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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函請併辦、追加起訴、另行起訴(賭神、金神有強調嗎)
發表人 udn  

發表日期

10/30/2013 8:46:24 AM
發表內容 請教有上這兩位大神的版友
老師上課有特別強調嗎
我有翻他們的講義
好像沒寫到
還是新版的有加入
回覆 包青天再現 在10/30/2013 8:50:11 AM的回覆:
解答寫這麼多,但檢察官於審判中,真的有資格囑託機關鑑定嗎?
回覆 有∼∼ 在10/30/2013 9:01:07 AM的回覆:
金神上課有提到過
函請併辦只是同一事實∼提醒法院注意


回覆 請教 在10/30/2013 9:03:35 AM的回覆:
會想問是想知道這題算不算突襲啦

基本上因為我手邊只有前幾年的舊版本

請問一下有新版的大大   講義上有整理到這組名詞嗎

若上課講的話   有整理在黑版嗎?因為若口頭上講

要很有印像應該也要很認真聽課吧
回覆 在10/30/2013 9:46:09 AM的回覆:
上課一定是昏昏的∼
只是那時候是因為突然聽到沒講過的東西∼
所以突然醒過來聽聽到底在講什麼..
考試的時候就憑這個印象亂推

回覆 900 在10/30/2013 9:46:20 AM的回覆:
上課一定是昏昏的∼
只是那時候是因為突然聽到沒講過的東西∼
所以突然醒過來聽聽到底在講什麼..
考試的時候就憑這個印象亂推

回覆 超級實務考題 在10/30/2013 9:48:56 AM的回覆:
話說

這一題有可能是之前辦扁案的朱朝亮檢察官所命題

他有一篇文章專門在談這個

而且他的確是活躍於刑事訴訟法這一科的國家考試命題上

謹供參考
回覆 900 在10/30/2013 9:59:46 AM的回覆:
沒錯∼今年6月   月旦法學教室


雖然是第一次考
真想今年就上

準備這種東西實在是很悶

尤其是寫第二試連兩天到下午3點以後
整個腦都是昏的

看到大家的討論
很多人言之有物
就算跟出題者的立場不同
但應該不會影響分數
很明顯應該就是會上


回覆 suton 在10/30/2013 10:15:20 AM的回覆:
大家早,比較多人搞不清楚的是函請併案(函片請求),
這真的是很實務的東西,但實務上真的很常用。
重點是因為是屬單一性案件,依267該函請併案事實部分
本來就繫屬於原訴起訴之法院,此函請併案非訴訟上請求,
僅在促請法院注意。
且今年的普考有考出來過,附上實務見解及考題供參考。
律師考題的確應該是朱朝亮檢察官出的,
他月旦法教的標題就是下這三者區分。
我有聽說有人不知怎麼寫,寫去林鈺雄的批評
實務單一性同一性的而採不區分見解。可能會有點危險。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82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7   日   
決  議:   採甲說。
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其在第一審法院,係指起訴、自訴   (或反訴)   之事項而言。至案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旳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   裁判上一罪關係,縱其未為任何諭知及說明,亦不能指為違法。
   

[102年普考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二、甲涉嫌詐欺而被提起公訴。審理時,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甲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法院審理後,認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屬裁判上一罪,試問法院
應如何判決?又如檢察官係以函片將甲另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移送法院聲請併
案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不屬單一案件,試問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回覆 ?? 在10/30/2013 10:43:54 AM的回覆:
補習班刑訴名師很少教到朱朝亮檢察官的見解啊

一般都是以王兆鵬   林鈺雄等人為主流學說

原來   是朱朝亮檢察官出的期刊題   那就是認命了

有看過這篇的網友很幸運   今年應該會高中

反之   既然是獨門見解期刊題   佔分又超重   

沒看過的考生分數就可能很....

