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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給刑法學者張麗卿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2/7/2014 6:04:01 PM
發表內容 ..   在2014/2/7   下午   06:02:24的回覆:
客觀歸責理論從1990年代開始引入台灣,一直到2007年台灣地區“最高法院”才作出了首個以客觀歸責理論判斷因果關係的判決。張麗卿教授進一步具體介紹了該案案情以及“法院”的判決理由,她認為,該判決突破了台灣地區“法院”以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刑事案件因果關係標準的傳統作法,大膽地採用了客觀歸責理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接下來,張麗卿教授分析了客觀歸責理論對台灣司法實務的影響。根據她截止2009年2月份的統計數據,台灣地區“最高法院”適用客觀歸責理論的判決有3例,“高等法院”有29例,“地方法院”有53例。她提出,這些統計數據表明有力地作證了客觀歸責理論實際上影響到了台灣地區“法院”的判決。最後,張麗卿教授介紹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客觀歸責理論的一些批駁。

-------------------
以上,北京師大法學院碩士生郭耀宗         文

         2013年12月16日,北師大刑科院第74期“京師名家刑事法講座”在北京師範大學後主樓18層高銘暄學術報告廳舉行。本次講座邀請到台灣高雄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張麗卿教授,她演講的題目是“德國客觀歸責理論對台灣地區因果關係判斷的影響”。北師大法學兩院院長趙秉志教授、副院長劉志偉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黃曉亮副教授以及孫平副教授、趙軍副教授、印波副教授、趙書鴻博士、趙晨光博士等北師大法學兩院師生共計40餘人參加了本次講座。講座由劉志偉教授主持。


顯然

張麗卿的舊文章,拿到北京師大,再演講一次!

所以也只能介紹到2009年?

我覺得張麗卿是不是應該增補到2013年呢?


畢竟,這是一次新的演講,你總不能只是把之前的文章拿來在演講一次吧?!
回覆 .. 在2/7/2014 6:22:44 PM的回覆:
我一直懷疑,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是Roxin突然蹦出來的構思嗎?

之前的人都沒有任何貢獻嗎?

----------------
或許,這又是另一個刑法學理論史了!

回覆 .. 在2/7/2014 6:31:00 PM的回覆:
張麗卿:
对客观归责理论提出质疑的是黄荣坚及柯耀程两位学者。他们认为:客观归责理论以风险实现为其核心概念,但是风险实现并不具有实证意义的定义,风险实现有其解释上的困境。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66页及以下;柯耀程:《刑法概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   206页。
回覆 .. 在2/7/2014 6:34:40 PM的回覆:
張麗卿:
對客觀歸責理論提出質疑的是黃榮堅及柯耀程兩位學者。他們認為:客觀歸責理論以風險實現為其核心概念,但是風險實現並不具有實證意義的定義,風險實現有其解釋上的困境。參見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66頁及以下;柯耀程:《刑法概論》,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206頁。   
回覆 .. 在2/7/2014 6:41:40 PM的回覆:
或許張麗卿在北京師大演講時,口頭有介紹新的

也未可知。
回覆 .. 在2/7/2014 8:56:28 PM的回覆:
張麗卿該文,讓我們得知,最先引進客觀櫃責理論的,似乎是...黃榮堅?(1991年)

其後許玉秀擴大介紹該理論(1994年),並且好像對黃榮堅也提出批評?

回覆 .. 在2/8/2014 9:43:11 AM的回覆:
重新翻閱了黃榮堅的關於因果關係的論述

發覺黃榮堅會不會太矯情了?

提到韓忠謨時就稱韓忠謨老師

可是提到Jakobs,也沒看到他說Jakobs老師或Jakobs   Lehrer阿?!

----------------
難道韓忠謨跟黃榮堅有什麼特殊關係?

例如當初韓忠謨力見林山田入台大任教(為當時系主任反對?!)

難不成黃榮堅從輔大轉任台大,是韓忠謨幫忙的?

回覆 .. 在2/9/2014 1:34:10 PM的回覆:
駱克信Roxin:
.....在19世紀下半葉,以自然科學的魅力為導向的因果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毀滅了歸責理論。然而,這種歸責理論的復興,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來才得到貫徹(註)。不過,.......。

----------------
駱克信在註中說:
一位較少得到關注的,『先驅者』的書,
Hardwig,Die   Zurechnung.Ein   Zentralproblem   des   Strafrechts,1957.

(王世洲翻譯)
回覆 續上一 在2/9/2014 1:36:45 PM的回覆:
書名   Die   Zurechnung:   ein   Zentralproblem   des   Strafrechts
Hamburger   Rechtsstudien第   46   期,   ISSN   0072-9590   
作者   Werner   Hardwig   
出版者   Cram.   De   Gruyter   &   Company,   1957   
ISBN   3111043649,   9783111043647   
頁數   247   頁   


回覆 .. 在2/9/2014 10:02:56 PM的回覆:
許玉秀:
學說上,客觀歸責理論「最早」出現在林山田教授1982年初版刑法總則教科書(按:即刑法通論)中,譯為客觀之責任理論。

回覆 .. 在2/10/2014 11:18:13 AM的回覆:
呵呵....從來就以為因果關係是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是所謂的構成要件結果,構成要件因果關係

所以就不知道為何客觀歸責理論要稱為歸責?

甚至認為應該要稱為客觀歸因理論

林東茂則稱為客觀歸咎理論,以與罪責相區別

那麼,客觀歸責理論與三階層的關係為何?體系為何?

----------------
大塚   仁:
在刑法理論上,有見解認為,不需要因果關係論(Mayer,瀧川),認為.....從來的因果關係論只不過是責任論的一部分

這好像是故意的體系問題喔!故意,是構成要件要素之一,是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可是它也是罪責要素(許玉秀)(按:請考察一下故意在罪責與不法階層的體系問題)

所以,因果關係也是行為人責任論的問題?

