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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客觀歸責理論到底是不是因果理論?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2/20/2014 10:39:17 AM
發表內容 贊同蔡墩銘。
回覆 .. 在2/20/2014 11:19:39 AM的回覆:
1.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2.該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了

--------------
用刀砍人

1.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2.人死

行為---風險---死亡:因果關係


當然!我們知道其實客觀歸責理論在玩的,是它的下位概念,而且其下位概念,均是用以排除1.2.

我們除了佩服駱克信Roxin的用心與巧思外,對於其創造發明能力也令人折服!

看駱克信能不能發揮他的想像力,解開宇宙起始的奧秘?

(客觀歸責理論的提出若非其想像力豐富,恐怕是無法達成的;後人也只能僅抓1.2.,再深入討論,研究,提出種種用以排除1.2.的具體概念)
回覆 .. 在2/20/2014 11:26:36 AM的回覆:
或者說:

客觀歸責   與   因果關係   的

關係

為何?

--------------------
是否就像我們說的性關係?

依拉康,性關係並不存在

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兩者都有結果,而且是同一結果;行為也是同一行為

那麼,要探究的,就是原因與歸責了!

兩者是互不隸屬?沒有關係?還是關係深厚?多有交集?

這些,都沒看到刑法學者多有交代!

或許是,他們研究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排除具體概念都忙的不可開交了,對於回歸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兩者的關係,只能以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交代

至於結果原因跟結果歸責的關係為何?

我覺得這是重點吧!

唉.....

(我國)的刑法學者喔....................無言!
回覆 .. 在2/20/2014 11:29:59 AM的回覆:
那些刑法學者,都說:

先看有無因果
再看有無歸責

因果?歸責?

好像牟不相關似的

----------------
他們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阿?

回覆 .. 在2/20/2014 11:34:32 AM的回覆:
我覺得刑法學會有這些問題

始作傭者

應該是:

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罪責)   的劃分

亦即:不法與罪責   的劃分

-------------------
那些刑法學者,講得好像刑法階層理論多科學似的(什麼發現了違法性,發現了罪責,發現了什麼什麼,好像物理學班發現的西格斯波色子似的)

真的有那麼科學嗎?

那我就看看德國刑法能不能在打進東亞,中南美,歐陸之後,能不能順利打進英美刑法!

回覆 .. 在2/20/2014 11:45:30 AM的回覆:
不過駱克信算有良心,至少他將交代了

危險犯(包括抽象,抽象具體,具體)的客觀歸責

回覆 .. 在2/20/2014 11:58:19 AM的回覆:
大塚   仁:

但是,應該說沒有放棄相當因果關係說而採用這種理論的必要。

回覆 .. 在2/20/2014 12:06:54 PM的回覆:
喔!

對了!

常常聽到有刑法教授舉例說,條件說(等價說)的因果過於廣泛,例如甲殺人,他的因果可以回溯到:他媽媽生了他!

所以要有「額外的」客觀歸責理論
--------------
我看了就覺得好笑!

如果刑法學要這樣完,那我也沒輒。

就算另外要掰出客觀歸責的必要性(或者說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不同)

也不要這樣糟蹋條件說

我們從事三階層犯罪判斷,也從來不會說因為你媽生了你所以有因果關係,好嗎?

不懂ㄝ!如果真敢舉這種例子,為什麼不直接說要不是你爸射精跟你媽的卵子授精成為受精卵

或者是要不是你爸跟你媽一時衝動

云云

回覆 .. 在2/20/2014 12:15:12 PM的回覆:
大概也就是因為這樣,讓駱克信想到了:

製造非刑法重要性的風險



製造刑法容許的風險

---------------
好像這兩種風險有層升的關係?

我只能說:

你爸的精子跟你媽的卵子因為做愛而相結合,這樣的「舉動」根本不是「風險」

好嗎?



回覆 .. 在2/20/2014 12:18:30 PM的回覆: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的行為要素

包括:授精生下了你?

--------------
笑死人了!

還拿來解釋等價理論?

因為每一個因對於果而言都是等價的


刑法學要授精生下了你這個因幹嘛?

因為受到19世紀末科學主義自然主義的影響?

