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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離開法律很久了...  

發表日期

2/26/2014 12:33:35 PM
發表內容 有兩個題目想請教老師,麻煩您解惑,感謝。

一、95年司法四等的考題:「甲將其自用之汽車一部以五十萬元出售與乙,並即交付。在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乙失竊該車。不久,該車經警方尋獲,警方乃依車籍資料通知車主甲領回。甲領回該車後,又將該車贈與其友人丙,已經交付,且立即辦理車籍過戶手續。某日丙駕駛該車至某遊樂區旅遊,為乙發現,乙主張該車為其所有,雙方發生爭執,請問:該車之所有權人為誰?並請分析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
對於所有權人為誰、善意受讓討論並無疑問,而其他疑問在於:
1.今天車子又回到甲的手上,甲是不是仍應對乙付給付義務?而今甲將車交與丙(假設丙為善意),將形成民法226條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有沒有這樣子的空間?還是因為之前已經完成交付,現在只能用184對乙請求?
2.乙是否得類推適用民法183條向丙請求返還?

二、92年司法四等的考題:「甲有舊機車一部,尚有牌照,但已久未使用。乙現年十八歲,剛取得駕照。甲對乙表示,乙試騎如果滿意願將該車送乙,乙則謂在試騎後會表示是否接受。乙試騎該車出外,因為煞車失靈發生車禍致受損害。經查:甲明知該車煞車失靈,卻忘記告知乙。問:甲是否應就乙之損害負責?」
1.可否用民法245-1條來解答此題?又,如果可以用245-1條連結到民法411條相關規定,得出甲並非故意不告知亦無保證的情形下,先契約注意義務違反不應高於贈與契約,故得出甲不需付締約過失責任?
2.另外請求民法184時,會否因上述結論(請求權競合說之相互影響說)影響而無法對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會這樣問是因為坊間考古題解答給了這樣子的答案,我覺得很詭異...
以上,麻煩老師解答了!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14 6:07:24 PM的回覆:

一、95年司法四等的考題
------------------------------------------------------------------------------
(一)丙為善意時,丙為汽車所有權人!

1.乙得向丙主張:

無法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無法主張不當得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得要求無償善意受讓人作適度讓步(類推§183),請求返還汽車所有權

2.乙得向甲主張:

無法主張不當得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丙為惡意時,乙為汽車所有權人!

1.乙得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乙得向甲主張

無法主張不當得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14 6:09:58 PM的回覆:

二、92年司法四等的考題:

〈一〉基於誠信原則,締約之際應負告知標的物品質、效用之物理上缺陷
            甲明知該車煞車失靈,卻忘記告知乙,自係以不作為之方式,違反其應負之告知義務而構成侵權行為。

〈二〉不作為之因果關係
乙因車禍受傷與甲疏於告知,具有因果關係,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覆 離開法律很久了... 在2/26/2014 7:08:24 PM的回覆:
謝謝您的解答。
確認一下,所以92年的題目,不需要討論到民法245-1締約過失,僅需討論侵權行為囉?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14 9:24:05 PM的回覆:

425-1最主要是用在將要締約之人

而這個題目主要是在討論受害第三人

所以討論重點放在425-1有點奇怪

回覆 離開法律很久了 在2/26/2014 9:40:00 PM的回覆:
不是很理解您說的。
乙是甲欲締結贈與契約之人,乙試騎該車煞車失靈致乙受傷,這樣乙算第三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2/27/2014 6:49:43 PM的回覆:

頭腦昏昏,寫得不清不楚,連條號都寫錯

245-1其實立法初衷是防杜「商業詐騙」而設

你觀察這樣字眼應該不難理解

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

用這樣條文來解決傳統民事糾紛很奇怪


回覆 離開法律很久了 在2/27/2014 7:41:44 PM的回覆:
嗯,我了解了,謝謝老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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