如今,因果關係是在所謂的構成要件階層裡了


那麼,客觀歸責理論之所以稱為歸責,這個責字,是有其道理了?


結論:
因果關係果然是一個大哉問。
回覆 .. 在2/10/2014 11:20:46 AM的回覆:
..   在2014/2/9   下午   10:02:56的回覆:
許玉秀:
學說上,客觀歸責理論「最早」出現在林山田教授1982年初版刑法總則教科書(按:即刑法通論)中,譯為客觀之責任理論。

-----------------
這(當然)是指我國。


回覆 .. 在2/10/2014 11:29:55 AM的回覆:
大塚   仁老伯伯關於因果關係的大綱:

一   意義
二   因果關係的理論
   1.條件說
   2.原因說
   3.相當因果關係說
   
(另外,最近在德國,奧地利等,有利的是客觀歸屬論<客觀歸責論>)

(按:那瑞士呢?)

三   因果關係的判斷
   1.
   2.疫學的因果關係
四   判例的立場
五   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

(馮軍翻譯)

回覆 .. 在2/10/2014 11:59:04 AM的回覆:
大塚   仁:
構成要件是責任的類型。

---------------
大塚   仁,故意的體系地位(香川   古稀   )


所以,問題又回到的Roxin   vs.Jakobs?



reREPO
Roxin     v.s.     Jakobs
1.犯罪是一種規範侵犯,而不是一種法益侵害?
2.取消不法和罪責的區分?
3.按照符合目標的觀點來實現罪責的歸屬?
----------------
以上3點Jakobs的主張,我(Roxin)並未接受其中任何一點。我(Roxin)和雅各布斯之間的學說對抗已經很久了,通過這種對抗,希望刑法能夠阻止應該由它阻止的一些發展趨勢。   
回覆 .. 在2/10/2014 12:15:45 PM的回覆:
哈!

所以,問題又還是回到了:

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貳         存在論與規範論



--------------
repo

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貳         存在論與規範論,一         20世紀下半葉以後的論辯,註9:
1999年3月政大刑法中心師生作品發表會上,作者發表犯罪階層體系方法論探源時,有位台大法研所碩士班研究生即質疑是否有方法二元論這樣的用語,在Radbruch,Rechtsphilsophie         als         Rechtswertbetrcahtung,         in:Rechtsphiloslphie,1973,.93.可找到Methodendualismus,         Methodenmonismus和Methodentrialismus的用語。
---------------
1.我覺得那個台大法研的研究生本身問題的提出就很奇怪,就算沒有方法二元論這個用語(不管是中文或德文),難到許玉秀不能自己生嗎?
2.我也覺得許玉秀很奇怪,找到一個Radbruch,有Methodendualismus,         Methodenmonismus和Methodentrialismus的用語,那又怎麼樣?是要說你沒有亂生嗎?

有沒有這個用語這樣的問法本身就很有問題,除了彰顯自己博覽群書根本沒看到有專家這樣說以外,我看不出有甚麼科學之處,而且這種問法很危險,一旦被人搬出有以前的人確實這樣用過,那就很糗(無知)。

但是人類的用語本來就是人自己創造的,以前沒人這樣用,不代表現在的人不能這樣用,用了有好處有用處就代表用了符合科學,本來就可以自己生。

許玉秀拿以前有人這樣用來回應,除了也是證明自己博覽群書外,我看不出來這樣的回應有多科學。只是在說明自己不是亂生(似乎也否定了自己沒有生的權利。)
回覆 .. 在2/10/2014 12:19:45 PM的回覆:
顯然客觀歸責理論,在許玉秀那裡,也是在進步當中!(許玉秀她自己當然也非一蹴可幾)

物理學何嘗不是如此?

repo

《物理之演進》(英文版原名:The         Evolution         of         Physics或The         Evolution         of         Physics:         From         Early         Concept         to         

Relativity         and         Quanta,根據版本不同書名有上述的文字差別。中文版譯名來自周肇威的譯本)是由物理學家阿爾伯特·愛因斯坦和利奧波德·英費爾德合著出版的物理學科普讀物,內容介紹了物理學從伽利略、牛頓時代的古典理論到現代場論、相對論和量子力學的發展演化歷程。該書最初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在1938年出版並獲得了大眾的廣泛好評,《時代》雜誌還特別為此書刊載了一篇頭條報導。

-------------------
內容
該書分為四章內容,標題分別為:《機械觀的興起》、《機械觀的衰落》、《場,相對論》和《量子》。每一章所包含的小節都有各自的小標題。

在第一章中作者從伽利略的理想實驗起始,通過引入向量的概念介紹了伽利略和牛頓的古典力學,並從焦耳的熱功當量角度解釋了古典物理中所認為的熱現象,它也可以用分子間作用力的機械觀來描述。
在第二章中作者首先展示了電磁現象無法用傳統的機械觀來描述,進而涉及到光的本性問題。這裡面描述了牛頓的微粒說和惠更斯的波動說關於光的本性的論戰,雖然結果贊同了波動說(認為光是一種機械波),但又要同時假定不能用機械觀來描述的作為光波的傳播介質的以太的存在。
在第三章中作者用力線首先來描述重力場,進而用它來描述電場和磁場。作者解釋說這是在嘗試「用流體的語言來將熟悉的事實翻譯成新的場論的語言」。愛因斯坦和英費爾德敘述了法拉第、馬克士威和赫茲的實驗引發了現代物理學,邁克生-莫立實驗和狹義相對論否定了以太的存在。最後,愛因斯坦在這裡介紹了廣義相對論。
在第四章中作者通過光電效應實驗引入了光量子概念並由此進一步引出了機率波的概念,「量子理論又創造了關於實在的新的主要特色。不連續性代替了連續性。放棄了掌握個體的定律,出現了機率的定律。」
回覆 .. 在2/10/2014 12:24:17 PM的回覆:
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貳     存在論與規範論,一     20世紀下半葉以後的論辯,註9:
1999年3月政大刑法中心師生作品發表會上,作者發表犯罪階層體系方法論探源時,有位台大法研所碩士班研究生即質疑是否有方法二元論這樣的用語,在Radbruch,Rechtsphilsophie     als     Rechtswertbetrcahtung,     in:Rechtsphiloslphie,1973,.93.可找到Methodendualismus,     Methodenmonismus和Methodentrialismus的用語。

------------------
哈!

