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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的問題
發表人 政大蝌蚪王的朋友  

發表日期

2/12/2014 1:33:04 PM
發表內容 2013年版民法總則文字講義的第139-6的表格
關於第4點跟第5點,亦即主事務所和分事務所,在最後一項的地方是否須經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始生效力那一項,老師是打x的
可是依照61條的規定,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不是財團法人的應登記事項嗎?應登記事項如果變更依照31條的規定,必須為變更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那麼為什麼這個部分會打x呢?

回覆
李俊德 在2/12/2014 5:50:00 PM的回覆:
關於第4點跟第5點,亦即主事務所和分事務所,在最後一項的地方是否須經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始生效力那一項,老師是打x的
---------------------------------------------------------------------------------
不是我打x

而是林誠二老師所製作的表格認為應該打x



回覆 政大蝌蚪王的朋友 在2/12/2014 6:48:3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講解。
那老師您個人認為這個地方是不是也應該打X
還是要打O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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