我只能說:如果刑法學要這樣完,不僅刑法學不科學,根本就是在胡說八道!
回覆 .. 在2/20/2014 12:31:51 PM的回覆:
至於提出因果關係中斷論的(誰?)

我要給你大大鼓掌!

因為刑法學上因果關係的難題,就是從這裡開始的(不然那些刑法學者怎麼能寫出一堆有的沒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的論文?)

而且你很有勇氣!因為在哲學上因果關係的難題到了20世紀羅素Russell甚至直接放棄了這個概念

你竟然不僅不放棄,還說中斷

---------------
算你厲害!
回覆 .. 在2/21/2014 9:01:52 PM的回覆:
關於客觀歸責理論的批評,劉艷紅,客觀歸責理論:質疑和反思

這是一篇很重要的文章,值得細究!

----------------
另外,許玉秀的考察,關於我國對於客觀歸責理論的繼受流程,包括:
1.客觀歸責理論是一種確定因果關係的理論

許玉秀說:以至於客觀歸責理論再剛剛引進台灣地區時,被理解為只是因果關係理論中的補充理論。

2.辨明相當理論與因果理論的關係

3.實質的構成要件理論

4.下位規則的檢討和應用

5.相當理論與實質的構成要件行為概念

-------------------
我的重點在1.

因為,我仍然認為客觀歸責理論終究還是因果理論

不知道這能不能還林山田教授一個公道?

在歷史的演進當中(歷史主義?)

我們才發現:原來,我們做的,就是原初的?

許玉秀:至於擺脫   因果律的說法,依本文之見,當然只適用客觀歸責判斷的名稱取代因果判斷的名稱,實際上進行的仍然是因果判斷。


在此,我們看到了許玉秀的思考演進。

回覆 .. 在2/22/2014 1:07:29 AM的回覆:
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兩者都有結果,而且是同一結果;行為也是同一行為
那麼,要探究的,就是原因與歸責了!
兩者是互不隸屬?沒有關係?還是關係深厚?多有交集?
這些,都沒看到刑法學者多有交代!

-----------------
蘇俊雄,刑法總論II

蘇俊雄畫了一個圖,他不是交集,也不是聯集,而是子集

亦即:集合責任結果的每一個元素都是集合結果的元素,也就是說,責任結果是結果的子集。

那麼,顯然!不是像刑法學者在那裡以簡單的什麼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就能交代過去的!

結果與責任結果具有如此的關係

那麼因果關係是否等於客觀歸責?

從蘇俊雄畫的圖,似乎無法否定!

畢竟,

行為----因果關係------結果

在這個認定的過程,其結果當然也包含責任結果(無法排除)

至於

行為----客觀歸責-----責任結果

在此(另一)認定過程,其責任結果包含於結果

顯然!客觀歸責的認定過程,已經同時實踐了因果關係的認定過程,因為其責任結果是結果的子集


所以因果關係,顯然其可包含客觀歸責!(但客觀歸責無法包含因果關係,而客觀歸責所要做的,就是將具有因果關係但不具客觀歸責的排除,而具有客觀歸責的才是真正刑法要求的因果關係)


這是我初步結論。
回覆 .. 在2/22/2014 1:43:21 AM的回覆:
至於林東茂為了避免跟罪責的責(或有責性的責)相混淆,所以將客觀歸責理論改稱為客觀歸咎理論(或有人稱為客觀歸因理論)的做法,是否得當?

不管是歸責或歸咎,都是歸於人,都是歸於行為人

行為人要為其行為負責,簡單講,就是負責二字!主體就當然是行為人。

所以不法與罪責的劃分以及三階層犯罪理論在此又是另一個嚴肅的課題了!

這要回到因果關係

在此,能夠思考的,是大塚   仁引述瀧川幸辰所說的:

從來的因果關係論只不過是責任論的一部分

顯然仍舊逃離不了行為人這個主體必須負責的問題

就算編出一個什麼構成要件理論,這個所謂的構成要件,跟罪責(有責性),是什麼關係?

或者說:

不法跟罪責是什麼關係?還是跟性關係一樣是沒有關係的?