重新再看許玉秀這段,發現許玉秀也滿狠的了!

因為Radbruch是德國有名的法哲學家,該名台大法研所刑法組研究生根本是被許玉秀大大的打了一巴掌阿!

也告誡了我們不要輕易質疑別人是否有什麼什麼用語。
回覆 .. 在2/10/2014 12:26:09 PM的回覆:
可能是因為1999年還沒有Google

-------------
許玉秀也算得了便宜了。
回覆 .. 在2/10/2014 12:28:20 PM的回覆:
GOOGLE
成立   1998年9月4日      (1998-09-04)
   
---------------
又或許是,當時google還沒成為搜尋的代名詞
回覆 .. 在2/10/2014 12:33:16 PM的回覆:
稱之為
搜尋引擎

----------------
網址   google.com   
商業性質?   是   
網站類型   搜尋引擎   
註冊   選擇性   
語言   多國語言   (~100)   
持有者   Google公司   
創始者   拉里·佩奇和謝爾蓋·布林   
推出時間   1997年9月15日   
Alexa排名   1
收入   來自廣告   
現狀   發展中   

wiki
回覆 .. 在2/10/2014 1:24:29 PM的回覆:
在Radbruch,Rechtsphilsophie               als               Rechtswertbetrcahtung,               in:Rechtsphiloslphie,1973,.93.

可找到Methodendualismus,               Methodenmonismus和Methodentrialismus的用語。

-----------------
Methodendualismus   方法二元論
Methodenmonismus   方法單元論(方法一元論)?
Methodentrialismus   方法三元論(?)


Methodenpluralismus   方法多元論!


哲學:
一元論
二元論(對立)
多元論!

道道道   非常道   名可名   非常名

元元元   非常元!
回覆 .. 在2/10/2014 1:30:39 PM的回覆:
呵呵.....好哲學喔!
so   philosophical!

-------------
Oops!
有這種用法嗎?

還好我不是研究生,應該不在規範體系內。


好叔本華喔
好尼采喔

好維根斯坦喔

好柏拉圖喔!



回覆 .. 在2/10/2014 1:33:31 PM的回覆:
so   platonic!

cc...........
回覆 .. 在2/10/2014 1:42:11 PM的回覆:
so   Aristotelian!

----------------
cc...........
回覆 .. 在2/10/2014 2:44:07 PM的回覆:
這裡,要感謝許玉秀的考察,無論是考察德國的,還是我國的,關於客觀歸責理論

的發展軌跡

其中

關於(在)我國的發展

1.林山田,1982年初版的刑法通論

2.黃榮堅,不作為犯與客觀歸責,1991年
3.許玉秀,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理論是什麼?,1994年
4......

----------------
在此,謹向上面三位先進,致敬!

感謝三位先進的身先士卒!

回覆 .. 在2/10/2014 10:08:54 PM的回覆:
哈!

客觀歸責理論的始作傭者竟然是....黑格爾Hegel?

而且理論基礎是在於意志Wille?

----------------
哈哈!

許玉秀在這方面的考察可以說是下足了功夫。

佩服佩服!

回覆 .. 在2/10/2014 10:47:50 PM的回覆:
哈哈!

來鬼扯一下吧!

維(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直指起始的意志

1950年~維根斯坦死亡
1.論確定性
2.關於色彩的評論
3.關於心理學哲學的最後著述II:內與外

-----------------
扯到維根斯坦,步是因為我懂他;相反的,我多半不懂!
會這樣扯,只是鬼扯!

至於上面的東東,也不是我的文字,只是看到直指起始的意志,或許也可以跟黑格爾在他的法哲學原理一書中談的意志扯上,那麼也就可以聯結到:客觀歸責理論!

飯田隆,維特根斯坦--語言的界限
CH.20   在最後的日子裡,其中的:直指起始的意志
回覆 .. 在2/10/2014 10:52:13 PM的回覆:
ps.
至於色彩學的評論

是導因於歌德

而這裡,當然就會有歌德與叔本華非凡的聚首與分道揚鑣,也是因為色彩學。

回覆 .. 在2/11/2014 11:40:22 AM的回覆:
由於本身能力太有限,根本無法對於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的下為概念一一思考,但對於該理論本身的歷史起源與發展仍有著興趣,

包括德國的創始與發展,以及在繼受國我國的發展   

所以也就只能先從此處著手了!