如果沒看過這篇文章   一年來   天天苦讀16個小時   也不一定能考上

今年的律師






回覆 @@ 在10/30/2013 10:47:19 AM的回覆:
會寫那題應該真的滿補的

配45分

佔刑事訴訟法總分(105分)百分之四十二

@@
回覆 路過 在10/30/2013 10:53:18 AM的回覆:
這沒什麼吧!
現在律師司法官新制考試方向才是對的
大家以後都要進實務界工作不懂實務運作
怎麼幫當事人處理案件。
難道你希望考試變成學術戰場。暗器滿天飛
這題刑訴是實務本來就固有的見解。
沒看過朱文章也不是不會,他也沒獨見,
只是把實務見解重申講更清楚而已。
回覆 xyz 在10/30/2013 10:56:18 AM的回覆:
函請併辦
考試時就照對釋字665   後案併前案   的印象去寫
依據分案要點,差別在此函本身並非起訴
回覆 D 在10/30/2013 10:57:49 AM的回覆:

那請問另行起訴是什麼意思?
回覆 xyz 在10/30/2013 11:00:26 AM的回覆:
應該沒有哪家不講釋字665吧
回覆 suton 在10/30/2013 11:12:03 AM的回覆:
另行起訴與追加起訴都是訴訟上請求,會發生訴訟繫屬。
本質上屬於非單一性案件而屬數案件,差別只在,追加起訴
須符合265條的與本案相牽連案件(第7條)和本案之誣告罪。
而有案件類型限制,
且時點上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可追加。
反之另案起訴則無此限制,就不同案件另外公訴而已。

XYZ大大提到的釋字665,恐有誤會。
該釋字背景是本來屬於相牽連案件,另案起訴而非用追加起訴。而為訴訟經濟有併案之必要,才依分案要點後案併前案,
或者錢案併後案而有涉及刑訴第6、7、8條解釋及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爭議後方做之解釋。本質上是數案件,與這裡所稱的函請併案應無相關,以上。      供參考。
回覆 D 在10/30/2013 11:13:38 AM的回覆:

謝謝S大^^
回覆 淺見 在10/30/2013 11:14:56 AM的回覆:
對呀   函請併辦扯到釋字665幹嘛

那號解釋的重點在於重罪羈押的合憲性

最後一題是在考單一性案件實務上所發展出來的公式吧
回覆 超扯 在10/30/2013 11:44:49 AM的回覆:
進了實務界才懂實務操作,
還是先懂實務操作再進實務界?
不否認念刑事訴訟法當然得先懂些實務操作,
但,也應有合理範圍!
這樣的題目當然不能說沒有其意義價值,
但說沒造成突襲也沒法說服不少考生吧!
考試要能區辨出考生程度,用這類超級實務題目,佔分又那麼大,是否妥適?也許又是只能要求考生調整心態,當作是多了解更多實務運作?律師二試大家都準備得有一定程度,考得也很辛苦,這種考試的題目更應有公平性和合理性才是。
回覆 xyz 在10/30/2013 11:50:29 AM的回覆:
釋字665其中一個爭點,肯定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就相牽連案件併案規定合憲。

後附判決部分,也就是朱朝亮   月旦法教   2013.06文章引用

釋字665是法院依分案要點併案。
此題,檢察官函請後,題目問法院併案審理的「依據」?
我是寫「分案要點」

朱的文章看了一下,似乎沒講「依據」
若非分案要點,請先進開示一下


----------------------------------
95台上7067決
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其他部分之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故檢察官以公函移請法院併案審理部分,必須與已起訴部分均成立犯罪,且二部分之間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始得一併加以審判。若法院認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不構成犯罪,或不能證明有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事實,即與起訴部分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不得對之加以審判,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回覆 超扯 在10/30/2013 11:51:45 AM的回覆:
另謝謝suton大的解釋!
回覆 嘖嘖 在10/30/2013 11:55:04 AM的回覆:
樓上說說,

哪幾題是突襲呢呢是不是你不會寫的就叫突襲。

考有實務定見有經濟部函釋還是法條明文有標準答案的

也叫突襲也叫考不出鑑別度喔   那考學說   

是不是都考台大老師的見解就較有鑑別度阿

響今年我考試感覺學說實務出題各占一半感覺啦

這樣很好阿誰都不偏重這才叫公平

有答案的才叫公平擬考學說誰心中有啥獨見有

沒文章的只有他學生知道較有鑑別度有公平嗎
回覆 刑訴法267 在10/30/2013 12:00:24 PM的回覆:
xyz您誤會了

函請併辦的依據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單一犯罪的顯在性事實已起訴   若他部(潛在性事實)法院審理認為

也是屬於有罪   此時會產生所謂單一案件的不可分性

亦即大家耳熟能詳的   有罪、有罪、不可分這一個公式

您可能誤會了   錯引了所謂「分案規則」作為其法依據

本來解這題要譙一下實務根本就是不理不告   侵害被告受憲法

保障的防禦權(釋字654號參照)   不過後來想想算了

時間也沒這麼多   冏
回覆 xyz 在10/30/2013 12:08:02 PM的回覆:
原來如此   謝謝
回覆 > < 在10/30/2013 12:10:58 PM的回覆:
^^

不會啦

大家討論求進步

xyz祝福你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12:38:06 PM的回覆:
我還是要抱怨這題出的很陰
理由是“函請併辦“的用語跟本沒出現在法條及大部分(或全部)的課本中
相信大家都知道267,單一性等,
但有多少人知道函請併辦就是在說補呈他部犯罪事實?