這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非我能力所能及;但至少,我們也對於客觀歸責理論到底是什麼東西有了一個比較起碼的了解。


------------------
依照Jakobs及其學生,主張:不法即罪責,罪責即不法,因此主張取消不法與罪責的劃分,詳參閱Roxin的註。
回覆 戀雨 在2/22/2014 9:45:57 AM的回覆:
名家一出手
便知有沒有

德弗亞克,   一聽到你提這個名字便知你絕對是行家,太酷了
但我對他的作品風格不熟.........

現在來宇法主要是因貼心的李老師會放上修法條文,超感激
然後會看點大的po文,其他就不點進去,只看大標題
愈來愈感覺點大的深度如此令人驚嘆
和點大交流真是人生樂事
我文不對題沒關係吧!


回覆 歸責考古學 在2/22/2014 5:01:50 PM的回覆:
1.劉艷紅,客觀歸責理論:質疑與反思,2011
2.周光權,客觀歸責理論的方法論意義-----兼與劉艷紅教授商榷
,2012
3.張明楷,也談客觀歸責理論-----與周光權、劉艷紅教授商榷,2013

-----------------
這些算是最新文獻,但終究也只能如是;另外,

陳興良,刑法因果關係:從哲學回歸刑法學,2009


就我而言,我沒有嚴格的邏輯,更沒有創造發明能力(缺乏想像力),考古學方面,當然也不完全,在種種缺乏的情況下,只能從歷史方面著手(這其實是我的興趣),滿足一下自己的狐疑!

歸責
因果(關係)

這兩者之間存在什麼關係?

從考古學來看,上述的張明楷教授或許指點了一條路!他說:

歸責,從普芬道夫Pufendorff(1632~1694)時代開始,歸責就成為重要的概念,費爾巴哈也使用歸責概念,並將歸責分為對行為的歸責(某個主體是某個事實的自由的原因)和對責任的歸責(行為人對事實歸責的責任)。為歸責概念賦予法哲學意義的是黑格爾。根據黑格爾的觀點,只有將外部事實歸屬於主體即意思時,該外部事實才是行為人的作品。19世紀後半期,自然科學的思考方法風靡一時,哲學上的歸責論被自然科學的因果關係論取代,於是條件說享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由於條件說可能導致無限的溯及,於是出現了因果關係中斷論。19世紀末,刑法理論上出現的個別化原因說、禁止溯及論和相當因果關係論,都旨在解決條件說可能存在的無限溯及問題。進入20世紀後,開始出現從規範的視角限定條件說的無限溯及的理論。這種理論起先在斯堪的納維亞諸國、荷蘭與奧地利出現萌芽。在德國,MLM'u'ller提出了符合規範的危險理論。20世紀20年代,奧地利民法學者從規範的視角提出的限制論即違法性關聯的理論成為當時有力的學說。在隨後的30年代,MLMüller對危險概念的分析,由K.Engisch採用到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中,K.Engisch區分了行為的危險性(危險創出)與危險的實現。1927年,德國民法學者K.Larenz出版了《黑格爾的歸責論與客觀歸責的概念》一書,從客觀歸責論的觀點為相當因果關係說提供根據。R.Honig於1930年提倡以客觀的目的可能性作為歸責基準的客觀歸責論。此後,歸責論的思想被刑法學維持。20世紀60年代,德國的民法學在英美法、奧地利法的影響下,精心地展開了規範的保護範圍的理論。根據這一理論,只有當結果包含於被侵害的規範的保護範圍之內時,才能將該結果歸責於行為。其中,危險的概念起著重要作用。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J.Rudolphi、C.   Roxin、B.Schünemann等學者,開始在刑法學中提倡規範的保護目的理論,這一理論與前述危險的創出、危險的實現的理論相融合,形成了現在的客觀歸責理論。   從哲學上說,新康德主義是客觀歸責理論得以形成的理論基礎。

----------------
這個考古還考的滿遠的,而且聽起來,歸責的概念還比因果關係早!

直到19世紀末因果關係佔了優勢地位:取代了歸責

但受到新康德主義的影響,歸責又開始回來了,直到今天!

從張明楷所說的,我們得知歸責分為:

1.對行為(本身)的歸責
2.對行為人的歸責

我覺得就好像是文字遊戲,以至於今天還在那裡什麼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

事實上!對於行為本身的歸責就是因果關係;歸責無法迴避這個問題!