--------------
張麗卿於其文中註說:
1990-1999年間,這些學者陸續以專文介紹客觀歸責理論的來源及相關內涵,計有黃榮堅:《不作為犯與客觀歸責》,1991年6月;許玉秀:《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是什麼》,1994年2月、5月、1997年9月;林東茂:《從客觀歸責理論判斷交通事故的刑法責任》,1995年6月;張麗卿:《廢弛職務致釀災害的客觀歸責》,1995年9月;陳志龍:《客觀歸責性》,1999年4月

請比較一下林山田於其通論中所說的國內文獻參考。

事實上,許玉秀於1991年以發表了最高法院七十八年臺上字第三六九號判決的再檢討-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與客觀歸責理論初探(1991.08),等於說,許玉秀與黃榮堅同年發表了對於客觀歸責理論的初探(許玉秀晚黃榮堅兩個月刊出)

黃榮堅其後又發表了包括:
衛爾康事件的基本刑法問題
論風險實現
(以及其基礎刑法學的論述)

許玉秀則有:
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是什麼
客觀歸責理論與因果關係
走出主觀與客觀的迷思
客觀歸責理論的回顧與前瞻

回覆 .. 在2/11/2014 11:43:20 AM的回覆:
事實上,許玉秀於1991年以發表了最高法院七十八年臺上字第三六九號判決的再檢討-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與客觀歸責理論初探(1991.08),等於說,許玉秀與黃榮堅同年發表了對於客觀歸責理論的初探(許玉秀晚黃榮堅兩個月刊出)

-----------------
許玉秀該文其實就是在回應黃榮堅該文

但可惜的是,似乎黃榮堅並沒有回應許玉秀的回應

回覆 .. 在2/11/2014 12:36:59 PM的回覆:
至於客觀歸責理論本身

跟因果關係理論

的關係為何?

----------------
或許,我要問的,應該是:

有了客觀歸責理論,還要等價理論嗎?

回覆 .. 在2/11/2014 12:40:10 PM的回覆:
政大刑法中心(1995年10月成立)

1991.04 德國慕尼黑大學教授   Bernd   Sch'u'nemann   演講:意志自由
回覆 .. 在2/12/2014 12:39:34 PM的回覆:
好了!

拉拉雜雜扯了一堆,雖然無法進入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概念,但對於該理論的初步,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那麼,客觀歸責理論在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之中,應該是在哪個體系?

或者,他不屬於其中任一體系,而是例如屬於行為理論?(ps.行為理論與犯罪理論是兩個獨立的理論,而且,行為理論是先於犯罪理論來講授的)

按許玉秀,客觀歸責理論,是構成要件理論;或者說,是阻卻構成要件事由(從反面來看)

而且,駱克信極力要將其與違法性劃清界線。(許玉秀)
回覆 .. 在2/12/2014 12:40:50 PM的回覆:
好了!

拉拉雜雜扯了一堆,雖然無法進入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概念,但對於該理論的初步,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那麼,客觀歸責理論在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之中,應該是在哪個體系?

或者,他不屬於其中任一體系,而是例如屬於行為理論?(ps.行為理論與犯罪理論是兩個獨立的理論,而且,行為理論是先於犯罪理論來講授的)或故意論?

按許玉秀,客觀歸責理論,是構成要件理論;或者說,是阻卻構成要件事由(從反面來看)

而且,駱克信極力要將其與違法性劃清界線。(許玉秀)   
回覆 .. 在2/13/2014 12:20:52 PM的回覆:
..   在2014/2/10   上午   11:29:55的回覆:
大塚         仁老伯伯關於因果關係的大綱:

一         意義
二         因果關係的理論
         1.條件說
         2.原因說
         3.相當因果關係說
         
(另外,最近在德國,奧地利等,有利的是客觀歸屬論<客觀歸責論>)

(按:那瑞士呢?)

----------------
哈哈!

駱克信,A.T.,第一卷(第三版1997):
當客觀歸責理論迄今在德國和瑞士僅僅作為一個研究角度被採納的同時,它在奧地利的實踐中已經得到廣泛的貫徹和實施。
回覆 .. 在2/13/2014 1:01:06 PM的回覆:
駱克信的體系

第11節   歸責於客觀行為構成
一   因果關係理論
二   進一步歸責於客觀行為構成
1.侵害性犯罪(實害犯)
2.危險性犯罪(危險犯)
   a.具體的危險性犯罪(具體危險犯)
   b.抽象的危險性犯罪(抽象危險犯)

王世洲翻譯,我括弧
回覆 .. 在2/13/2014 1:07:39 PM的回覆:
此外,駱克信還提到:
與客觀歸責理論發展出來的研究角度相類似的,還有

雅各布斯Jakobs的模型性危險(Modellgefahr)
奧托Otto的可操縱性原則
特佩爾Toepel的理智的可計畫性
回覆 .. 在2/13/2014 1:11:20 PM的回覆:
ps.
關於結果犯,包括:
實害犯:實害結果
具體危險犯:危險結果

----------------
至於抽象危險犯,雖然也有危險二字,但似乎不承認其亦係危險結果

如果不是,那難道抽象危險犯是行為犯?

回覆 .. 在2/13/2014 8:00:29 PM的回覆:
而由施羅德Schr'o'der提出的抽象--具體危險犯,似乎駱克信是認為:與抽象危險犯相比,沒有什麼不同。

(他是說:與抽象的危險性犯罪的關係,什麼也不能改變,一種具體的危險性結果並不需要出現。)

回覆 .. 在2/13/2014 11:27:16 PM的回覆:
哈哈!
或許冥冥之中,有一條道路,你就莫名其妙的,走上了這條路。(海德格爾所稱的:林中路?)

-----------------
漢斯.威爾策爾(威爾采)Hanns.   Wezel,近百年的德意志刑法學理與目的行為論   (蔡桂生翻譯)
回覆 .. 在2/13/2014 11:29:31 PM的回覆:
Hans.   Welzel
回覆 續上二 在2/13/2014 11:44:19 PM的回覆:
在該篇文章中,威爾策爾說:

在筆者看來(按:指威爾采他自己),將犯罪分解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罪責三個階層,是過去兩三代人所取得的最為重要的學理成果。拉德布魯赫曾將這一成果視為與英吉利法思想區別之所在。

-----------------
拉德布魯赫Radbruch,英國法的精神Der   Geist   des   englischen   Rechts,1956,57ff.
回覆 .. 在2/13/2014 11:57:11 PM的回覆:
女王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案R   v.   Dudley   and   Stephens
是英美普通法系中的經典案例。

案件起因發生在1884年7月,一艘遊船船在南大西洋離岸1300英里處失事,船上共有4名船員,杜德利是船長,史蒂芬是大副,布魯克是水手,而孤兒出身的17歲男孩理察·帕克是船艙服務員。在缺少淡水和食物的第20天時,杜德利在史蒂芬同意下,而布魯克斯反對後殺死男孩帕克,過了四天,三個倖存者獲救。

該案的判決認為緊急避難並不能作為謀殺的辯護,引起了有關食人在內的一系列倫理爭議。

wiki
回覆 .. 在2/14/2014 1:05:18 PM的回覆:
我不知道ㄝ.....
而且我怎麼部是從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或減免罪責的緊急避難來看這個問題?