267本人自認觀念很清晰
但到打鐘前最後一刻才參透題意
而因為不了解實務術語少了幾十分

這讓本人感到不公,也非常不爽
當然,在這抱怨不能怎樣
但真心希望考選部將來出題時,題意一定要清楚,提問也要明確
不然又發生腦中知識一堆,卻因寫錯方向而0分的case,實在很不公平

回覆 哭哭 在10/30/2013 12:51:26 PM的回覆:
難道沒人覺得今年刑訴一整個偏門嗎
回覆 我也懇請考選部 在10/30/2013 1:02:23 PM的回覆:
我也懇請考選部以後比照台北市政府

對司律考試採取一綱一本主義

限定那本教科書才會考

名詞也要一模一樣,實例題案例也要出自同本書

不能有絲毫相異

同時關懷司律考生的唸書時間限制一天不可逾五小時

還要隨時叮嚀考生運動以健全我國將來司律人才身心健康

考場應準備小點心與咖啡飲料供考試食用

如需尿袋成人紙尿布也應一應俱全備妥

應引進弱勢者百元肩頸按摩在各考場旁

如此一來才能使我國考試環境富有溫暖而人性化

出題老師還要以視訊雙向播送闡明自己考題真意

和所要求作答方向及見解

如此兼顧考生程序及實體利益

協同尋求考生及出題老師所信賴的真實且正確答案

這就是我國新世紀司律國考超英趕美連德日都應該來學學
回覆 路人 在10/30/2013 1:14:59 PM的回覆:
其實有看過也還好,最好是還濃縮成筆記,考試時分點分段寫出來,那分數就真的是......很補,要是其他刑試題有拿到到5成,那整體來說就穩了.沒看到的也只能說想開點,分數怎樣就不清楚了
回覆 考古 在10/30/2013 5:01:46 PM的回覆:
這是很基本的概念呀
早就考過了
連這也沒看過
怎麼考上呢
多看考古題不是基本的念書技巧嗎
回覆 359 在10/30/2013 5:17:58 PM的回覆:
函請併辦,當過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的仁兄、大姊,應該都會吧。
回覆 550 在10/30/2013 5:32:16 PM的回覆:

函辦在攻略式六法中註解出現過
回覆 考生 在10/30/2013 5:36:22 PM的回覆:
我也記得金律師上課有題過

所以有點印象

想說這也太實務   應該不會考

但沒想到竟然考出來....................
回覆 考生 在10/30/2013 5:37:00 PM的回覆:
喔喔   應該說是教刑訴的金台大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7:12:00 PM的回覆:

本人就是沒當過書記官或檢事官
也沒去過蛋糕店
也沒買攻略式六法
也沒看期刊
所以沒看過函請併案這四個字
是我孤陋寡聞,這我認了

但是題目寫“併前案處理”
這對嗎?有前後案嗎?
不是單一案件嗎?
我就是被這句誤導的
不然第一時間也可能看出這是在說267

我知道我不爽大家就會很爽
那也理所當然(我寫到第四題時我隔壁才寫到第二題,我看了也很爽)
發聲只是要大家想想出題者如果把題目寫清楚,考試是否會更公平
如此而已

其實這考試跟我也沒啥關係
(本人非本科,手上也好幾張專技高考照,這次純考興趣的)
算是幫大家批評考試題目的缺失
結果還有人酸成那樣
無所謂,這版看多了,已經習慣某些法律人的這種理性態度跟氣度

順便提醒一下,“法律人“三個字你們講起來好像很自豪
但在“非法律人”的耳裡恐怕是別種印象
這幾年法律人名聲不好,有些代表性人物已經成了過街老鼠,相信大家也都很清楚
沒有要以偏概全,但團體的形象還是要靠各分子的努力維持
不上進就會沉淪,切記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7:12:50 PM的回覆:

本人就是沒當過書記官或檢事官
也沒去過蛋糕店
也沒買攻略式六法
也沒看期刊
所以沒看過函請併案這四個字
是我孤陋寡聞,這我認了

但是題目寫“併前案處理”
這對嗎?有前後案嗎?
不是單一案件嗎?
我就是被這句誤導的
不然第一時間也可能看出這是在說267

我知道我不爽大家就會很爽
那也理所當然(我寫到第四題時我隔壁才寫到第二題,我看了也很爽)
發聲只是要大家想想出題者如果把題目寫清楚,考試是否會更公平
如此而已

其實這考試跟我也沒啥關係
(本人非本科,手上也好幾張專技高考照,這次純考興趣的)
算是幫大家批評考試題目的缺失
結果還有人酸成那樣
無所謂,這版看多了,已經習慣某些法律人的這種理性態度跟氣度

順便提醒一下,“法律人“三個字你們講起來好像很自豪
但在“非法律人”的耳裡恐怕是別種印象
這幾年法律人名聲不好,有些代表性人物已經成了過街老鼠,相信大家也都很清楚
沒有要以偏概全,但團體的形象還是要靠各分子的努力維持
不上進就會沉淪,切記

回覆 同意樓上 在10/30/2013 7:44:19 PM的回覆:
同意樓上。
&#65282;會寫&#65282;未必表示題目不是突襲,
就和會寫未必會得高分一樣的道理。
是不是突襲應客觀來判斷,
不是以有沒有人會寫為標準,
考題題意和文字會不會令人誤解,
考題會不會讓某一群人受利,另一群人被放棄,
考題是不是反應這科法律的核心價值,
應該還是有一定標準的。

回覆 sss 在10/30/2013 8:00:33 PM的回覆:
中招兄...就法律考試,這題真的是“高招“!不算“中“(音同“鍾“)招...題幹事實,真的不夠!我真的很搞不懂!多一張紙、單面印、裝訂...有這麼難嗎?
甚至,根本應該印成一本、左面試題、右面草稿
您有心於法學,甚為感佩!
回覆 中招哥真是認真 在10/30/2013 8:31:44 PM的回覆:
說穿還是口嫌體正值

有很多證照如何是在拍巨匠廣告嗎

這樣一點挫折就開始亂轟法律人非法律人

高度如何也不過一般跟自以為是的法律人有何不同

其實還不是很在意這考試結果不然幹麼爭的面紅耳赤

真的那麼厲害努力推動考選部公布正解來使大家信服啊

為什麼考完不是檢討自己沒念熟念夠只在那批評考題

那永遠只會原地踏步繼續輪迴

喔不我看您沒差很多證照
回覆 sss 在10/30/2013 8:38:22 PM的回覆:
其實,這3個terms....都是案件單一性的衍生理論!
抓住268便是!函辦,不是起訴(國家刑罰追訴行動)!後二者,都是!
因為說無罪,所以,後二者處理方式不同!
回覆 sss 在10/30/2013 8:45:03 PM的回覆:
樓上的!
that's   why   all   hate   we   law   persons   because   of   your   impolite   and   inappropriate   speech   in   this   column...你或妳,讓法律人&#20002;臉!...shame   on   you!
您去拜拜懺悔!
回覆 真烏鴉假烏鴉 在10/30/2013 8:54:53 PM的回覆:
不會寫或寫錯

檢討改正就好   題目就放在那

大家考的有不一樣嗎

說法律人如何如何自己會變比較有格調嗎

這版討厭烏鴉你當烏鴉我想讚聲

但瞧你說的正氣凜然還不是只是自己沒寫對

可能會沒寫對所以不甘心還不是只為自己就別偽善了

但是說真的你認為你寫對分數就真的高嗎

考過幾次的考試的過來都知道這點

況且這題沒得到好分就一定不會考上嗎未必吧

sss你多看點電影留點口德給你自己吧

是說我看你也不在乎

祝福你們就這樣
回覆 sss 在10/30/2013 9:26:35 PM的回覆:
咦?
樓上的,我和您一樣想法啊!
勿因sss而因人廢言!
???
您是怎看我發文?還是,我寫英文,您看不懂?
我的意思是:
樓上那人的不當發言,&#27809;禮貌、&#27809;家教!這正是一般人會因此討厭法律人的原因!我很鄙棄!
不是這樣嗎?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9:29:29 PM的回覆:
也辛苦考法科的考生了
考其他專技,只要比他人專業,上榜是可預期的。