就算是搬出所謂的從存在論到規範論,也終究不能逃避客觀歸責理論在玩什麼把戲,這是客觀歸責論者一直部願意正面面對的。

既然歸責可以被因果關係取代,歸責當然也可以取代因果關係,所以就不懂為什麼主張客觀歸責論者終究對於所謂的條件說無法割捨,好像深怕遺漏到什麼重要的原因似的,亦或者這樣他們才能逃避被說也是因果理論。

行為怎麼歸責?行為無法對責任負起任何責任!一個行為造成一個結果,這之間的作用力聯繫就是因果關係。要說歸責也可以,但應該建立起完整的歸責概念,而不是一刀兩切:客觀歸責處理構成要件理論的構成要件行為;主觀歸責則擺在罪責,屬於行為人的歸責,這種切法根本就是證明了刑法學的不科學性!就算要這樣切,也應該切完以後回復原狀!

可是,這些都在歷史的流變中,變成瑣碎了;而原先所謂的下位概念,變成是刑法學者汲汲營營要研究出心得的。


我覺得這一貫表明了德國刑法學的風格!

可惜日本好像還不太吃這一套;至於英美刑法呢?那就更不用說了!

我們就看這些刑法學者怎麼上演這齣戲吧!
回覆 .. 在2/23/2014 2:33:58 PM的回覆:
既然扯到英美刑法

約書亞   德雷斯勒Joshua   Dressler   ,美國刑法精解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

ch.14因果關係
一   基本原則
二   事實原因
三   近因(法定原因)
   2.直接原因
   3.介入因素
      a導致社會危害微不足道的原因
      b.預見性
      c.被告人的犯罪心理(預謀結果理論)
      d.處於停止狀態的危險性外力(明顯安全原則)
      e.自由   故意和明知的人為介入
      f.不作為
四   模範刑法典
   1.事實原因
   2.近因(事實上的有責性)
   
-----------------
王秀梅等翻譯,北京大學出版社



加油吧!
回覆 .. 在2/23/2014 2:43:39 PM的回覆:
我不知道ㄝ!

不知道是不是德國刑法學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受到了諸如康德Kant,黑格爾Hegel的影響

所以連同刑法學者也受到非常大的影響,他們寫出來的德語在翻譯成中文後,就是讓人讀起來很彆扭(當然,語言本身有著語境的差異)

(康德跟黑格爾的著作是有名的艱澀;但同樣艱澀,叔本華對於康德大加讚揚,對黑格爾卻是大似批判,甚至認為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是從瘋人院出來的瘋人瘋語)

----------------
不知道是否因此因果關係,所以導致現今的德國刑法學仍充斥著德國古典哲學時期的調調!(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德國刑法學,包括駱克信Roxin在內,仍奉新康德主義為圭臬,對於理性主義多有厚愛)


以致於連同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被如此的宣傳開來!

我不知道啦!一切都是我的懷疑。
回覆 .. 在2/23/2014 2:49:42 PM的回覆:
但無論如何!

我們終究對於諸如:J.Rudolphi、C.         Roxin、B.Sch'u'nemann等

德國刑法學者

能夠創造,發明,構思所謂的構成要件效力範圍(規範目的保護範疇)

深感佩服

阿!

------------------
構成要件有其效力範圍

就如同宇宙中的暗物質有其效力範圍;更不用說是暗能量了!

構成要件的效力,就是暗能量阿!

讓人既害怕又敬畏。

回覆 .. 在2/24/2014 12:54:46 PM的回覆:
在網路上看到沈伯洋(撲X)說:

這不是德國人發明的,是法國人。


----------------
不知道他指的是客觀歸責,還是其中的風險實現   的概念?

而且,是「法國人的『誰』」?

比前述17世紀的普芬道夫Samuel   von   Pufendorf   (January   8,   1632   –   October   13,   1694)還早?
回覆 .. 在2/24/2014 1:03:08 PM的回覆:
政大教授?

誰?

---------------
我們被自己創的概念搞亂了

就好像維根斯坦指出摩爾對於語言的誤用。(因為對於概念的誤解所導致的誤用?)


不!這跟對於概念混亂不同!