我只是覺得那個17歲的少年很可憐,因為他是孤兒,而且他是船上最沒權力的(他不是船長,也不是大副,也不是水手,當然!他更不是船長的而子)(雖然他(們)說他生病體弱)

--------------
這好像跟刑法沒關係喔!

可是我怎麼覺得是恃強凌弱?
回覆 .. 在2/14/2014 1:07:51 PM的回覆:
我不知道ㄝ.....
而且我怎麼不是從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或減免罪責的緊急避難來看這個問題?

我只是覺得那個17歲的少年很可憐,因為他是孤兒,而且他是船上最沒權力的(他不是船長,也不是大副,也不是水手,當然!他更不是船長的兒子)(雖然他(們)說他生病體弱)

--------------
這好像跟刑法沒關係喔!

可是我怎麼覺得是恃強凌弱?

還是說:會選他是他倒楣?

不過這或許也證明了:
刑法,是強者的刑法!

該案判決:
http://www.justis.com/titles/iclr_bqb14040.html


(謝謝wiki)
回覆 .. 在2/14/2014 1:13:58 PM的回覆:
從權力為度來看刑法

RErepo
福柯的:
1.監獄:權力的物質維度
2.刑罰:'權力的制度維度
3.犯罪:權力的事實維度

4.刑法知識:權力的話語維度
回覆 .. 在2/15/2014 11:47:57 AM的回覆:
蔡桂生,梅茨格爾(Edmund   Mezger)犯罪&#8203;&#8203;階層體系的新康德主義根基

其中:
按照西方哲學思想的一般現象,在「存在主義」哲學興起後,「新康德」哲學的影響力減退;但是在法學研究上,新康德哲學的影響一直沒有減少,也很難減少。我國台灣地區甚至有學者認為,所謂目的階層體系的根源是存在哲學,這是有問題的(按:指林東茂,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


-----------------
好了!

刑法學,我自己也走到這裡了,心裡也算有小小的喜悅!
回覆 .. 在2/15/2014 11:48:56 AM的回覆:
蔡桂生,梅茨格爾(Edmund         Mezger)犯罪階層體系的新康德主義根基

其中:
按照西方哲學思想的一般現象,在「存在主義」哲學興起後,「新康德」哲學的影響力減退;但是在法學研究上,新康德哲學的影響一直沒有減少,也很難減少。我國台灣地區甚至有學者認為,所謂目的階層體系的根源是存在哲學,這是有問題的(按:指林東茂,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


-----------------
好了!

刑法學,我自己也走到這裡了,心裡也算有小小的喜悅!
回覆 .. 在2/17/2014 1:19:18 PM的回覆:
張  麗 卿,台&#28286;&#12395;&#12362;&#12369;&#12427;刑事&#21307;事紛&#20105;&#12398;課題&#12392;展望

--------------
&#22338;口 一成   &#35379;

回覆 .. 在2/17/2014 1:27:50 PM的回覆:
張麗卿,台灣&#12395;&#12362;&#12369;&#12427;刑事&#21307;事紛爭&#12398;課題&#12392;展望   ,關西大學法學研究所『&#12494;&#12514;&#12473;』   No.23,   第15-41頁   2008.12   

--------------
google翻譯
在台灣的挑戰和刑事醫學紛爭展望   


由&#22338;口   一成翻譯(成日文)

不知道張麗卿教授是用中文寫成的還是德文呢?


我個人給張教授的建議是:
如果是翻譯的,應該要列出翻譯者

不然我會已為你是直接用日文寫成的。

回覆 .. 在2/17/2014 1:31:09 PM的回覆:
由﹝土反﹞口         一成翻譯(成日文)

---------------
我國刑法學者中,懂日文,德文的,有誰?

蔡墩銘?

郭君勳?(參閱其案例刑法總論)
回覆 .. 在2/17/2014 1:48:14 PM的回覆:
如果張麗卿教授懂日文,為何還要透過翻譯?

---------------
上文中,張麗卿於註中所引文獻,也有參閱日文的,例如:
20)米田泰邦『&#21307;療行為&#12392;刑法』(一粒社、1985年)203頁以下
59)金川琢雄「&#21307;療&#12395;&#12362;&#12369;&#12427;&#35500;明&#12392;承諾&#12398;問題&#29366;況&#8213;&#21307;師&#12398;&#35500;明義務&#12434;中心&#12392;&#12375;&#12390;&#8213;」日本&#21307;事法&#23398;&#20250;編『&#21307;事法&#23398;叢書&#8323;   &#21307;事紛&#20105;&#12539;&#21307;療過誤』(日本評論社、1986年)227頁&#21442;照。
62)町野朔「患者&#12398;自己決定&#27177;」日本&#21307;事法&#23398;&#20250;編『&#21307;事法&#23398;叢書&#8321;    &#21307;師&#12539;患者&#12398;&#38306;係』(日本評論社、1986年)
48∼49頁

既然看得懂日文,應該也可以用日文書寫吧?