反觀法科
司法官僧多粥少沒話講。
律師雖名額不少,
但有限的準備時間內要顧基本功,還是要顧特殊見解,已經兩難
有限的答題時間內要寫完各題,還是真對配分高者精闢論述,也讓人無所適從
還要考耐力,體力,手力,膀胱力。
這些或多或少都增加射悻性(個人認為很多),影響客觀結果。

當然你說認真多準備幾年上榜還是可預期,
是這樣沒錯,但也因此浪費國家人力資源跟個人青春,
也不是件好事。

總之法科國考制度性的問題已經夠多了,
結果出題者還不用心出題,甚至用心機出題,只為鞏固山頭(今年好像還好),
那這種考試大家也別太認真唸了,邊做別的事每年年底去碰運氣還比較實在。

相信上面講的跟之前講的大家或多或少都能體會。
但奇怪的我批評考試制度跟考題設計,也提出具體理由了,
有些人還是在那邊酸我個人,
真不知為何。
或許有些人的發洩方式就是攻擊他人。
也隨他,反正出社會後伶牙俐齒不見得是福,而且多半是惹禍上身後就學乖了。
回覆 sss 在10/30/2013 9:32:43 PM的回覆:
咦?
樓上的,我和您一樣想法啊!
勿因sss而因人廢言!
???
您是怎看我發文?還是,我寫英文,您看不懂?
我的意思是:
樓上那人的不當發言,&#27809;禮貌、&#27809;家教!這正是一般人會因此討厭法律人的原因!我很鄙棄!
不是這樣嗎?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9:47:01 PM的回覆:
那個烏鴉兄
你邏輯跳躍的離譜

我這題中招我當然拿這題舉例
跟我有分沒分有何關係
別題也有陷阱,只是我沒中招所以沒提罷了

況且我這題沒分恐怕還是會上榜
畢竟我律二考完至今已把所有考題的各方擬答跟相關見解都整理了一下
自己的答案除了論述不充分外(時間限制,沒辦法),大致上點都有抓到
惟一不確定因素就是本人字太醜,怕老師看了昏倒漏給分

又你這種推理能力給你當法官還得了,多半是看到原被告首次書狀就預斷
大概就是這種傲慢心態,“法律人“的形象才無法提升
你剛以知人與自知為題寫了篇作文,卻忘了知己是要了解別人眼中的自己
真是可惜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9:55:24 PM的回覆:
烏鴉兄

為了怕你誤會
我直接跟你說我看不爽你文中的   偽善   二字
其他倒還好
就是因為你這種心態
造成勇於表達的人懶了累了
然後劣幣驅逐良幣
最後社會變成現在這樣

還有我的主題是出題老師該檢討是不是該更謹慎出題
結果你的回應是我該檢討我的答案
因為題目就擺在那裡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這在回什麼。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10:06:31 PM的回覆:
烏鴉兄

為了怕你誤會
我直接跟你說我看不爽你文中的   偽善   二字
其他倒還好
就是因為你這種心態
造成勇於表達的人懶了累了
然後劣幣驅逐良幣
最後社會變成現在這樣

還有我的主題是出題老師該檢討是不是該更謹慎出題
結果你的回應是我該檢討我的答案
因為題目就擺在那裡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這在回什麼。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10:07:07 PM的回覆:
烏鴉兄

為了怕你誤會
我直接跟你說我看不爽你文中的   偽善   二字
其他倒還好
就是因為你這種心態
造成勇於表達的人懶了累了
然後劣幣驅逐良幣
最後社會變成現在這樣

還有我的主題是出題老師該檢討是不是該更謹慎出題
結果你的回應是我該檢討我的答案
因為題目就擺在那裡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這在回什麼。
回覆 sss 在10/30/2013 10:10:37 PM的回覆:
中招兄!推+1!
您是有心之人!
回覆 天下烏鴉一般黑 在10/30/2013 10:49:19 PM的回覆:
不知閣下對其他考題爭點掌握如何與本案有何瓜葛,

戰別人邏輯前,先看看自己言行手否同一,合否邏輯。

滿口義正詞嚴,說自己沒去糕餅店如何如何,

卻又把如糕餅點的補習班擬答視如珍寶。

答題跟補習班擬答一樣就保證拿高分?   改題是他們改的?