概念的混亂是對於概念本身無所了解,只是在那學人呀呀....
回覆 .. 在2/24/2014 1:04:57 PM的回覆:
而且,我記得許玉秀好像說過歸責是始於普通法時代。
回覆 .. 在2/24/2014 1:11:53 PM的回覆:
之前有提到盎格魯--薩克遜Anglo--Saxon以及諾曼征服

現在再來回顧一下吧!

-------------
起源
普通法系起源於英格蘭。在英格蘭的盎格魯-撒克遜人被來自諾曼底的諾曼人征服後,原本的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與來自諾曼底的封建法律融合,也被羅馬法所影響,形成了英格蘭獨立於的歐洲大陸法律體系的普通法。後在大英帝國的殖民統治下,也傳播到了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與香港等地。


沈伯洋說是源自法國人?

他沒說是誰,但諾曼征服確實跟法國人有關。

(諾曼人[Normans,名稱源於「北人」或諾斯人(Norsemen)],是指在中世紀時來自法國北部的一個族群,他們的貴族階級大部份繁衍自斯堪的那維亞,他們在中世紀是北歐、地中海和近東的重要政治和軍事角色,如殖民(和命名)諾曼第、對英格蘭的諾曼入侵、在西西里和南義大利建立國家、以及十字軍東征。)


呵呵....好好玩。
回覆 .. 在2/24/2014 1:15:21 PM的回覆:
   諾曼征服(英語:Norman   conquest)或諾曼征服英格蘭(法語:Conquête   normande   de   l'Angleterre)指1066年法國諾曼第公爵威廉對英格蘭的入侵及征服。這次征服改變了英格蘭的走向,從此英格蘭受到歐洲大陸的影響加深,而受到斯堪的納維亞的影響逐漸衰退。諾曼征服整個改變了英格蘭的文化,甚至是其語言。

---------------
呵呵.....真的越扯越遠。

回覆 .. 在3/6/2014 9:28:12 PM的回覆:
刑法應該放棄因果理論!

直接採歸責理論:客觀歸責理論,即可。

----------------
沒有理由哲學的因果跟刑法學的因果是不同的因果吧?