惟張教授於註中有言:
92)米田&#12539;前&#25522;注(20)277頁。東海大&#23398;&#12398;&#28201;豊文院長&#12395;&#12399;、長年&#12395;&#12431;&#12383;&#12426;、日本語文&#29486;&#35501;解&#12395;際&#12375;&#12390;&#12372;指導&#12434;賜
&#12387;&#12383;。&#28201;院長&#12398;味&#12431;&#12356;&#12398;&#12354;&#12427;&#35500;明&#12398;&#12362;&#12363;&#12370;&#12391;、日本語&#12398;感&#35226;&#12362;&#12424;&#12403;精&#39620;&#12395;触&#12428;&#12427;&#12371;&#12392;&#12364;&#12391;&#12365;&#12427;&#12424;&#12358;&#12395;&#12394;&#12387;&#12383;。
&#12371;&#12398;場&#12434;借&#12426;&#12390;謝意&#12434;表&#12375;&#12383;&#12356;。

(google翻譯:
導演Toyofumi溫度東海大學,多年來,閱讀日本文學當禮物指導   津市了。由於與導演熱的味道的描述,它是能夠觸摸日本人的本質和感覺。   和想表達我的感激之情藉此機會。)

聽起來好像是可以讀的意思,但寫呢?

不知道!

至少本篇文章不是張麗卿自己用日文寫成的。


回覆 .. 在2/17/2014 1:54:44 PM的回覆:
我覺得應該是要這樣:

張麗卿,刑事醫療糾紛在台灣的挑戰和展望,...

--------------
然後於註中標明:本文由土反口   一成翻譯,題目為:.....)

回覆 .. 在2/17/2014 2:04:00 PM的回覆:
所以說土反口   一成懂「中文」?

還是張麗卿是用「德文」或「英文」寫的?

----------------
有刑法學者懂「拉丁文」或「希臘文」嗎?


「法文」呢?

回覆 .. 在2/17/2014 2:14:16 PM的回覆:
至於日本關西大學法學研究所的出版品(以張麗卿發表的該年月份)

&#12494;&#12514;&#12473;

--------------
其英文目錄是這樣標的:
The   Issue   and   Outlook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of   Criminal   Law   in   Taiwan
CHANG,   LI-CHING   (   15   )
(Translation:   Kazushige   Sakaguchi)

日文則是:
台&#28286;&#12395;&#12362;&#12369;&#12427;刑事&#21307;事紛&#20105;&#12398;課題&#12392;展望
張 麗卿 (翻&#35379;:&#22338;口一成) (PDF   721KB   /   P15-42)
The   Issue   and   Outlook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of   Criminal   Law   in   Taiwan   