自己答題有多少斤兩自己知何必拿出來給大家當笑話看。

如果上討論區打打嘴砲可以滿足自己的虛榮或自卑取暖我也沒話可說

但偽善與否各位看倌自有評斷,自己還想再辯駁,多了,難看啦

瞧你說的法律人還是酸你的版友都涉世不深似的家父主義,

又或者別人意見與你不同就眼裡容不下沙,還談度量?也是笑話。

也看得出誰才是夜郎。

還管到誰當法官有如何又如何,真不知您是否家裡住海邊。

SSS兄,找到您的知己倒也恭喜你,大家一起努力。

老話一句,你們都很厲害,加油!祝福你們就這樣。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10:51:18 PM的回覆:
sss兄
雖然對你之前惡作劇的行為不敢恭維(我不說開玩笑而說惡作劇,你知道我意思)
但說真的,由考後你提出的一些見解看來,可能也是榜上有名。
先恭喜你了。

但是畢竟禍從口出,我覺得以後還是謹言慎行為上策。
言者無心聽者有意,
看看上面的一些例子就知道了。
還是別因為好玩或無聊,讓一些人失眠好幾天啦!
回覆 中招 在10/30/2013 11:15:31 PM的回覆:
烏鴉兄

要發洩我會去跑步游泳
強過在這打嘴砲

蛋糕店有針對考題擬答,想檢討自己的答案
自然也是好的參考資料
視為珍寶倒是沒有,不然也不用再去翻書查找確認
那擔保金寫成530   531而質疑蛋糕店擬答
後來經suton大指正而發現原來受擔保利益人所指為何的
也正是在下
可見你那視為珍寶說根本是無稽之談

你若考的上法官我也只能祝福你
然後希望我的案子不要落到你手上
不然我還能怎樣

我也沒說我很有氣度,被罵被酸還能甘之如飴
所以當然要反擊一下
但是都跟你說了我的主軸是考題出不好
你卻還要脫線做人身攻擊
我就不曉得你居心何在了

從最近幾篇發言標題(包括本篇)
你不覺得考生們都在關心哪個名師猜題較準,誰會教特殊見解,
要怎樣避免被突襲,有沒有內線等等議題
心中想的是如何考高分,而不是怎樣最有效率的充實實力
你還不覺得這考試走偏了嗎

而你的見解看起來居然是考題就在那,大家都考一樣題目,沒什麼不公平的
你到底知不知道我的點在哪啊?
看懂再回好嗎?
回覆 QQ 在10/30/2013 11:33:51 PM的回覆:
認真講
這也不太算實務吧
林俊益的書上就有了
政大必看
你要說這有多實務?
比民訴友善太多了吧
回覆 天下烏鴉一般黑 在10/31/2013 10:31:17 AM的回覆:
先回答你正題;

君略主張考題應謹慎應可以出更好,何嘗不是大家所希望。

但你看看這考題,顯然就是有實務定見的實務專門用語,

大家的考題一樣,為什麼有人看不懂有人看得懂,

如果高達九成的人沒聽過或見過的些專業名詞那該檢討,

但如果不是,那反而有考出鑑別度的作用不就應該是好考題。

但真的有很獨門嗎?請你把函請併案或函請併辦拿去當關鍵字

搜尋一下各地院或高院刑事判決,保證多到你看不完。

君自翊有數張專業證照,但也沒看過您尊重過司法專業。

如同一般市井鄙棄司法專業一般,有人會去質疑醫學用語

有人會去質疑土木工程上的專業用語?

這考題顯示的不過就是司法實務的專業用語,說真的。

很通俗了,和教科書及考古題(102普考法律廉82年刑庭決議)

都出現過了。您沒看過或不懂為什麼不是檢討自己。

這就是您眼裡容不下沙容不下不同意見。

再者,看得懂題目知道考什麼,

跟寫出鋪排有次序和使用洗鍊精確文字的答案是不同層次的,

就算已達後者程度,該答題內容受不受老師給分的親睞

又是另一個層次。見君所言很有自信自己答案都有打到爭點,

確實很好,真心祝福你,希望你水到渠成。

再者,君如謂為大家提出題目質疑好似師出有名,

其實自己也是當局者憤憤不平之鳴而已,這我都可以諒解,

但何必打著伸張正義的大旗說是為大家檢討老師題目,

是為自己爭取利益而打著客觀中立的公義大旗,這就是偽善。

討論區中別人想要怎麼把考試考好考高分,你也要管。

看別人說幾句不中聽的話你也要如刺蝟般反擊,

何必呢,再者逞口舌之爭對您這份考試真有幫助,想想吧!

