時15分28秒透過資訊系統傳送尚未製作完成,且得心證之理由大部分係複貼自與該事件無關聯之臺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1352號判決理由,並調整其段落項次,使外觀符合判決格式之判決電子檔上傳至該院資訊系統,書記官即據以製作判決正本並送達當事人。嗣當事人收受送達後,發現判決混有與該事件全然無關之事實,即向書記官反映,書記官隨即向被付懲戒人報告,被付懲戒人乃於100年1月6日下午5時44分前製作正確判決,再由書記官重新將正確判決送達當事人;嗣於101年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發現有二份內容不同之判決正本,承審法官乃通知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遲至101年2月10日始另行裁定更正。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應否受懲戒及受如何之懲戒,屬於實體問題,本「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應依行為時之法律狀態定其應適用之懲戒實體法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被移送懲戒之違失行為,係發生於99年12月16日至100年1月13日間,其應受如何懲戒,依行為時之法律規定,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三、被付懲戒人上揭違失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法官守則第1點及第4點、民事訴訟法第226條之規定。核其所為,自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應受懲戒事由。
四、本庭審酌被付懲戒人以不當行為規避行政管考,致書記官送達內容嚴重錯誤之判決書予當事人,且被付懲戒人知悉後,亦未及時裁定更正,損及司法威信,雖於本庭審理時坦承部分違失,並謂業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改正,惟辯詞避重就輕,且有意將部分違失責任諉過於書記官,並未深刻自我反省等情狀,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回覆 .. 在4/30/2014 12:17:33 PM的回覆:
法官在判決書中剪貼

有無偽造公文書的「刑事責任」呢?


阿?
回覆 疑惑 在4/30/2014 2:43:05 PM的回覆:

為何這位法官一直拉書記官下水,而非法官助理?
因為法助是約聘沒辦法被懲戒?

回覆 兩點 在4/30/2014 4:22:30 PM的回覆:
這跟佛法有關?
回覆 兩點 在4/30/2014 4:24:20 PM的回覆:
這跟佛法有關?
回覆 .. 在4/30/2014 7:02:12 PM的回覆:
跟佛法無關,但跟不法有關。
回覆 兩點 在4/30/2014 9:27:24 PM的回覆:
那你考上了嗎?
回覆 兩點 在4/30/2014 9:27:30 PM的回覆:
那你考上了嗎?
回覆 .. 在4/30/2014 9:48:19 PM的回覆:
所謂考上者,即非考上,是名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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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是名佛法。


善哉善哉
回覆 兩點 在5/1/2014 9:18:19 AM的回覆:
那你法號取好了嗎
回覆 天龍哥 在5/2/2014 9:44:34 AM的回覆:
為何這位法官一直拉書記官下水,而非法官助理?
因為法助是約聘沒辦法被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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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提出此問題代表不熟法院運作,那哥來解釋一下。

首先,被處罰是因為AB判決,法助寫得再爛,也不可能交AB判決給法官。若如此,應該隔天就走人了。
其次,法官趕時效有時會以AB判決先交差,這與法助無關,有可能該判決法官沒交給法助寫,或者覺得法助協太爛,又不想重開,所以先以AB判決處理,3天內再寫出正確判決抽換。若法官忘記交代,書記官又沒校搞而直接寄出去,就會出事。
這件事與法助是否是約聘雇完全無關,意無疏失。
至於誰有疏失,很明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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