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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加油!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2/2/2014 6:04:27 PM
發表內容 審判獨立

高院不能干涉台北地方法院的裁定

只要你發回更裁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本於心證,

自當為無保裁定


-------------------------
根本不需要鳥高等法院阿!

加油!

回覆 顏色有差 在2/2/2014 10:29:41 PM的回覆:
以前綠營說紅衫軍想以”人”衝進總統府有罪

現在綠網軍卻說開砂石車加速衝撞總統府無罪....
回覆 差很多 在2/2/2014 11:01:16 PM的回覆:
那些人比卡車還要可怕。你不懂啦!
回覆 差很多 在2/2/2014 11:01:22 PM的回覆:
那些人比卡車還要可怕。你不懂啦!
回覆 .. 在2/3/2014 12:01:53 AM的回覆:
你顯然混淆了有(無)罪判決與羈押
回覆 .. 在2/3/2014 12:03:09 AM的回覆:
開砂石車衝進總統府雖然不妥

但比中國共產黨直接佔領(南京的)總統府


應該要好很多了!

回覆 .. 在2/3/2014 12:06:12 AM的回覆:
當時老蔣蔣介石可以說是落荒而逃阿

連擺在總統辦公室的辦公桌上的曾文正公文集


都倉惶到來不及帶走呢!

回覆 .. 在2/3/2014 12:06:38 AM的回覆:
人民的力量阿
回覆 .. 在2/3/2014 12:10:51 AM的回覆:
以前希特勒還縱火燒國會
回覆 關於系爭 在2/3/2014 12:16:42 AM的回覆:
顯然地院法官覺得是無保釋放
高院覺得恐有羈押必要(必要性)

地院與高院雖然有審級上的關係,但也僅止於此

審理羈押的法官,應該本於心證,決定羈押與否

斷不可因為檢察官不斷抗告,上級法院不斷發回
即因此而改變羈押與否的決定

-----------------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要挺住阿!


回覆 .. 在2/3/2014 12:19:33 AM的回覆:
還有,羈押不是秤斤論兩

原先無保釋放,後來15萬交保

再來呢?

-------------
要當法官,就要本於法律良知,獨立審判

加油~!

回覆 .. 在2/3/2014 12:20:57 AM的回覆:
30萬交保
回覆 .. 在2/3/2014 3:49:08 AM的回覆:
希特勒國會縱火案

國會縱火案(德語:Der   Reichstagsbrand)是德國建立納粹黨一黨專政獨裁政權的關鍵事件,發生在1933年2月27日,柏林消防隊於晚上9時14分開始接到德國國會大樓火警報告。火情同時發生在幾個不同地點,但當消防隊到達時,主要的議會大廳發生爆炸,燃起大火。警察搜索現場時發現了馬里努斯·范·德·盧貝是荷蘭共產黨人,一個失業的建築工人,在此前不久才到德國。

總理希特勒和戈林很快到達現場,發現范·德·盧貝後,戈林立即宣稱這起縱火案是共產黨人幹的,他們抓到了共產黨的領導。希特勒立即抓住這個機會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要求年事已高的總統興登堡簽署《國會縱火法令》,取消大部分魏瑪憲法賦予的權利。

納粹黨首腦宣稱這起事件是第三共產國際策劃的,逮捕了三名駐共產國際的保加利亞人:季米特洛夫、塔涅夫和波波夫,當時警察並不知道季米特洛夫是共產國際的負責人,在萊比錫審判時,季米特洛夫自己辯護,被宣布無罪釋放。


wiki
回覆 .. 在2/3/2014 3:53:54 AM的回覆: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紐倫堡審判戰犯時,德國將軍弗朗茲·哈爾德宣誓書面供認:「在1942年元首生日午宴上,當大家談論國會大廈的建築和其藝術價值時,戈林大聲說:『只有我才最清楚國會縱火案,因為火是我放的。』他一邊說一邊拍自己的大腿」。但戈林在審判中完全否認。目前對國會大廈縱火案的起因歷史學家們有幾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認為范·德·盧貝出於個人原因放的火,被納粹黨利用了;另一種認為是共產黨策劃范·德·盧貝放火。近來的研究顯示,國會縱火案為盧貝的個人事件,而正好為納粹黨人所用,認為此事為後者所作可能是對納粹罪行反對而強加於身的論點。
回覆 .. 在2/3/2014 1:44:16 PM的回覆:
哈!

我本來以為德國的國會縱火案

是希特勒教唆的。
回覆 .. 在2/3/2014 1:45:55 PM的回覆:
北院:有羈押理由但沒必要
中央廣播電台-7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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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田,論羈押法制
回覆 .. 在2/3/2014 1:49:48 PM的回覆:
法官為了一個被告,因為羈押權改由法院召開審理庭審理後(原為檢察官亦有此權力),不斷的因為檢察官抗告而開庭

--------------------
不知道是否也算是一種浪費司法資源?

當然!

我們也希望藉由此案,釐清一下何謂羈押的必要性。

回覆 .. 在2/3/2014 2:01:04 PM的回覆:
似乎重點仍然回到

有事實足任被告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
何謂?

被告犯行本身即為有事實足認?

這是一種循環論證吧?

依法條,檢方仍需提出事實,而該等事實必須與逃亡有關聯,且須足認


這雖然有淪為文字遊戲之嫌,但法庭裡的遊戲何嘗不就是文字遊戲?

只不過,這種文字遊戲在法庭裡是透過諸如言語與辯論來呈現而已

-----------------
連生死(有罪判決的死刑與徒刑),在最高法院,都是透過語言與辯論   (的遊戲),來決定之。

回覆 .. 在2/3/2014 2:02:38 PM的回覆:
辯論vs.罪責Schuld?
回覆 .. 在2/3/2014 2:17:37 PM的回覆:
後宮甄環傳裡的明爭暗鬥

不知道算不算也是語言遊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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