沒有人喜歡被指責,但我只是隻烏鴉,說出心裡話而已。

一樣,真心祝福你,未來順遂。

回覆 中招 在10/31/2013 1:56:21 PM的回覆:
我也說了沒看過函請併辦的用語是我孤陋寡聞
考實務也很ok
但題目寫併前案處理就是整個錯誤
因為根本沒前後案
這些我之前都說了

就像如果今天考非告論罪,考生寫公訴罪
或考過失致死你寫過失殺人(這些也很通俗吧?),
你覺得會被扣幾分?

若出題改題者期待考生寫正確用語,
自己卻在題目中犯觀念上的嚴重錯誤,
這說的過去嗎?
況且這是多寫幾個字或少寫一個字就可避免的問題
像司二民最後一題的問話也很模糊,這種會讓答案開花的考題也該盡量避免才是

還有考試的設計本來就可靠社會跟考生的反應改進
會計師及格科目可保留成績
專利師考科從公會建議調整考科
這些都是業界跟考生爭取來的
司律新制雖評價兩極,但至少考選部也沒墨守成規
結果居然有考生批評他人對考試出題改進的批評,還來個人身攻擊
那是在捍衛什麼?倒是說來聽聽。
回覆 抱歉 在10/31/2013 2:34:44 PM的回覆:
請問版上有幾位能寫出起訴的定義?
連起訴的定義都寫不出來你當然沒辦法回答這種問題?
偏門?考個起訴定義很過分?
這....
回覆 天下烏鴉一般黑 在10/31/2013 2:35:20 PM的回覆:
其他您的考試改革大同理想我不多評。

題目出的函請併辦根本沒問題沒瑕疵。

偵查中會分一個案號,通常是偵字或他字

這跟刑事訴訟上的一個案件沒有關係。

新分的偵字號事實沒經過偵查怎麼知道會是

前案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的單一性案件

的一部事實,都分好偵字號查完本來應該

用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終結偵查程序。

但如果是起訴,那後訴會被下不受理判決你懂吧

函請併辦就是用在這,後案指的是偵字案號。

不是刑訴上狹義的案件。

這樣你懂了吧!看你討教於suton大擔保金

也是別人用心回答你正確答案跟你寫的不同

也要質疑到人家丟出實務見解才說沒話說。

還不知道你所謂孤陋寡聞是否有虛心求教之意,

不要認為自己書念很多就什麼都懂。

滿遭損謙受益,別害了自己。加油吧!


回覆 天下烏鴉一般黑 在10/31/2013 2:44:39 PM的回覆:
其他您的考試改革大同理想我不多評。

題目出的函請併辦根本沒問題沒瑕疵。

偵查中會分一個案號,通常是偵字或他字

這跟刑事訴訟上的一個案件沒有關係。

新分的偵字號事實沒經過偵查怎麼知道會是

前案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的單一性案件

的一部事實,都分好偵字號查完本來應該

用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終結偵查程序。

但如果是起訴,那後訴會被下不受理判決你懂吧

函請併辦就是用在這,後案指的是偵字案號。

不是刑訴上狹義的案件。

這樣你懂了吧!看你討教於suton大擔保金

也是別人用心回答你正確答案跟你寫的不同

也要質疑到人家丟出實務見解才說沒話說。

還不知道你所謂孤陋寡聞是否有虛心求教之意,

不要認為自己書念很多就什麼都懂。

滿遭損謙受益,別害了自己。加油吧!


回覆 中招 在10/31/2013 3:38:34 PM的回覆:
感謝烏鴉兄指正
你先前就點出前案不是指訴訟上的案件不就得了
但我不懂而質疑考題題意不行嗎?

人家Suton大能直接從別人的疑問中了解癥結
然後提出解釋跟相關佐證
好的很
而烏鴉大則是先質疑他人提問動機
也好的很
兩個好給人感覺天差地遠
但至少我有所獲
還是說聲謝謝

又恐龍法官之所以為恐龍法官
不是因認事用法有誤
而是只會恥笑社會大眾不懂法律
沒試圖去解釋溝通釐清

核四等問題還不是一樣
政府要人不反核
若不能提出客觀資料說服民眾
那反核就具有正當性
人民有質疑對自身有危害的權利

現在就是這種情況
當然你沒義務幫他人釋疑
但至少不用先入為主認為他人都不懷好意
世上沒有全知的人
如果認為無知者就是禍害
那大家都去死一死好了


回覆 .. 在4/27/2014 1:36:13 AM的回覆:
翻了一下陳樸生的書

提到甚麼檢察官「處函片」

那是甚麼東東?