http://www.kansai-u.ac.jp/ILS/printmatter_nomos23.html
回覆 更正! 在2/17/2014 8:38:35 PM的回覆:
..   在2014/2/15   上午   11:48:56的回覆:
蔡桂生,梅茨格爾(Edmund     Mezger)犯罪階層體系的新康德主義根基
其中:
按照西方哲學思想的一般現象,在「存在主義」哲學興起後,「新康德」哲學的影響力減退;但是在法學研究上,新康德哲學的影響一直沒有減少,也很難減少。我國台灣地區甚至有學者認為,所謂目的階層體系的根源是存在哲學,這是有問題的(按:指林東茂,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
-----------------
好了!
刑法學,我自己也走到這裡了,心裡也算有小小的喜悅!


~~~~~~~~~~~~~~~~
林東茂的意思,是說:新康德主義仍然在刑法學扮演著重要角色,起著重要的作用。(新康德主義提供了豐富的思想資源)

林東茂於該文註中說:『國內有認為』,目的體系的思想根源是存在哲學,這是有問題的。............


是我國的誰(刑法學者?)?林東茂沒有言明。


不過,我倒關心的,是存在主義哲學與新康德主義哲學的關係了!

我想,也不應該一刀兩斷,認為存在主義對於當代(現代?後現代??)刑法學沒有起任何作用。


至於英美呢?英美刑法學呢?是分析哲學的刑法學?抑或是科學哲學的刑法學?(後者大概不可能!)

英美刑法學可能還是『實用主義』的刑法學。

可是不要忘了!即使是所謂的分析哲學,也非全然跟實用主義毫無關聯;其實後來的分析哲學,多有受實用主義的影響。


回覆 .. 在2/17/2014 8:50:16 PM的回覆:
關於新康德主義法學,劉建偉,新康德主義法學,2007,法律出版社

內容簡介   
新康德主義法學思想興起于19世紀70年代的歐洲,20世紀中期後逐漸勢微,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魯赫。該學派思想主要以康德和新康德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反映了資本主義統治秩序進一步確立後法學界對當時一些社會問題的關注,是康德自由法思想在壟斷資本主義的特定歷史階段的新發展。其主要觀點是從康德的琖與質料的二元對立出發,強調法的先驗邏輯特性和普遍適用的形式特性,強調正義法理念的回歸,重申法價值的作用。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新康德主義法學概述
第一節   新康德主義法學產生的時代背景
第二節   新康德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和主要觀點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新康德主義法學的法學源流──康德的法學思想
第一節   康德的生平與著述
第二節   康德法學思想的源流
第三節   康德法學思想的哲學基礎
第四節   康德的法學思想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新康德主義法學的哲學源流──新康德主義哲學
第一節   新康德主義哲學概況
第二節   以朗格為代表的生理學派
第三節   以柯亨為代表的馬堡學派
第四節   以文德爾班為代表的弗萊堡學派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義法學思想
第一節   施塔姆勒的生平與著述
第二節   法哲學的基本理論
第三節   法律批判說的內涵
第四節   正義法的原則
第五節   對其他學派的批評
本章小結
第五章   拉德布魯赫的新康德主義法學思想
第一節   拉德布魯斯赫的生平與著述
第二節   價值哲學的基本觀點
第三節   法的理念
第四節   法的價值
第五節   對自然法與實証法衝突的見解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拉斯克的新康德主義法學思想
第七章   韋基奧的新康德主義法學思想
第八章   凱爾森的具有新康德主義法學色彩的純粹法學思想

回覆 .. 在2/17/2014 11:50:03 PM的回覆:
林東茂的博士論文:經濟刑法中的抽象危險構成要件

其論文集名為:危險犯與經濟刑法
-------------
林東茂
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系法學士、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所法學碩士、德國伍茲堡大學法律學院肄業、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律學院法學博士

林山田
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法學士
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回覆 .. 在2/17/2014 11:51:13 PM的回覆:
陳運財?

黃朝義?

回覆 .. 在2/17/2014 11:57:57 PM的回覆:
西班牙文?

徐育安,
作為故意的漠然(Gleichg&uuml;ltigkeit   als   Vorsatz),以西班牙文發表於G&uuml;nther   Jakobs教授70歲祝壽論文集:Indiferencia   como   dolo:   Eduardo   Montealegre   Lynett/Jos&eacute;   Antonio   Caro   

John   (Editores),   El   sistema   penal   normativista   en   el   mundo   

contempor&aacute;neo,   Libro   Homenaje   al   Profesor   G&uuml;nther   

Jakobs   en   su   70   aniversario,   Bogot&aacute;,頁411-439

----------------
葡萄牙文?
回覆 .. 在2/18/2014 12:02:07 AM的回覆:
葡萄牙文
葡萄牙語(葡萄牙語:Portugu&ecirc;s)是羅曼語族的一種語言。使用地區包括葡萄牙、巴西、安哥拉、莫三比克、維德角、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幾內亞比索、東帝汶和澳門,共計九個國家或地區,和超過兩億的母語人口。

由於葡萄牙從15世紀和16世紀開始向外進行殖民擴張,建立了包括了美洲的巴西、亞洲的澳門的殖民統治,葡萄牙語也成為某些地區最常用的第二外語,如西印度的達曼-第烏聯邦區,以及馬來西亞的麻六甲州。

最古早的葡萄牙語,源於中世紀的加里西亞王國所使用的一支通俗拉丁語變體。今日的母語人口約為兩億一千萬左右,若包含第二語言使用者則約為兩億四千萬人,通常被列為母語人口世界第六或第七多的語言,(葡萄牙語和孟加拉語的母語人口數相當接近,不易準確估計。)同時主要因為巴西眾多的人口,葡萄牙也是南半球最多人使用的語言,和拉丁美洲僅次於西班牙語的第二大語言。葡語使用區域佔地相當廣泛,彼此卻也十分零碎,約佔世界陸地面積的7.2%。葡萄牙語同時也是是排名第五的網際網路語言,據全球網際網路統計(Internet   World   Stats),全球約有8250萬名網友使用葡語。

西班牙作家米格爾·德·塞萬提斯曾把葡萄牙語稱作「甜蜜的語言」,巴西詩人奧拉沃·比拉克則把葡萄牙語比作「&uacute;ltima   flor   do   L&aacute;cio,   inculta   e   bela」,意即「拉齊奧最後一朵絢爛的野花」。

葡語界目前唯一的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若澤·薩拉馬戈曾說:「世上沒有葡文這種語言,而是有很多語言使用葡文。」

語系   
印歐語系   
   義大利語族   
      羅曼語族   
         義大利-西羅曼語支   
            高盧-伊比利亞語   
               伊比利亞-羅曼語支   
                  西伊比利亞語   
                     葡萄牙-加利西亞語   