周國平,尼采與形而上學,ch.24因果律的來歷
原因與結果是一對重要的邏輯範疇。休謨指出,一切關於事實的推理都是建立在因果關係上面的。他還指出,原因與結果之間並無必然聯繫,因果關係僅是以經驗為基礎的習慣性聯想。康德把因果範疇視為知性所固有的用以整理經驗材料的純形式。尼采基本上贊同休謨的見解,但他強調因果聯想不僅是個人的習慣,而且是人類最古老的習慣。在探究這一習慣的來歷時,他也不滿足於休謨所說的來自經驗中事件的依次發生,而試圖說明其形成的種族生物學和心理學根源。尼采所論述的這類根源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對因果關係的信念來自所謂“內心事實”領域,是對“內心世界”中現象的錯誤解釋的產物。其中,尤以意志即原因的錯誤觀念所起作用最大。已如前述。   第二,邏輯上的因果關係來自語法上的主謂結構。由謂語必有主語,而相信作用必有作用者,結果必有原因。因此,對因果關係的信仰實際上是對語法的信仰。第三,因果觀念來自古老的萬物有靈論。   “我覺察某事,並為之尋找一個根據,這歸根到底意味著:我在其中尋找一個意圖,尤其是尋找一個持有意圖者,尋找一個主體,一個行為者;一切事件都是行為――從前人們在一切事件中看到意圖,這是我們最古老的習慣……我們之所以異常堅定地相信因果性,並非因為事件依次發生的牢靠習慣,而是因為我們除了用意圖來解釋一個事件外,無能以其他方式來解釋一個事件。這是把活者和思想者當作唯一的作用者來信仰,是對意志、意圖的信仰……”“從心理學上看,因果觀念實際上只是從下述思想方式得出的:相信無論何時何地都是意志在作用於意志――只相信活物,歸根到底只相信靈魂”。   可見萬物有靈論是意志即原因之觀念的外推。   第四,“所謂因果性本能不過是對於陌生之物的恐懼心,是在其中發現某種熟悉之物的企圖――不是對原因,而是對熟悉之物的尋求。”“原因衝動是由恐懼感決定和引起的。”未知之物使人感到危險、不安、憂慮,只有把它歸結為某種已知的東西,才能獲得安全感。因此,被找來當作原因的往往是某種已知的、經歷過的、銘刻在記憶中的東西,是一種精選的、受偏愛的解釋。   尼采得出結論:“既沒有原因,也沒有結果”,“因果性解釋是一種欺騙”。   當然,這種“欺騙”並非毫無效用的。作為一種公式和符號,因果範疇儘管不能說明事物,卻能描述、標記事物,這是其認識論上的效用。作為獲得安全感的手段,因果關係如同一切“真理”一樣,是“一種業已成為生存條件的信念”,這是其生物學上的效用。尼采承認人類在解釋事物時實際上不可能擺脫因果範疇,但他不像康德那樣把因果關係看作人類知性中的一種先天形式,而是看作人類生命活動中一種後天形成的種族習慣。   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辯證法都強調因果範疇的空洞性,認為它僅是從事物普遍相互作用中任意截取的一個片斷。在這一點上,尼采達到了相似認識,指出因果範疇“毫無實質內容”,“科學實際上抽空了因果性概念的內容,留下它當作一個譬喻式,在其中,立足於原因還是結果,完全變得無所謂了。”不過,其間又有區別。在尼采看來,根本不存在“事物”,只存在作用,“一個'事物'就是它的作用的總和”。因此,問題不在於事物之間的普遍相互作用,而在於世上根本就只存在作用及其總和,在這總和之外並無作用者即“事物”存在。指出這一點是重要的,因為尼采認為替作用設置一個作用者恰好又落入了因果關係虛構的窠臼。   “如果物'發生著作用',那麼這就是說:我們把所有其餘的特性,一向存在而眼下隱蔽著的那些特性,當作了原因,於是使某一個特性顯露了出來。也就是說,我們把它的諸特性的總和x當成了某一特性x的原因:這完全是愚蠢荒唐的!”用實體說明作用,用原因說明結果,無非就是用我們所不知的其餘種種隱蔽作用的總和(物、實體、原因僅是這總和的標籤)來說明我們同樣不知的某一顯現的作用,是用未知(但我們誤以為已知)來說明未知。   總之,在尼采看來,不存在原因和結果,只存在作用、事件、行為,因果範疇只是人類對它們的一種必要的錯誤解釋,僅是我們為了獲得安全感而在未知究竟的作用、事件、行為上蓋上的一個自以為知的標記罷了。
回覆 .. 在3/7/2014 2:58:23 PM的回覆:
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辯證法都強調因果範疇的空洞性,認為它僅是從事物普遍相互作用中任意截取的一個片斷。

--------------
哈!

果然跟我想的一樣。

..   在2014/1/22   下午   10:14:05的回覆:
也就是說,刑法學對於因果關係的觀察,是片面的,是截斷的,是單一事件的


所以刑法學才會有所謂的條件理論(等價理論)

以企圖模糊混亂因果關係在哲學上的根本問題:因果範疇的空洞性!

這一企圖本身沒有為刑法學另創其獨立的因果關係觀,反而將刑法學拉入了糾纏不清的因果關係

也不知道是否因為如此,才使得刑法學另有所謂的歸責?

而考察歸責思想的發展史,從民法的侵權行為開始,有所謂的結果責任(結果歸責),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中間責任等,顯然歸責跟因果密切相關,但歸責更能顯示出法律的特性。

那麼,刑法學發展至此,為何還要因果與規則並重?(所謂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

有沒有可能是刑法學者根本搞不清楚因果關係本身的問題?

而且,從刑法學因果理論的發展史來看,重點也不是因果本身,而是歸責:是否應該歸責於該行為(所以,客觀歸責理論在發展過程中,始於因果問題,卻發展成為構成要件理論;但似乎不僅如此,連帶影響違法性,過失犯,甚至主觀不法,罪責<?>乃至於整個犯罪理論

也難怪刑法學者們在趕流行似的,紛紛搭上了客觀歸責理論這班列車!


但其實行法學(或者包括民法學)能夠不甩哲學,而另創因果理論?從其發展史來看,法律只能另創規範論的歸責,卻無法擺脫存在論的因果關係範疇的空洞化,



難道刑法學者們還不願意承認自己的失敗嗎?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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