阿?

--------------
公訴權
   公訴之提起
   訴之變更,追加,撤回
回覆 .. 在4/27/2014 1:38:56 AM的回覆:
sorry~~~

是「檢察處函片」

回覆 .. 在4/27/2014 1:47:46 AM的回覆:
另上述最高法院82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民國82年08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第35卷11期71頁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82.07.30)   
【決議】採甲說。   
【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其在第一審法院,係指起訴、自訴(或反訴)之事項而言。至案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旳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縱其未為任何諭知及說明,亦不能指為違法。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79.08.0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第1255頁 最 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第1286頁   
【提案】
【院長提議】確定判決僅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論罪科刑,對檢察官認係裁判上一罪之他部分犯罪嫌疑事實函請併案辦理部分,未一併審判。非常上訴意旨指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本院應如何判決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其在第一審法院,係指起訴、自訴(或反訴)之事項而言。至案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旳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縱其未為任何諭知及說明,亦不能指為違法。   
【乙說】犯罪事實之一部已經提起公訴,檢察官復發現他部分犯罪事實,認為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關係,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惟原審僅就原起訴部分判處被告罪刑,對於已受請求併案審理部分,則未予審判,難謂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應以何說為當。敬請公決。   
【決議】採甲說。
回覆 .. 在4/27/2014 1:57:52 AM的回覆:
【乙說】犯罪事實之一部已經提起公訴,檢察官復發現他部分犯罪事實,認為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關係,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惟原審僅就原起訴部分判處被告罪刑,對於已受請求併案審理部分,則未予審判,難謂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應以何說為當。敬請公決。   

----------------
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怎麼移送是關鍵吧?

如果是上述所謂的甚麼函請併辦,依前述,只是要法院注意,而非訴訟上之請求

但併案審理只有這種方式嗎?

阿?

回覆 .. 在4/27/2014 2:03:28 AM的回覆:
哈!

經查:

裁判字號:   28年上字第1650號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59、787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721、752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651、67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64、303   條      (24.01.01   )   
刑事訴訟法   第   264、303   條      (   82.07.30   )         
要旨: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暨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此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之地方法院檢察官以該檢察處函片送審,函片內僅稱本檢察官偵查認為應行提起公訴,既未依上開規定就起訴書應行記載之事項分別記載,亦未另具起訴書一併附送,其起訴之程序,顯係違背規定。
   
回覆 有教 在4/27/2014 10:29:25 PM的回覆:
去年上高x時,金x大有講,可惜一直弄不懂,就沒用心,然後考出來才知,老師講都沒在聽!
回覆 .. 在4/27/2014 11:53:58 PM的回覆:
案件已經繫屬於法院,檢察官事後發現有裁判上一罪,

朱朝亮說:只能函請併辦(函請併案審理),因為此時如果檢察官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係重行起訴之違法(303第2款)

----------------
白話一點就是不能再用起訴這樣的形式為之了

所以就發明了甚麼函請併辦

提醒法官有裁判上一罪

重點是這樣的函請,不是起訴,所以沒有起訴的效力,所以法院沒有已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20年刑庭第8次決議之乙說)

說來說去,就是實務發明出來的方法。
回覆 .. 在4/27/2014 11:57:35 PM的回覆:
陳樸生的書上是寫甚麼:檢察官處函片

--------------
函片內僅稱

本檢察官偵查認為應行提起公訴,

既未依上開規定就起訴書應行記載之事項分別記載,亦未另具起訴書一併附送,其起訴之程序,顯係違背規定。



檢察官還真大牌呢!

而且函就函,還甚麼函片?我還口函片咧!
回覆 .. 在4/28/2014 12:26:41 AM的回覆:
但是

朱朝亮是說:檢察官就另外的10次相姦接續犯為函請併辦,法院認定10次中7次有證據,3次沒證據

則就3次沒證據部分,疏未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理由之說明,仍是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似乎跟上述刑庭決議甲說中的:

如認不成立犯罪(按:應指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縱其未為任何諭知及說明,亦不能指為違法。


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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