  葡萄牙語   
回覆 .. 在2/18/2014 12:08:08 AM的回覆:
我不知道ㄝ

可是我覺得林東茂以宇宙是否有一個起始為例來說明康德的二律背反(證明理性有其極限)

林說:
可是宇宙如果沒有一個開始,怎能一直存在呢?

這句話怎麼聽怎麼怪ㄝ!

我覺得好像是循環論證。開始?存在?

林又說:
一個事物可能無中生有,忽然開始嗎?

物理學上的大霹靂說(The   Big   Bang)不就是這麼說的?而且很多科學家都認同?!


---------------------
這是在討論柏拉圖的永恆的問題嗎?
回覆 .. 在2/18/2014 12:12:03 AM的回覆:
西班牙語
西班牙語(Espa&ntilde;ol)也稱卡斯蒂利亞語(Castellano),簡稱西語,是起源於西班牙卡斯蒂利亞的一種羅曼語系語言。除了發源地西班牙之外,使用者主要集中在拉丁美洲國家,約有4億人使用。按照第一語言使用者數量排名,西班牙語為世界第二大語言,僅次於華語。語言總使用人數之排名為世界第三,次於英語和華語

語系   
印歐語系   
   義大利語族   
         羅曼語族   
            義大利-西羅曼語支   
               高盧-伊比利亞語   
                  伊比利亞-羅曼語支   
                     西伊比利亞語   
     西班牙語   
回覆 .. 在2/18/2014 12:20:58 AM的回覆:
大爆炸
是描述宇宙誕生初始條件及其後續演化的宇宙學模型,這一模型得到了當今科學研究和觀測最廣泛且最精確的支持。宇宙學家通常所指的大爆炸觀點為:宇宙是在過去有限的時間之前,由一個密度極大且溫度極高的太初狀態演變而來的(根據2013年普朗克衛星所得到的最佳觀測結果,宇宙大爆炸距今137.98   ±   0.37億年),並經過不斷的膨脹到達今天的狀態。

大爆炸這一模型的框架基於愛因斯坦的廣義相對論,又在場方程式的求解上作出了一定的簡化(例如空間的均勻和各向同性)。1922年,蘇聯物理學家亞歷山大·弗里德曼用廣義相對論描述了流體,從而給出了這一模型的場方程式。1929年,美國物理學家埃德溫·哈柏通過觀測發現,從地球到達遙遠星系的距離正比於這些星系的紅移,從而推導出膨脹宇宙的觀點。1927年時勒梅特通過求解弗里德曼方程式已經在理論上提出了同樣的觀點,這個解後來被稱作弗里德曼-勒梅特-羅伯遜-沃爾克度規。哈柏的觀測表明,所有遙遠的星系和星團在視線速度上都在遠離我們這一觀察點,並且距離越遠退行視速度越大。如果當前星系和星團間彼此的距離在不斷增大,則說明它們在過去曾經距離很近。從這一觀點物理學家進一步推測:在過去宇宙曾經處於一個密度極高且溫度極高的狀態,大型粒子加速器在類似條件下所進行的實驗結果則有力地支持了這一理論。然而,由於當前技術原因,粒子加速器所能達到的高能範圍還十分有限,因而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證據能夠直接或間接描述膨脹初始的極短時間內的宇宙狀態。從而,大爆炸理論還無法對宇宙的初始狀態作出任何描述和解釋,事實上它所能描述並解釋的是宇宙在初始狀態之後的演化圖景。當前所觀測到的宇宙中輕元素的丰度,和理論所預言的宇宙早期快速膨脹並冷卻過程中,最初的幾分鐘內通過核反應所形成的這些元素的理論丰度值非常接近,定性並定量描述宇宙早期形成的輕元素丰度的理論被稱作太初核合成。

大爆炸一詞首先是由英國天文學家弗雷德·霍伊爾所採用的。霍伊爾是與大爆炸對立的宇宙學模型——穩態學說的倡導者,他在1949年3月BBC的一次廣播節目中將勒梅特等人的理論稱作「這個大爆炸的觀點」。雖然有很多通俗軼事記錄霍伊爾這樣講是出於諷刺,但霍伊爾本人明確否認了這一點,他聲稱這只是為了著重說明這兩個模型的顯著不同之處。霍伊爾後來為恆星核合成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貢獻,這是恆星內部通過核反應利用輕元素製造出某些重元素的途徑。1964年發現的宇宙微波背景輻射是支持大爆炸確實發生的重要證據,特別是當測得其頻譜從而繪製出它的黑體輻射曲線之後,大多數科學家都開始相信大爆炸理論了。

wiki

----------------
相對論跟量子力學不是像在那裡研究刑法教義學,以刑法教義學的態度來學習相對論跟量子力學,那恐怕是不行的。
回覆 .. 在2/18/2014 2:12:58 AM的回覆:
當然!

以刑法學作為一門學科(discipline)而言

我們不能忘記福柯Foucault.

這裡指的是,規訓與懲罰

簡單講,就是「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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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可能會說:這是一種法邊緣性的論述。

回覆 .. 在2/18/2014 1:55:23 PM的回覆:
林山田閱讀的日文著作,例如:
林山田,刑法通論暨刑法各罪論附冊,p63:
森下忠,刑事政策的論點(II),1994

--------------
張麗卿,精神疾病犯罪人處遇之比較研究(博士論文),1992(80學年度)
其參考書目為:
一、中文及日文部分
二、德文及英文部分


可見張麗卿閱讀日文是沒問題的

至於寫的部分,由於其在關西大學法學研究所期刊的文章是由日人翻譯的,故不得而知。


另外,翁岳生,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有中華民國行政法40年來之發展,
其中:
本論文是名古屋大學法學部名譽教授室井力先生主催.....。

該文章沒有標明是翻譯,因此是翁岳生以日文書寫的
回覆 .. 在2/18/2014 2:05:29 PM的回覆:
Die   abstrakte   Gef'a'ung   durch   Alkohol   und   Rauschmittel   im   StraBenverkehr,德國Peter   Lang   Verlag,187頁1998.07

---------------
應為張麗卿在德國慕尼黑大學的博士論文

   
回覆 再問張麗卿! 在2/23/2014 4:29:23 PM的回覆:
張麗卿說:

自從德國慕尼黑大學教授Claus   Roxin在1970年提出客觀歸責理論(Die   Lehre   von   der   objektivenZurechnung)後,歷經彼邦學者幾十年來的討論及增補,客觀歸責理論在德國刑法學界儼然成為通說,成為評價結果犯的客觀構成要件的必要要素。

該理論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被引進我國台灣地區,開始由具有留德背景的學者,如黃榮堅、許玉秀、林東茂、張麗卿、陳志龍等人紛紛展開介紹】[   1   ],爾後................。

【註釋】[   1   ]1990-1999年間,這些學者陸續以專文介紹客觀歸責理論的來源及相關內涵,計有黃榮堅:《不作為犯與客觀歸責》,1991年6月;許玉秀:《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是什麼》,1994年2月、5月、1997年9月;林東茂:《從客觀歸責理論判斷交通事故的刑法責任》,1995年6月;張麗卿:   《廢弛職務致釀災害的客觀歸責》,1995年9月;陳志龍:《客觀歸責性》,1999年4月。



--------------------
請問張麗卿教授!

妳在1995年9月寫的文章,當時你有留德嗎?

如果沒有,你怎麼說你自己(當時已是)具有留德背景的學者呢?

回覆 .. 在2/24/2014 1:19:39 PM的回覆:
張麗卿在2009年的文章,仍延續其在1995年的論調,

將因果關係分成:

1.經驗上的因果
2.歸責上的因果

---------------
兩個都是因果
回覆 .. 在2/24/2014 1:22:57 PM的回覆:
這樣的劃分

跟蘇俊雄劃的圖

那麼1.2.其實也還是子集

經驗的因果包含歸責的因果

歸責顯然並非獨立於經驗,而是包含於經驗,是經驗的子集。

---------------
演變到後來

新康德主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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