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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撤銷死亡宣告
發表人 夢旅人  

發表日期

1/28/2014 4:28:25 AM
發表內容 老師在民法總則2013年版本p73提到:
這麼一個例子
舉行婚禮
              甲女----乙男----丙女
(失蹤多年)               (聲請甲女死亡宣告判決確定)

在乙男與丙女均屬善意不知情的情況下
老師是說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640第1項但書之規定,亦即現在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之但書
結論是:甲女與乙男之間的前婚姻關係消滅,乙男丙女的後婚姻關係有效存在。

我的問題是:
甲女在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後,甲女與乙男之間的婚姻關係不是會溯及回復嗎?但為什麼會消失呢?
老師說是因為但書規定,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但這邊所指的善意行為難道是指『甲男不知道乙女尚生存而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行為嗎』?因為如果不如此解釋似乎沒辦法說明為什麼甲女乙男之前婚姻在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後,尚不能恢復。
但我在坊間看到的補習班教科書是說:
甲女乙男原婚姻關係復活:因為撤銷死亡宣告有溯及效。甲、乙之原婚姻關係視為自始未消滅。

請問老師:我的想法有沒有錯?那坊間補習班的說法跟你的說法差異又何在?是否有矛盾?還是學生會錯意了?
以上煩請老師不吝解答,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8/2014 6:31:09 PM的回覆:

1.本來應該溯及回復甲乙之婚姻效力

2.但乙丙既已善意締結後婚姻〈善意行為不受影響〉,自不能使後婚姻成為重婚而無效。

3.故基一夫一妻之原則,甲乙之婚姻不再回復。

回覆 夢旅人 在1/28/2014 7:17:13 PM的回覆:
原來要作如斯解釋!
感謝老師
回覆 Rex 在10/10/2014 3:42:53 PM的回覆:
老師你好,關於此問題學生想問的是如在『雙方皆善意』時,是直接適用民訴640(家§163)就好,不用再提及釋字552,因為552的結論跟§640相同。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錯誤?
回覆 Rex 在10/10/2014 4:03:03 PM的回覆:
承上疑問:
還是說釋字362、552其前題是解決老師ppt講義所說第三種情形(生存配偶惡意再婚,第三人為善意時)的問題。而如果在雙方皆善意時,訴640即可解決,非釋字要處理之問題。學生在這邊有點聽不懂,再煩請老師抽空解答,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10/2014 5:28:58 PM的回覆:

你要直接適用家事法163而不提及釋字552,自無不可。

問題是如果考申論題,你確定省略怎麼多好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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