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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1056條之損害
發表人 ANOMIE  

發表日期

2/18/2014 5:04:54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問老師您於講解民法1056條之損害賠償時,有提到1056之損害包括「離因損害」與「離異損害」

離因損害指:一方行為,構成離婚原因,也構成侵權行為。
可本於侵權行為請求損賠EX:1052I二、三、五、六款

離異損害指:因判決離婚之損賠請求,縱不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仍可以「離婚」為原因而成立
EX:1052I四、十款

但參考其他坊間書籍,大多在討論1056僅提及「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
請問老師,離婚損害和離異損害是否為同概念呢?
參考其他書中的描述,對於離婚損害是指因判決離婚而受到的損害,雖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仍可主張(這裡的描述看起來和離異損害好像沒有差)但是坊間書籍(引用林秀雄老師之文章)在後續舉例時,對於「離婚損害」的範圍:
財產上的請求:似乎限指離婚費用
非財產上的請求:指因離婚的精神痛苦

這裡的論述,似乎又和「離異損害」不太一樣?因為老師您舉例離異損害時,是用像是受直系親屬虐待,雖不得對他方配偶主張離因損害,但可用離異損害

所以學生有點混淆,究竟離異損害和離婚損害有沒有區別?
又離異損害已較無人做此區分呢了?
那考試上應該怎麼使用??

感謝老師,為不才迷惘學生解惑...
回覆 原PO 在2/18/2014 5:29:53 AM的回覆:
接續前文
老師,又後來於
二、贍養費給付
(一)承認贍養費之理由
  1、損賠制度不足

這張PPT中,又提到:「1056之規定,僅得對有責配偶請求損賠,若他方無過失,便不得請求。但離婚原因中有基於目的主義者(例如,三年以上生死不明,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等),此時倘固執過失主義,以為離婚請求權人雖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倘其配偶無過失,則可無庸給付,此未免不近人情」

所以才會有贍養費...
如此一來,是否是說「離異損害」和無過失情況,都不用賠,相當不足,所以才會有贍養費存在的理由...
那究竟離異損害可否按照1056條請求損賠呢?@_@a
回覆
李俊德 在2/18/2014 7:33:56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離婚損害和離異損害是否為同概念呢?
------------------------------------------------------------------------------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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