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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專用使用權部分問題
發表人 法律初心者  

發表日期

1/28/2014 4:38:55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學生想請教的問題如下,麻煩老師撥冗解答疑問,很感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與依原始公寓大廈買賣契約而設定專用使用權衝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而專用使用權的設定得依原始公寓大廈買賣契約而設定,形式上看起來是透過買賣契約約定共用部分的專用使用權供特定買受人使用,但實際上不是就是讓售嗎?兩者之間是否有矛盾?


回覆
李俊德 在1/28/2014 6:33:44 PM的回覆:

讓售,就是買賣,賣賣是要移轉所有權的。

回覆 法律初心者 在1/29/2014 9:16:27 AM的回覆:
所以老師的意思是建商只有對區分建築物和基地應有部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特定共用部份則是約定專用使用權,並未辦理登記,所以不會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的問題
回覆 路人甲 在1/29/2014 3:19:37 PM的回覆:
只要不違反民法第71條,即得以契約約定。所以應該要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之標的,才能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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