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物權契約?債權契約?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0/28/2013 4:41:28 PM
發表內容 契約是債之發生原因之一

可是契約的種類好像沒提到物權契約債權契約的劃分

這兩種契約是在物權的分管契約提到的:舊通說認為是物權契約,王澤鑑說是債權契約謝在全跟隨成為現今通說(惟謝明誠反對)

請問:
這兩種契約是在哪一章?
(民總是在法律行為權利的變動章中有提到債權行為,物權行為)

:)
回覆 .. 在10/28/2013 4:50:32 PM的回覆:
sorry~~~

惟蔡明誠反對(楊與齡同見解)

---------------
另有謝哲勝觀點(美國法)
回覆 .. 在10/28/2013 5:04:05 PM的回覆:
ps.
王澤鑑除了說分館契約是債權契約(無名契約)外,也說婚約是債權契約

-----------------
戴東雄,三人合著說婚約是身分契約,惟林秀雄說是親屬法上的特別契約
回覆 .. 在10/29/2013 11:08:38 AM的回覆:
都沒人回答嗎?

---------------
查了一下教科書,鄭玉波是說契約有分廣狹二義,狹義契約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之法行為也(廣義則是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之一切合意)

債權契約,即債之契約

那麼,分管契約是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還是以發生物權為目的?

?
回覆 .. 在10/29/2013 11:13:13 AM的回覆:
ps.鄭玉波是說,因而不僅以發生債權為目的之合意屬於契約,即單純以物權之變動為目的之合意(如以所有權移轉或抵押權之設定為目的),或以

債權之讓與

為目的之合意,

(以至於以其他身分關係之成立或變更為目的之合意(如婚姻,收養,協議離婚)等,

亦莫不屬於契約。
回覆 .. 在10/29/2013 11:32:24 AM的回覆:
ps.2

另關於債權讓與,乃準物權契約

(債總第五章:債之移轉)
回覆 這問題 在10/29/2013 1:44:52 PM的回覆:
管見以為物權跟債權觀念的區分本來就是法律創設
例如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的觀念也不是各國都有

而物權契約與債權契約,則應以效果區分,有對世效的就是物權契約,僅有相對效(對人笑?)就是債權契約。而是否具對世效,則至少要有公示外觀為其正當化的基礎。

所以:有公示外觀為物權契約的必要條件,但應該不是充要條件,我想相對人有沒有查詢、知悉的義務也很重要。簡單說,你公示了別人也要有義務看,才可有公信原則的適用。

因此,我想物權契約與債權契約的區分會隨社會觀念而變動。例如分管契約,在大家都住在無分管契約的公寓時,是債權契約,但當有分管契約的大樓成為主流而新住戶產生知悉有無分管契約的義務時,分管契約恐怕就會被認為是物權契約。現在由法律直接規定管委會、規約等,甚至要去行政機關登記,那毫無疑問規約就是個物權契約。

又大法官相關解釋有以第三人是否「明知」為受當事人間契約拘束的條件,這種情形恐怕還不能說是債權契約物權化,姑且稱之為「(依誠信原則)債權契約相對性之擴張」吧!

我的結論就是要區分兩者的話,要倒果為因,從效果回來定性。個人淺見
回覆 .. 在10/29/2013 1:48:42 PM的回覆:
這讓我想到之前楊智傑即曾質疑物權債權的區分

謝謝回應。
回覆 .. 在10/29/2013 1:50:28 PM的回覆:
楊智傑(2003),租賃物權化的檢討---挑戰傳統債權物權分野,法令月刊,頁18-32,2003年8月。
回覆 .. 在10/29/2013 2:27:30 PM的回覆:
回歸民總

鄭玉波,民法總則,第四章:法律行為--權力之變動(一)

其中:

法律行為之分類有:財產行為,身分行為的劃分法

而財產行為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准物權行為
(身分行為則有:親屬行為,繼承行為)

--------------------
契約是法律行為

鄭玉波:
債權行為:如買賣,租賃是
物權行為:如典權,質權之<設定>,所有權之<拋棄>是

準物權行為:如債務免除,債權讓與,無體財產權之讓與是

其又言:此等行為雖不以<物權關係>為其<效果>,然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後,不復有履行之問題,頗與物權行為相似
回覆 .. 在10/29/2013 2:30:25 PM的回覆:
依上述所引,則分管契約是以物權關係為效果(目的)還是以債(權)(債務)(之)關係為效果?

回覆 .. 在10/29/2013 2:35:08 PM的回覆:
分管契約一詞,是在物權所有權章中的(分別)共有一節

其中,共有之內部關係包括:
1.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2.共有物之管理

1.2.是物權關係還是債權關係?


回覆 .. 在10/29/2013 2:37:15 PM的回覆:
分管契約一詞,是在物權所有權章中的(分別)共有一節

其中,共有之內部關係包括:
1.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2.共有物之管理

3.共有物之處分
4.共有物之費用負擔


------------------
1.2.3.4.是物權關係還是債權關係?
回覆 .. 在10/29/2013 2:42:31 PM的回覆:
至少,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是基於物權關係而得的結果
回覆 .. 在10/29/2013 11:57:10 PM的回覆:
..   在2013/10/29   下午   02:42:31的回覆:
至少,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是基於物權關係而得的結果

   ----------------
惟李淑明卻言:
蓋所謂物權契約者,係雙方當事人就物權之得喪變更所為之契約行為,然而分管契約的內容,實不關物權之得喪變更,而是僅就共有人間應如何加以使用收益共有物,加以約定而以。

云云

我不知道李淑明這樣的講法是否有循環論證之嫌(亦或是自圓其說)?

如果依此邏輯,那麼債權契約亦只能是就債權之得喪變更所為的契約行為?

那麼,共有人就共有物所定之分管契約,亦即共有物之管理,何以是債權之得喪變更?

難不成所有權之積極權能,包括使用收益處分等均是債權之得喪變更?

回覆 .. 在10/30/2013 8:21:18 PM的回覆:
而且,契約本身就是債之發生原因,所以契約本身就是債之得喪變更,就是債之法律關係的變動

所以說分管契約是有關共有物之管理之債之得喪變更,就是債之關係

恐怕有循環論證之嫌。
回覆 .. 在10/31/2013 3:54:50 PM的回覆:
李淑明還說:所謂管理,係指使用收益的方法

-------------
也就是對於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的方法)
回覆 .. 在11/1/2013 12:24:39 AM的回覆:
如果依此邏輯,那麼債權契約亦只能是就債權之得喪變更所為的契約行為?

--------------
查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權利之變動(一)章,其中:
1.債權行為:係以發生「債之關係」為內容之法律行為(負擔行為)
2.物權行為:以物權之得喪變更為內容之法律行為(係處分行為,不發生履行問題)

3.準法律行為:以債權或無體財產權為標的而直接發生權利變動之法律行為,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債務免除等(處分行為)

1.未言係以債權(債務)之得喪變更
2.未言係以發生『物權關係』

那麼,共有人為分管共有物之契約,亦即共有人就共有物為使用收益的分管契約,就該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方法)所為的合意,該內容是否為「物權關係」?
回覆 .. 在11/1/2013 12:28:20 AM的回覆:
那麼,共有人為分管共有物之契約,亦即共有人就共有物為使用收益的分管契約,就該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方法)所為的合意,該內容是否為「物權關係」或是「債之關係」?

---------------
應該是物權關係吧?
回覆 .. 在4/7/2014 6:28:41 PM的回覆:
有人知道謝哲勝的觀點嗎?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