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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代位行使第三人異議之訴
發表人 熊熊  

發表日期

1/8/2014 8:42:42 PM
發表內容 <92年公證人>
違章建築   A、B   二間房屋為甲所蓋,嗣甲將   A   房屋售予乙,並已交付與乙占有使用;B
房屋因甲積欠丙債務,由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拍賣,由丁拍定,並由法院發給權
利移轉證書與丁,執行程序而告終結。旋甲之債權人戊又以甲積欠其債務,於取得執行名
義後聲請法院執行,由法院查封   A、B   二間房屋,乙、丁乃以   A、B   房屋分別為彼等所有
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是否有理由?試說明之。

在<保誠金鑰題庫>找到一段參考答案:

甲為執行債務人,故乙無法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如原所有權人即為執行債務人

,因原所有權人本無排除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權利,買受人代原所有權人向債權人主張,亦無理由,

『且非為原始取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即係債務人之情形,買受人無對原所有權人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買受人前手(出讓人)之一為債務者,經其前手之任一債權人聲請

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執行者,買受人均不得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問老師:

『且非為原始取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即係債務人之情形,買受人無對原所有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即買受人前手(出讓人)之一為債務者,經其前手之任一債權人聲請

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執行者,買受人均不得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1.這一段到底在說什麼?      

2.『買受人無對原所有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什麼情形?為何買受人會對原所有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4 5:07:57 PM的回覆:

你問我,我問誰?

我只能說這個問題再問「違章建築之買受人」有無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可能?

答案是

1.乙不可以提起

乙未取得違章建築之所有權,其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買受人乙非所有權人,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基於債權效力平等原則,買受人乙亦不得本於代位權提起異議之訴。   

2.丁可以提起

違建係屬融通物,自得成為強制執行之客體,如買受人係基於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即係基於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違建所有權,自得在違建遭原始出資建築人之債權人查封時,提起本訴救濟之!   
回覆 熊熊 在1/13/2014 11:23:2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熱心指點

有個疑點一直想不透:

請問代位行使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需要向原所有人告知

需要原所有人迨於行使方得提起?或是得以直接提起呢?

還請老師點解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4 1:02:23 PM的回覆:

民法第242條(保全代位之效果)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怠於行使其權利:這不是主張242代位起訴之要件嗎?

基本觀念,有什麼疑問的?

要不要通知債務人?看個案

1.有辦法證明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就可以不通知

例如債務人躲債不知去向

2.沒有辦法證明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可能就要通知債務人




回覆 熊熊 在1/14/2014 6:19:29 PM的回覆:
茅塞頓開~   豁然開朗~

非常感謝老師百忙抽空賜教點解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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